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稅務處理,六問六答!

軟件 法律 鉑略財稅 2019-06-04

問題 1:

成立分公司(生產製造企業)可以辦理進出口經營權嗎?可以以分公司名義申請出口退稅嗎?

鉑略答:

分公司無需辦理進出口經營權,而是用的總公司的。實際上道理很簡單,行政許可授予的公司法人,包括總公司,也包括分公司,分公司並非獨立的法律主體,其權利義務由公司法人享受承擔。

稅法並未將退稅主體限定為總公司,從結論上是可以辦理的。但是,分公司辦理出口退稅備案,使用的進出口經營權證書名稱不同,貨物報關單單位名稱和出口退稅分公司不一致等等,這些都會帶來爭議,需要去跟稅務局論述溝通。例如某跨國軟件製造商的分公司出口服務退稅就曾請示到省局。試想,出口服務都沒有報關問題,何況出口貨物。建議考慮分公司的必要性,或者事先與稅務局作溝通。

問題 2:

我們出口發票和合同是出給我們HK總公司。但出口的貨物報關是發到英美其他公司的,在退稅上受影響嗎?有相關的文件對這方面有規定嗎?如果可以退稅,這樣操作要注意什麼嗎?

鉑略答:

只要真實報關出口,並符合退稅條件,如,按規定核銷外匯,出口屬於按規定可以退稅的貨物,及時進行了免抵退稅申報,可以辦理出口退稅。

目前,無文件明確上述情況不得辦理退稅,就可以退稅。

問題 3:

外貿公司委託一達通代理出口,收發貨人都填成一達通了,沒有用自己的抬頭,發票是生產企業開給外貿公司的,還可以退稅嗎?

鉑略答: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託方企業辦理退(免)稅。委託方企業可憑受託方企業在稅務機關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其他單證等申報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

代理出口是指外貿企業或其他出口企業,受委託單位的委託,代辦出口貨物銷售的一種出口業務。代理出口業務的特點是,受託單位對出口貨物不作進貨和自營出口銷售的帳務處理,不負擔出口貨物的盈虧。在代理出口業務中受託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因此,核銷單或報關單收發貨人應填寫外貿公司,如果能夠更正可以申請退稅,否則,稅務部門信息比對不通過,不能辦理出口退稅。

問題 4:

出口的貨款收不回來了,壞賬核銷是不是也要有備案?之前申請完的出口退稅怎麼辦?會要求補稅嗎?

鉑略答:

您好!《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壞賬損失,不需要事先進行稅務備案,但需要留存資料備查,壞賬損失的實質判定條件,仍然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並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第五條規定:出口貨物由於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衝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衝減銷售收入後,屬於本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於本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

附件3: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的原因及證明材料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因下列原因導致不能收匯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

(一)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

(二)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三)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於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五)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

(六)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佈的匯率資料。

(七)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

(八)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後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除上述公告的第五條之外,在出口申報截止之日內不能收匯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即之前所退稅款需要追回補稅。

問題 5:

生產企業不是生產鋁箔袋的,出口享受出口退稅嗎?退稅率是多少?

鉑略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範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範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非自產產品,且沒有同類自產產品的不符合視同自產貨物的要求,因此不退稅。

問題 6:

境內收發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不是一個抬頭,這樣的報關單能退稅申報嗎?是貿易型的,貨源地沒有錯,只是報關單上2個抬頭。

鉑略答:

根據《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徵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本通知所稱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託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託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第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徵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7)非出口企業委託出口的貨物。

根據您的描述,收發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不是一個抬頭應該是委託出口的原因,那麼,如果您是商貿企業,又沒有進出口資格的話,委託出口只能享受免稅,而不能退稅。如果您是生產企業,或者是有進出口資質的外貿企業,委託出口也可以退稅。

聲明:

本文檔中所含數據乃一般性信息而非全面的說明。在做出任何可能影響自身的財務或業務決策或採取相關行動前,請諮詢您的鉑略專屬諮詢顧問或其他服務供應商。

來源:本文系鉑略財稅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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