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爾: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603226 證券簡稱:菲林格爾 公告編號:2017-002

上海菲林格爾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

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 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核准上海菲林格爾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 757 號)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上海菲林格爾木業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2017]168 號)核准,公司以首次公開發行

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 2,167 萬股,每股發行價格為 17.56 元,募集資金總

額為 38,052.52 萬元,扣除發行費用 3,707.34 萬元,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 34,345.18 萬元。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於 2017 年 6 月 9 日對本次發行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

審驗,並出具了《驗資報告》(信會師報字[2017]第 ZA15418 號),上述募集資金已全部存

放於募集資金專戶管理,並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二、《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開立情況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

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和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7 年 6

月 1 日分別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賢支行、上海華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共同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

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範本)》

不存在重大差異,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單位:元

序 號 開戶銀行 專戶用途 賬號 金額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 三層實木複合地板建

1 98740158000002317 166,000,000

限公司奉賢支行 設項目

上海華瑞銀行股份有限公

2 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 800003498889 104,025,200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補充流動資金及償還

3 310066085018800023977 80,000,000

海市西支行 銀行貸款

注:募集資金賬戶存儲金額大於募集資金淨額,原因是募集資金賬戶存儲金額包含了尚未扣

除的其他發行費用

三、 《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

菲林格爾(甲方)、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別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奉賢支行、上海華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西支行(乙方)

簽訂了《三方監管協議》,三份協議核心內容如下:

“……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及《人民幣銀行結

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

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監

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 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並有

權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

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募集資金監管賬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宋永新、殷雄及其他工作人員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

印甲方監管賬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監管賬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監管賬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監管賬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

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紙質對賬單,並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紙質對

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監管賬戶支取的金額超過伍仟萬元人民幣且達到募集

資金淨額的 20%的,甲方及乙方應當在付款後 5 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或郵件方式通知丙

方,同時提供監管賬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如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

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四條列明的聯繫方式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

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出具紙質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監管賬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監管賬戶資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

終止本協議並註銷監管賬戶。

九、甲方可將監管賬戶內的部分資金按需以存單方式存放。甲方應將存單的具體金額、開戶

日期及期限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後其本息將及時轉入監管賬戶進行管理或

以存單方式續存,並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不對上述存單設定質押。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或蓋章,並加蓋各自單

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至監管賬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

束後失效(丙方督導期期限以甲方公告為準)。

……”

特此公告。

上海菲林格爾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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