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聚焦|上海迪士尼樂園“補償”50元'

上海 法律 律贏惠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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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聚焦|上海迪士尼樂園“補償”50元

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9月12日,備受關注的華東政法大學學生王潔瑩訴被告上海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

2019年1月30日,原告前往上海迪士尼樂園遊玩,並攜帶部分即食食品以備遊玩時食用,在入園安檢時,被告知不得攜帶食品進入樂園,經交涉未果,原告自行處置食品後入園。

2019年3月15日,原告經查詢發現,美國和法國的迪士尼樂園並沒有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園的規定,而中國和日本的迪士尼樂園卻禁止。原告認為,上海迪士尼樂園的相關規定是為了提高園內餐飲業的創收,強行翻包檢查更是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便一紙訴狀將上海迪士尼樂園告上了法庭。

2019年8月23日,上海迪士尼樂園發佈致歉:“樂園每年接待數百萬遊客,我們盡最大努力減少安檢流程對遊客們的影響,而對於其給遊客帶來的不便,我們深表歉意。我們的演職人員將竭盡所能減少其影響,我們也將持續探索新的方式以進一步提升安檢流程和服務水準。”

2019年9月7日,上海迪士尼樂園對外聲稱:“將盡快調整外帶食物政策,除需再行加工、保溫存儲及帶刺激性氣味的食品外,遊客將可以攜帶供自己食用的食品進入樂園。該政策確定後,上海迪士尼樂園將盡快向公眾介紹具體細節。”

2019年9月12日,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上海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補償原告王潔瑩人民幣50元。被告已當庭給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本條是關於經營者不得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規定。

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利,不容任何人包括經營者侵犯。但現實中,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情形卻時有發生。而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實施檢查或者搜查,只能由被法律賦予這種權力的執法機關依照嚴格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來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本條是關於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無論如何,經營者的一切經營活動與行為都必須建立在充分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權利的基礎之上,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是文明經商的重要標誌。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維護自己的利益為藉口而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

本案中,上海迪士尼樂園工作人員翻包檢查明顯屬於超越自己的權限範圍來行使管理權,涉嫌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利,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個人隱私。違法者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調解”不是“判決”,“補償”不是“賠償”,雖未最終勝利,也算皆大歡喜。案件本身的處理是各方都能接受的,但法治之道仍然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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