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被抓,股價暴跌不止,公司特大地震!救命於危難只有一個辦法'

"
"
老闆被抓,股價暴跌不止,公司特大地震!救命於危難只有一個辦法

來源:鳳凰網財經原創啟陽路4號,作者:易典

盛夏之時,A股多家上市公司卻已進入“多事之秋”。

“多事之秋”的秋風從“大老闆”颳起。據媒體梳理,7月以來至少有四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被刑事拘留或採取強制措施,分別是新城控股王振華、博信股份羅靜、*ST鵬起張朋起、ST天寶黃作慶。新城控股是全國前十強的房地產企業,實力雄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被刑拘,引發連續三個跌停板,四個交易日內市值蒸發超300億元。事發之後,王振華辭任所有職務,但仍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下簡稱為“實控人”)。

上市公司不是大老闆的“一言堂”,背後還有成千上萬普通股民的利益。當大老闆、實際控制人因個人原因涉案,上市公司該如何及時切割?如何避免個人行為傳導成資本市場“地震”?在多事之秋中,又該如何保護中小股民的切身利益?

帶著這些疑惑,筆者採訪了中倫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王維眾律師,他有二十多年的一線法律從業經驗,見證了中國資本市場的起起落落,所供職的中倫律師事務所也是全國最大的律師事務所之一。

01

如何切割才能避免股價“地震”?

很多上市公司實控人身兼多職,不僅是大股東也是董事長,在涉案後辭去董事長職務,仍然是公司的最大股東。該如何避免其個人行為對公司日常業務運營的影響?

對此,王維眾律師解讀了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區別。他表示,《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講,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方式主要體現在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兩項權利。作為上市公司最高權利機構的股東大會並非公司的常設機構,一般只對包括選舉董事會成員在內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他強調,上市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事務管理以及商業決策的權力是被賦予給董事會的(包括由董事會聘用的經理、董祕等高級管理人員)。

實控人涉案後,上市公司該如何切割避免股價“地震”?王維眾律師建議,實控人涉案後不會對其股東身份產生影響,但因人身限制無法履行董事長職務的,更換董事長人選即可降低各類負面事件對公司日常運營所造成的影響。“如果實控人同時也擔任其他管理層職務,也建議一併更換。”

辭任董事長等其他管理層職務後,實控人依然是大股東,該如何行使股東權利?王維眾律師“支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實控人也可以事先準備好授權行使表決權的授權委託書,以便在其遭遇突發狀況(例如涉案或意外事故)無法及時行使股東表決權的時候,由其妻子、子女或其他信任的人員代其行使股東權利。

實控人涉案後,上市公司隨即信息披露稱涉案人卸任董事長等公司管理層職務。如何評價這種事發後辭任?是“後發制人”?還是於事無補?臨時換董事長是否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讀,董事長(通常還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日常經營中往往發揮著核心作用,如果董事長因為各種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無疑會對公司的運營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因此在特殊時期更換董事長能夠確保董事會職能能夠正常運行。從法律效力來講,由於上市公司董事長是由全體董事選舉產生的,因此如遇緊急情況,可以採取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方式選舉更換董事長,這一過程只要遵循了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有關臨時董事會召開及決議的程序,任免事項即發生法律效力。

他解釋,根據《公司法》第146條的規定,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在執行期滿後的5年內,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如果董監高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此類情形,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即使法院尚未宣判,有些公司往往會在第一時間解除相關涉案人員的職務。

02

治標不治本?避免“地震”的根本辦法

不管是否有預案或措施,公司大股東、實控人出事都將或多或少牽連旗下企業。與其事後卸任,不如事先分離。能否從公司治理結構上入手,減少個人對企業的影響,保證公司經營的獨立和穩定?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是否有可能建立一個大股東/實控人與管理團隊相對獨立的治理結構?

王維眾律師解釋,從法律制度層面而言,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已經將作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股東會與其執行機構董事會進行了分離,即原則上大股東可以只做大股東,而不擔任董事會成員或高管,由專業聘請的公司董事會成員及管理人員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獨立管理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

但他也提到了現實與理論的差距:“只是在中國民營企業中,大股東、實控人同時也是公司董事長,全權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的情況比較常見。”

如何減少這種差距?王維眾律師認為,功夫在平時。“大股東/實控人需要在平時注意積累其足夠信任的董事和管理團隊,並著力培養這些董事和管理人員,使其能夠獨立勝任其工作,以在公司突然面對風暴時依然能保持有條不紊的正常運作。”

03

躲在幕後的“實控人”

董事長辭職,各有各的原因。有的是因個人違法涉案,不得不辭職卸任;還有的因為公司經營困境,主動從“臺前”躲到“幕後”。7月初,樂視影業發佈公告,賈躍亭卸任董事長職務,截止目前,賈躍亭赴美兩年未歸,卸任“樂視系”多家企業的董事長職務。主動從“臺前”走到“幕後”的行為引發監管機構質疑。7月5日,深交所對樂視網發佈關注函,要求解釋說明六大問題。其中兩大問題直指管理層:為何要安排一位退休教職工和一位90後律師助理擔任公司董事?

實控人退居幕後,普通人被推向臺前,將帶來哪些風險?該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王維眾律師直言:“當公司經營的合規風險較高時,某些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會利用名義董事在幕後掌控公司的日常運營,這樣既能掌控公司的日常經營,又能在出事時逃脫責任,由名義董事充當他們的‘替罪羊’。

他指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也與法律條例有關,原因之一就是中國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對於大股東或公司實際控制人責任的規定較為概括,因此當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濫用其權利侵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時,追責難度較高。相比之下,法律中對於董監高責任的規定相對完備,當公司發生違法行為或經營不善時,擔任董事的風險要更高一些。

他提到,由於中國法律目前並沒有對上述“影子董事”模式進行特別的規定,因此此種模式下承擔法律風險更多是被任命的名義董事個人。

王維眾也表示,涉及到實控人的問題比較複雜,並不是A股上市公司獨有的問題。很多中國企業也在境外上市(比如美國納斯達克和香港聯交所),現實中也出現過此類境外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身陷囹圄的情況,解決方式大多與A股上市公司類似,即由其信任的人接替其成為公司的董事長或董事局主席領導公司日常經營。

新城控股實控人被刑拘,或給各大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也給投資界人士上了一節“法律課”。防患於未然,與其事後經歷震盪,不如加強公司治理結構的科學性和與穩定性,從制度上規避個人對企業造成的巨大影響,保護上市公司的健康可持續運營。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