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重慶公交墜江事故的這起悲劇嗎?
車上女乘客因錯過了1站
和公交司機發生了衝突
讓自己和車上的14人錯過了後半輩子
事後,公交司機遭遇乘客
“暴力干擾”的問題成為熱議焦點!
令人警醒的是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
甚至我們所熟悉的這座城市
也發生了類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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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的郭某在行駛的公交車上,因錯過下車,竟拉拽司機手臂,近日,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認定郭某此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45歲的郭某直至宣判時都想不明白:
自己只是拉拽公交車司機手臂一下,
為何要被判那麼重的刑罰?
案件經過
2019年2月5日晚,暫住在廈門市翔安區馬巷的郭某,酒後搭乘760路公交車準備返家。車行至馬巷車站靠站停車後繼續行駛,由於郭某坐在車廂最後一排未注意而錯過下車。
郭某發現錯過站後,起身走到司機旁,要求司機停車讓其下車,司機表示拒絕。隨後,郭某上前用手拉拽司機操縱方向盤的右手臂,司機見狀馬上急踩剎車,將車停在馬路中央後,制止了想直接下車的郭某,並報警。
“我又沒做什麼,為什麼要抓我!是司機不讓我下車,我要告他!”郭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仍然理直氣壯。
“你在夜間行駛在繁華路段的公交車上拉拽司機,你的行為已經涉嫌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們將依法對你採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辦案民警向郭某解釋道。
“我只是拉了那個司機一下,又不是什麼大事。”此時,郭某不以為然。
直至案件宣判後,被告人郭某仍舊不解:
我只是拉拽司機一下,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願認罪,為什麼還要被判處3年的重刑?我的行為並未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為什麼不能判處緩刑?
法官釋法
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導意見》也指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犯罪行為,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
《指導意見》還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為,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在易發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在夜間行駛在車輛密集路段的公交車上拉拽司機,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已危及公共安全,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具有妨害公務罪的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考慮到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情節,庭審時自願認罪,決定對被告人郭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
從事發時的情形來看,被告人郭某拉拽司機的確帶來極大的公共安全風險。
我們來看看事後司機和乘客是如何說的?
乘客蘇某某:
幸虧司機及時剎車,否則後果不敢想象,我現在回想起來還很後怕。
當時正值夜晚,公交車行駛在馬巷鎮最繁華的巷南路上,剛離開馬巷車站,正處於加速過程;車上有10餘名乘客,如果車輛出現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司機:
所以,切莫為了一己私利,害了自己,也害了別人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一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
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