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公司員工合謀發展\'地下\'交易 新品秒變二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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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樁長達兩年多的,發生在兩家公司的兩名員工之間 ■一私企老闆亦從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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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樁長達兩年多的,發生在兩家公司的兩名員工之間 ■一私企老闆亦從中獲利


兩家公司員工合謀發展'地下'交易 新品秒變二手貨


姚雯/漫畫

家電、汽車等大宗商品一旦賣出,哪怕只使用一天也會大幅貶值,成為名副其實的二手貨,這是人所共知的常識。但現實生活中卻發生了廠家生產的通信材料尚未使用,卻也被當成二手貨交易的“新鮮事”。新品怎麼會秒變二手貨?誰又是新品賤賣的幕後推手?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對一起公司“內鬼”聯手策劃的“內幕交易”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撈好處 兩家公司員工合謀

一個是設備供應商負責發貨的員工,一個是通信公司負責收貨的倉庫管理員,兩人長期代表各自單位對接合作的過程中,竟然雙雙產生歪念,瞞著各自單位私下交易通信材料,導致正品原裝饋線被當成二手貨銷售,成交價差不多隻有原價的一半。

這樁長達兩年多的“地下”交易,發生在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某電纜公司(以下簡稱“電纜公司”)與某通信集團雲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公司”)的兩名員工之間。而該案另一名涉案人員,是以近乎半價收購涉案通信材料的私企老闆。

雲南公司是電纜公司長期合作的客戶。2017年8月底,電纜公司員工趙遠斌在與雲南公司對賬時意外發現,該公司發給雲南公司的貨品中,竟有價值5900餘萬元的貨對方聲稱沒有收到。經調查,問題出在公司駐雲南業務員劉泉華身上,趙遠斌立即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隨著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步步深入,一起三人聯手低價倒賣公司大批量通信材料的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電纜公司因與雲南公司有長期合作業務,在雲南設立了辦事處,公司市場部員工劉泉華常年在雲南辦事處工作,主要負責與雲南公司對接,其職責是從雲南公司接訂單後通知公司生產,並負責通信材料發過來後的簽收、回款以及通信材料的售後服務。

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劉泉華接到雲南公司的訂單後反饋給電纜公司,電纜公司收到訂單後組織生產,發貨後由經辦人以郵件形式將通信材料的數量、規格等信息告知劉泉華,再通過劉泉華將信息傳達給雲南公司。通信材料到貨後,由劉泉華負責與對方結算貨款。

周贇系雲南公司綜合部倉儲物流室實物管理員。2014年,周贇被雲南公司派到其位於昆明的一處倉庫當倉庫管理員,負責收發饋線、光纜。一個發貨,一個收貨,一來二去,劉泉華與周贇兩人就混熟了。

楊旭是雲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和經營人,該公司主要經營通信工程施工、通信材料買賣等。2014年底,周贇開始將手頭一些非標線通信產品交給楊旭處理,慢慢地兩人也熟悉了。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楊旭問周贇:“你那裡非標線通信材料多不多,能不能便宜賣些給我?”楊旭言下之意是其出價要比市場價低,周贇答應幫他問問。後來周贇問了好多廠家,對方均回覆因為是合格產品,價格就按雲南公司的採購價給,不能優惠。

這時,周贇想到了劉泉華。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兩人在一起吃飯時,周贇提出想以個人名義購買電纜公司的饋線,讓劉泉華價格優惠些,劉泉華表示賣給他可以,但價格不能優惠。後周贇多次約劉泉華吃飯,表示可以現款現貨,錢直接打到劉泉華個人銀行卡上。

面對周贇多次遊說,劉泉華終於動了心。為了向周贇隱瞞自己的真實意圖,劉泉華還煞有介事地編了一段謊言,聲稱公司領導給了他一個特批價,這個價格是單獨給周贇申請的,500米的某款饋線只要2900元一盤。周贇一聽,這個價格太便宜了,還不到市場價的一半,覺得有點不正常。

“劉泉華賣給我的價格和市場價差太多,我一開始就懷疑過這個饋線是他偷出來的,就算不是偷的最起碼也是來路不正。我曾要求劉泉華寫個證明給我,證明這些貨不是偷來的,他一直沒有寫。”周贇事後表示。

劉泉華還關照周贇貨款要匯到他提供的個人賬戶,周贇問:“為什麼不匯到公司賬戶?”“這樣公司要開發票,價格就不會這麼便宜了。”劉泉華回答。

事實上,劉泉華之所以突然改變主意,並開出這個誘人的價格,並非真的得到了公司領導的授權。而是因為他發現電纜公司不查看雲南公司供應鏈系統,他可以趁機通過炮製假訂單的方式截留公司的通信材料,然後私下倒賣截留貨款。

打對摺 新產品秒變二手貨

貨源搞定後,周贇找到楊旭。楊旭對於饋線等通信材料的品質及市場價格瞭如指掌,一看到周贇拿來的饋線、網線的樣品,就知道貨物來源正宗。“這些貨都有電纜公司的原包裝,而且合格證、出廠標誌齊全,還有電纜公司發貨的物流清單。”案發後,楊旭承認自己當時就看出涉案貨品是廠家正規產品。

楊旭看貨後表示願意以每盤3500元左右的價格收購這款500米一盤的饋線,現金交易,貨到付款,不開發票。周贇覺得可以從中間賺到差價,就想直接做這個生意。兩人商量後,決定由楊旭直接按劉泉華給的價格向其收購貨品,同時將差價打給周贇。“我每次跟周贇買饋線、網線的價格都是隨行就市,我所說的行情是指二手通信材料買賣的行情。”按楊旭的這一說法,他和周贇其實就是準備將新通信材料當二手貨賣的。

事實上,周楊兩人在交易時也確實是按二手貨的價格交易的。楊旭案發後供述稱:“某款超柔饋線我從周贇處購買的單米價格是3到3.2元,全新的市場價在6元;另一款饋線從周贇處買單米價格是6到7元,市場價在10到12元;五類網線從周贇處買單米價格是0.55元,市場價在0.8元左右。”

為了掩人耳目,劉泉華事先製作一個虛假的雲南公司訂單發給電纜公司,假訂單上收貨人寫的是周贇(本來系統裡的收貨人應為公司昆明倉庫的負責人李振),收貨地址是昆明市小石壩公家村雲南公司倉庫。

在雲南公司供應鏈系統裡,真的訂單有對應的發貨通知,而假訂單沒有。因此,周贇就可以通過查詢雲南公司供應鏈系統,看有無對應的發貨通知來判斷是雲南公司訂的貨,還是劉泉華賣給他的“私貨”。

就這樣,在2015年初至2017年8月的兩年多時間裡,劉泉華假借雲南公司的名義,多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將電纜公司價值2675萬餘元的饋線私自倒賣給周贇,周贇將其中1849餘萬元的饋線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轉手倒賣給楊旭。劉泉華因此私自截留公司貨款1700餘萬元,周贇從中賺取差價款180餘萬元。

貨物品相正價格卻超低,這一點當然逃不過老到的楊旭的目光。他事後供述稱,自己一開始就知道這些材料來路有問題。收貨後,他直接加價賣到河北保定,也賺到了130多萬元的差價。

落法網 仨被告人一審獲刑

案發後,劉泉華、周贇、楊旭三人均自動投案,三人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018年5月31日,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泉華涉嫌職務侵佔罪,被告人周贇、楊旭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蘇州市吳江區法院提起公訴。吳江區法院於同年6月6日立案受理後,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公訴人王偉偉詳細描述了案發經過,指控稱劉泉華利用職務之便,採用虛構採購訂單等方式,將電纜公司總價值4583萬餘元的饋線、網線、光纜非法佔為己有;而周贇、楊旭在明知貨品系劉泉華非法所得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分別將價值2675萬元、1849萬餘元的貨品予以收購。

周贇、楊旭低價收購的行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本案雙方爭議的一大焦點。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這一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脣槍舌劍。周贇、楊旭及其辯護人均辯稱,本案所有貨物均是通過電纜公司正常途徑發貨,雙方對涉案貨品的交易是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周楊二人蔘照當時二手市場的價格收購了部分涉案貨品,是因為他們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貨品是特批的貨,對劉泉華向其出售的貨品系犯罪所得贓物並不明知。

兩名被告人試圖以主觀上不明知涉案貨品是贓物為由推脫罪責,公訴人王偉偉針鋒相對進行了有力駁斥。王偉偉說:“從涉案貨品的性狀來看,這些由電纜公司發出的帶原廠包裝的饋線、網線,不同於真正的二手線纜和殘次品,是顯而易見的。而且本案涉案線纜數量巨大,銷售價格明顯低於新品。”

接著,王偉偉又從貨物及貨款交付的角度一針見血地指出其中存在的貓膩:“送貨單上寫明瞭收貨單位和收貨地址,但兩人卻私自在收貨地址以外的地方以個人名義簽收並轉賣,且未經任何授權,這種行為不符合正常的商業交易習慣。從貨款支付來看,周贇、楊旭均未將貨款匯入電纜公司,而是打入個人賬戶,這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再結合周贇、楊旭的供述看,兩名被告人都曾經懷疑過貨品的合法性,但為了貪圖利益而未對其來源進一步加以查明,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

經審理,法院採納了公訴人的觀點,認定周贇、楊旭的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值得一提的是,周贇雖然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因其在審理過程中對於自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予以否認,未對主要罪行如實供述,從而喪失了認定自首的機會,法院最終未認定其構成自首。

2019年4月29日,吳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劉泉華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周贇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楊旭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一審宣判後,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

(涉案人物及公司均為化名)

案後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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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樁長達兩年多的,發生在兩家公司的兩名員工之間 ■一私企老闆亦從中獲利


兩家公司員工合謀發展'地下'交易 新品秒變二手貨


姚雯/漫畫

家電、汽車等大宗商品一旦賣出,哪怕只使用一天也會大幅貶值,成為名副其實的二手貨,這是人所共知的常識。但現實生活中卻發生了廠家生產的通信材料尚未使用,卻也被當成二手貨交易的“新鮮事”。新品怎麼會秒變二手貨?誰又是新品賤賣的幕後推手?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對一起公司“內鬼”聯手策劃的“內幕交易”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撈好處 兩家公司員工合謀

一個是設備供應商負責發貨的員工,一個是通信公司負責收貨的倉庫管理員,兩人長期代表各自單位對接合作的過程中,竟然雙雙產生歪念,瞞著各自單位私下交易通信材料,導致正品原裝饋線被當成二手貨銷售,成交價差不多隻有原價的一半。

這樁長達兩年多的“地下”交易,發生在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某電纜公司(以下簡稱“電纜公司”)與某通信集團雲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公司”)的兩名員工之間。而該案另一名涉案人員,是以近乎半價收購涉案通信材料的私企老闆。

雲南公司是電纜公司長期合作的客戶。2017年8月底,電纜公司員工趙遠斌在與雲南公司對賬時意外發現,該公司發給雲南公司的貨品中,竟有價值5900餘萬元的貨對方聲稱沒有收到。經調查,問題出在公司駐雲南業務員劉泉華身上,趙遠斌立即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隨著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步步深入,一起三人聯手低價倒賣公司大批量通信材料的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電纜公司因與雲南公司有長期合作業務,在雲南設立了辦事處,公司市場部員工劉泉華常年在雲南辦事處工作,主要負責與雲南公司對接,其職責是從雲南公司接訂單後通知公司生產,並負責通信材料發過來後的簽收、回款以及通信材料的售後服務。

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劉泉華接到雲南公司的訂單後反饋給電纜公司,電纜公司收到訂單後組織生產,發貨後由經辦人以郵件形式將通信材料的數量、規格等信息告知劉泉華,再通過劉泉華將信息傳達給雲南公司。通信材料到貨後,由劉泉華負責與對方結算貨款。

周贇系雲南公司綜合部倉儲物流室實物管理員。2014年,周贇被雲南公司派到其位於昆明的一處倉庫當倉庫管理員,負責收發饋線、光纜。一個發貨,一個收貨,一來二去,劉泉華與周贇兩人就混熟了。

楊旭是雲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和經營人,該公司主要經營通信工程施工、通信材料買賣等。2014年底,周贇開始將手頭一些非標線通信產品交給楊旭處理,慢慢地兩人也熟悉了。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楊旭問周贇:“你那裡非標線通信材料多不多,能不能便宜賣些給我?”楊旭言下之意是其出價要比市場價低,周贇答應幫他問問。後來周贇問了好多廠家,對方均回覆因為是合格產品,價格就按雲南公司的採購價給,不能優惠。

這時,周贇想到了劉泉華。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兩人在一起吃飯時,周贇提出想以個人名義購買電纜公司的饋線,讓劉泉華價格優惠些,劉泉華表示賣給他可以,但價格不能優惠。後周贇多次約劉泉華吃飯,表示可以現款現貨,錢直接打到劉泉華個人銀行卡上。

面對周贇多次遊說,劉泉華終於動了心。為了向周贇隱瞞自己的真實意圖,劉泉華還煞有介事地編了一段謊言,聲稱公司領導給了他一個特批價,這個價格是單獨給周贇申請的,500米的某款饋線只要2900元一盤。周贇一聽,這個價格太便宜了,還不到市場價的一半,覺得有點不正常。

“劉泉華賣給我的價格和市場價差太多,我一開始就懷疑過這個饋線是他偷出來的,就算不是偷的最起碼也是來路不正。我曾要求劉泉華寫個證明給我,證明這些貨不是偷來的,他一直沒有寫。”周贇事後表示。

劉泉華還關照周贇貨款要匯到他提供的個人賬戶,周贇問:“為什麼不匯到公司賬戶?”“這樣公司要開發票,價格就不會這麼便宜了。”劉泉華回答。

事實上,劉泉華之所以突然改變主意,並開出這個誘人的價格,並非真的得到了公司領導的授權。而是因為他發現電纜公司不查看雲南公司供應鏈系統,他可以趁機通過炮製假訂單的方式截留公司的通信材料,然後私下倒賣截留貨款。

打對摺 新產品秒變二手貨

貨源搞定後,周贇找到楊旭。楊旭對於饋線等通信材料的品質及市場價格瞭如指掌,一看到周贇拿來的饋線、網線的樣品,就知道貨物來源正宗。“這些貨都有電纜公司的原包裝,而且合格證、出廠標誌齊全,還有電纜公司發貨的物流清單。”案發後,楊旭承認自己當時就看出涉案貨品是廠家正規產品。

楊旭看貨後表示願意以每盤3500元左右的價格收購這款500米一盤的饋線,現金交易,貨到付款,不開發票。周贇覺得可以從中間賺到差價,就想直接做這個生意。兩人商量後,決定由楊旭直接按劉泉華給的價格向其收購貨品,同時將差價打給周贇。“我每次跟周贇買饋線、網線的價格都是隨行就市,我所說的行情是指二手通信材料買賣的行情。”按楊旭的這一說法,他和周贇其實就是準備將新通信材料當二手貨賣的。

事實上,周楊兩人在交易時也確實是按二手貨的價格交易的。楊旭案發後供述稱:“某款超柔饋線我從周贇處購買的單米價格是3到3.2元,全新的市場價在6元;另一款饋線從周贇處買單米價格是6到7元,市場價在10到12元;五類網線從周贇處買單米價格是0.55元,市場價在0.8元左右。”

為了掩人耳目,劉泉華事先製作一個虛假的雲南公司訂單發給電纜公司,假訂單上收貨人寫的是周贇(本來系統裡的收貨人應為公司昆明倉庫的負責人李振),收貨地址是昆明市小石壩公家村雲南公司倉庫。

在雲南公司供應鏈系統裡,真的訂單有對應的發貨通知,而假訂單沒有。因此,周贇就可以通過查詢雲南公司供應鏈系統,看有無對應的發貨通知來判斷是雲南公司訂的貨,還是劉泉華賣給他的“私貨”。

就這樣,在2015年初至2017年8月的兩年多時間裡,劉泉華假借雲南公司的名義,多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將電纜公司價值2675萬餘元的饋線私自倒賣給周贇,周贇將其中1849餘萬元的饋線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轉手倒賣給楊旭。劉泉華因此私自截留公司貨款1700餘萬元,周贇從中賺取差價款180餘萬元。

貨物品相正價格卻超低,這一點當然逃不過老到的楊旭的目光。他事後供述稱,自己一開始就知道這些材料來路有問題。收貨後,他直接加價賣到河北保定,也賺到了130多萬元的差價。

落法網 仨被告人一審獲刑

案發後,劉泉華、周贇、楊旭三人均自動投案,三人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2018年5月31日,蘇州市吳江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泉華涉嫌職務侵佔罪,被告人周贇、楊旭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蘇州市吳江區法院提起公訴。吳江區法院於同年6月6日立案受理後,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公訴人王偉偉詳細描述了案發經過,指控稱劉泉華利用職務之便,採用虛構採購訂單等方式,將電纜公司總價值4583萬餘元的饋線、網線、光纜非法佔為己有;而周贇、楊旭在明知貨品系劉泉華非法所得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分別將價值2675萬元、1849萬餘元的貨品予以收購。

周贇、楊旭低價收購的行為是否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本案雙方爭議的一大焦點。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這一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脣槍舌劍。周贇、楊旭及其辯護人均辯稱,本案所有貨物均是通過電纜公司正常途徑發貨,雙方對涉案貨品的交易是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周楊二人蔘照當時二手市場的價格收購了部分涉案貨品,是因為他們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貨品是特批的貨,對劉泉華向其出售的貨品系犯罪所得贓物並不明知。

兩名被告人試圖以主觀上不明知涉案貨品是贓物為由推脫罪責,公訴人王偉偉針鋒相對進行了有力駁斥。王偉偉說:“從涉案貨品的性狀來看,這些由電纜公司發出的帶原廠包裝的饋線、網線,不同於真正的二手線纜和殘次品,是顯而易見的。而且本案涉案線纜數量巨大,銷售價格明顯低於新品。”

接著,王偉偉又從貨物及貨款交付的角度一針見血地指出其中存在的貓膩:“送貨單上寫明瞭收貨單位和收貨地址,但兩人卻私自在收貨地址以外的地方以個人名義簽收並轉賣,且未經任何授權,這種行為不符合正常的商業交易習慣。從貨款支付來看,周贇、楊旭均未將貨款匯入電纜公司,而是打入個人賬戶,這也是不符合常理的。再結合周贇、楊旭的供述看,兩名被告人都曾經懷疑過貨品的合法性,但為了貪圖利益而未對其來源進一步加以查明,主觀上具有放任的故意。”

經審理,法院採納了公訴人的觀點,認定周贇、楊旭的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值得一提的是,周贇雖然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因其在審理過程中對於自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予以否認,未對主要罪行如實供述,從而喪失了認定自首的機會,法院最終未認定其構成自首。

2019年4月29日,吳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職務侵佔罪判處劉泉華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周贇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楊旭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一審宣判後,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目前案件已進入二審程序。

(涉案人物及公司均為化名)

案後說法


兩家公司員工合謀發展'地下'交易 新品秒變二手貨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王偉偉

本案中,被告人劉泉華作為電纜公司負責發貨的員工,經不住被告人周贇的多次遊說,假冒雲南移動的名義,多次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將電纜公司價值2600餘萬元的饋線私自倒賣,並截留公司貨款1700餘萬元,劉泉華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並無爭議。而案發後,周贇、楊旭從主觀故意的角度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這早在我們意料之中。辦案過程中,我們認真研究了案發經過,特別是對體現周楊兩人主觀故意的一些細節進行了認真分析,發現了有悖常理的地方,並在庭審辯論環節予以揭露。

周楊兩被告人是從事饋線買賣的專業人士,對於新品饋線的市場價應有明確認知,對被害公司新生產的饋線以及劉泉華提供的貨品來路不正應有基本判斷。但最終兩人卻以新品六折甚至一半的價格予以收購,並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予以轉賣,賺取差價。可以說,兩被告人按二手貨價格收購併倒賣新品的行為本身就反映出動機不良,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再結合具體交易過程中不按約定地址收貨、貨款打入個人賬戶等不合常規的行為,兩被告人的主觀心態可謂昭然若揭。

本案再次提醒人們,從事二手商品買賣一定要弄清來路,對於對方急於出手,且價格明顯偏低、貨物品質與價格落差明顯的交易要謹慎出手,更不可明知商品來路不正卻貪圖小利,否則就會像本案周贇、楊旭這樣因為貪便宜最終吃大虧。

[責任編輯:劉彬]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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