高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某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7月2日,高新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被告人劉某系去年該院審結的以被告人陳某某(已判決)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該犯罪集團為...
基本案情:
黃某與劉某系西鄉縣某小學同學,在上學途中,雙方因嬉鬧發生爭執,被路人勸阻。後黃某在社區廣場玩耍時,跟在後邊的劉某上前對黃某頭部及腹部拳打腳踢,黃某阻擋後相互撕扯,經路人予以勸阻,雙方分別前往學校。上課期間,黃某感覺頭部、腹部不適,老師便電話通知其母將其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左耳鈍挫傷、感覺神經性耳聾。住院10天,產生醫療費2849.50元。黃某由其監護人代理將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賠償醫療費等損失。
裁判結果:
西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健康的,侵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黃某與被告劉某在上學途中嬉鬧發生爭執後,劉某對黃某拳打腳踢致黃某受傷,侵害了黃某健康權,並造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因被告劉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應由其監護人劉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決劉某的監護人劉某某賠償黃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經濟損失4265.5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學生之間因打架引起的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權的民事案件。劉某故意對黃某拳打腳踢導致黃某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民事侵權,但由於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劉某的監護人劉某某對相關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切實擔負起監護責任,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護,未成年人沒有行為能力不能成為其監護人逃避責任的法定事由。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知曉是非標準、道德底線,堅決防止採取暴力等極端手段處理矛盾,否則因侵權造成他人損害後果的,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