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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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暑假期間,學生們利用假期進行實習、打工賺學費的季節了。有些學校會組織學生們分成小組,到不同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實習,有的有工資、有的沒有工資只提供午飯。對於給工資的企業來講,有些為了對雙方都有保障,會與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約定好權利義務、工資報酬等。

但有了協議是不是就意味著學生與企業就形成了勞動關係呢?今天的這個案例也算是新鮮出爐的,講的就是學生實習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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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暑假期間,學生們利用假期進行實習、打工賺學費的季節了。有些學校會組織學生們分成小組,到不同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實習,有的有工資、有的沒有工資只提供午飯。對於給工資的企業來講,有些為了對雙方都有保障,會與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約定好權利義務、工資報酬等。

但有了協議是不是就意味著學生與企業就形成了勞動關係呢?今天的這個案例也算是新鮮出爐的,講的就是學生實習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性質。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暑假實習打工

【案情概括】

小陸同學(1997年2月出生)是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學校安排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間為畢業實習期。

2018年4月2日,小陸到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在運營項目部下屬的團隊工作,約定了每天工資120元,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

2018年4月3日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2日至7月2日,合同上約定小陸同學在實習生崗位工作,日工資為120元。同時該協議第10條約定“因甲方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8年5月15日是發放4月份工資的時間,但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按照約定發放。

2018年5月22日下午,運營項目部的負責人徐某某在開會時告知小陸同學,工資會在之後幾天發放,但只發到5月22日為止,5月22日之後是否會再發工資要看公司的盈利情況。

小陸同學覺得這種情況的公司也沒啥好繼續幹下去的必要了,於是當天晚上向徐某某發送微信辭職,之後就再也沒到公司上班。實習期結束後小陸同學返回學校答辯,並於2018年6月20日拿到畢業證書。

由於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直沒給小陸同學發工資,於是小陸同學在2018年6月6日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工資4,080元以及雙倍工資補償8,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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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暑假期間,學生們利用假期進行實習、打工賺學費的季節了。有些學校會組織學生們分成小組,到不同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實習,有的有工資、有的沒有工資只提供午飯。對於給工資的企業來講,有些為了對雙方都有保障,會與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約定好權利義務、工資報酬等。

但有了協議是不是就意味著學生與企業就形成了勞動關係呢?今天的這個案例也算是新鮮出爐的,講的就是學生實習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性質。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暑假實習打工

【案情概括】

小陸同學(1997年2月出生)是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學校安排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間為畢業實習期。

2018年4月2日,小陸到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在運營項目部下屬的團隊工作,約定了每天工資120元,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

2018年4月3日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2日至7月2日,合同上約定小陸同學在實習生崗位工作,日工資為120元。同時該協議第10條約定“因甲方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8年5月15日是發放4月份工資的時間,但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按照約定發放。

2018年5月22日下午,運營項目部的負責人徐某某在開會時告知小陸同學,工資會在之後幾天發放,但只發到5月22日為止,5月22日之後是否會再發工資要看公司的盈利情況。

小陸同學覺得這種情況的公司也沒啥好繼續幹下去的必要了,於是當天晚上向徐某某發送微信辭職,之後就再也沒到公司上班。實習期結束後小陸同學返回學校答辯,並於2018年6月20日拿到畢業證書。

由於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直沒給小陸同學發工資,於是小陸同學在2018年6月6日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工資4,080元以及雙倍工資補償8,160元。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學校組織實習,與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啥性質?

2018年6月8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通知,以申請事項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小陸同學不服該通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的時候,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過法院公告送達都沒有來參加,法院決定缺席審理。

小陸同學認為, 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期間的工資至今未發,其中4月2日至4月30日期間他出勤了19天,5月1日至5月22日期間出勤了15天,按每天120元計算,工資共計4,080元。

又因為雙方簽訂的是“勞動合同”,上面明確約定了因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支付小陸同學經濟補償金,金額與拖欠的工資金額相等。

在仲裁時,小陸同學計算失誤,沒有將補償金的差額計算好,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時,變更補償金為4,080元。

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提交答辯狀。

那麼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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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暑假期間,學生們利用假期進行實習、打工賺學費的季節了。有些學校會組織學生們分成小組,到不同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實習,有的有工資、有的沒有工資只提供午飯。對於給工資的企業來講,有些為了對雙方都有保障,會與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約定好權利義務、工資報酬等。

但有了協議是不是就意味著學生與企業就形成了勞動關係呢?今天的這個案例也算是新鮮出爐的,講的就是學生實習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性質。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暑假實習打工

【案情概括】

小陸同學(1997年2月出生)是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學校安排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間為畢業實習期。

2018年4月2日,小陸到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在運營項目部下屬的團隊工作,約定了每天工資120元,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

2018年4月3日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2日至7月2日,合同上約定小陸同學在實習生崗位工作,日工資為120元。同時該協議第10條約定“因甲方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8年5月15日是發放4月份工資的時間,但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按照約定發放。

2018年5月22日下午,運營項目部的負責人徐某某在開會時告知小陸同學,工資會在之後幾天發放,但只發到5月22日為止,5月22日之後是否會再發工資要看公司的盈利情況。

小陸同學覺得這種情況的公司也沒啥好繼續幹下去的必要了,於是當天晚上向徐某某發送微信辭職,之後就再也沒到公司上班。實習期結束後小陸同學返回學校答辯,並於2018年6月20日拿到畢業證書。

由於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直沒給小陸同學發工資,於是小陸同學在2018年6月6日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工資4,080元以及雙倍工資補償8,160元。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學校組織實習,與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啥性質?

2018年6月8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通知,以申請事項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小陸同學不服該通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的時候,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過法院公告送達都沒有來參加,法院決定缺席審理。

小陸同學認為, 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期間的工資至今未發,其中4月2日至4月30日期間他出勤了19天,5月1日至5月22日期間出勤了15天,按每天120元計算,工資共計4,080元。

又因為雙方簽訂的是“勞動合同”,上面明確約定了因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支付小陸同學經濟補償金,金額與拖欠的工資金額相等。

在仲裁時,小陸同學計算失誤,沒有將補償金的差額計算好,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時,變更補償金為4,080元。

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提交答辯狀。

那麼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是有效?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被告無法送,法院需要公告

【分析判斷】

這個案子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判斷:

一、勞動者也是需要符合條件的,只有具備法律規定條件的勞動者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1、2018年7月前,小陸同學還是在校學生,是利用學校實習時間至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工資按日計算,沒有與公司形成人身依附關係,小陸同學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雖然小陸同學在去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時已經年滿21週歲,從年齡上符合了勞動者的條件,但僅有年齡符合是不夠的,還有人身依附性等三性需要符合。

2、儘管雙方簽訂有標題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但這份協議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它的實質是勞務合同,所以小陸同學主張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沒有法律依據。

二、關於小陸同學的出勤及工資

1、小陸同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小陸同學的出勤情況進行了統計,小陸同學於2018年5月22日向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辭職。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說明小陸同學的出勤情況,所以法採信小陸同學的主張,認定小陸同學最後工作至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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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暑假期間,學生們利用假期進行實習、打工賺學費的季節了。有些學校會組織學生們分成小組,到不同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實習,有的有工資、有的沒有工資只提供午飯。對於給工資的企業來講,有些為了對雙方都有保障,會與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約定好權利義務、工資報酬等。

但有了協議是不是就意味著學生與企業就形成了勞動關係呢?今天的這個案例也算是新鮮出爐的,講的就是學生實習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性質。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暑假實習打工

【案情概括】

小陸同學(1997年2月出生)是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學校安排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間為畢業實習期。

2018年4月2日,小陸到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在運營項目部下屬的團隊工作,約定了每天工資120元,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

2018年4月3日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2日至7月2日,合同上約定小陸同學在實習生崗位工作,日工資為120元。同時該協議第10條約定“因甲方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8年5月15日是發放4月份工資的時間,但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按照約定發放。

2018年5月22日下午,運營項目部的負責人徐某某在開會時告知小陸同學,工資會在之後幾天發放,但只發到5月22日為止,5月22日之後是否會再發工資要看公司的盈利情況。

小陸同學覺得這種情況的公司也沒啥好繼續幹下去的必要了,於是當天晚上向徐某某發送微信辭職,之後就再也沒到公司上班。實習期結束後小陸同學返回學校答辯,並於2018年6月20日拿到畢業證書。

由於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直沒給小陸同學發工資,於是小陸同學在2018年6月6日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工資4,080元以及雙倍工資補償8,160元。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學校組織實習,與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啥性質?

2018年6月8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通知,以申請事項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小陸同學不服該通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的時候,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過法院公告送達都沒有來參加,法院決定缺席審理。

小陸同學認為, 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期間的工資至今未發,其中4月2日至4月30日期間他出勤了19天,5月1日至5月22日期間出勤了15天,按每天120元計算,工資共計4,080元。

又因為雙方簽訂的是“勞動合同”,上面明確約定了因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支付小陸同學經濟補償金,金額與拖欠的工資金額相等。

在仲裁時,小陸同學計算失誤,沒有將補償金的差額計算好,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時,變更補償金為4,080元。

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提交答辯狀。

那麼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是有效?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被告無法送,法院需要公告

【分析判斷】

這個案子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判斷:

一、勞動者也是需要符合條件的,只有具備法律規定條件的勞動者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1、2018年7月前,小陸同學還是在校學生,是利用學校實習時間至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工資按日計算,沒有與公司形成人身依附關係,小陸同學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雖然小陸同學在去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時已經年滿21週歲,從年齡上符合了勞動者的條件,但僅有年齡符合是不夠的,還有人身依附性等三性需要符合。

2、儘管雙方簽訂有標題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但這份協議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它的實質是勞務合同,所以小陸同學主張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沒有法律依據。

二、關於小陸同學的出勤及工資

1、小陸同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小陸同學的出勤情況進行了統計,小陸同學於2018年5月22日向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辭職。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說明小陸同學的出勤情況,所以法採信小陸同學的主張,認定小陸同學最後工作至2018年5月22日。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和判決

2、同樣因為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說明小陸同學的工資支付情況,法院採信了小陸的主張,認定公司未支付小陸同學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的工資。

3、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陸同學4月出勤19天,5月1日至5月22日扣除法定節假日共計15個工作日,所以小陸同學主張實際出勤34天,有事實依據。按書面協議約定的日工資標準120元核算,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支付小陸同學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的工資4,080元。

三、關於補償金

1、雖然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書面協議第10條約定,因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合同,公司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從微信聊天記錄可見,小陸同學在辭職時並未明確自己的辭職理由,所以小陸同學主張雙方勞務協議因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原因而解除,缺乏事實依據。

2、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約定,沒有明確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也無法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因此小陸同學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缺乏事實、合同的依據,於法無據。

最後法院綜合了這三方面的因素,判決只支持了小陸同學的工資4,080元,其他請求全部被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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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暑假期間,學生們利用假期進行實習、打工賺學費的季節了。有些學校會組織學生們分成小組,到不同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實習,有的有工資、有的沒有工資只提供午飯。對於給工資的企業來講,有些為了對雙方都有保障,會與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約定好權利義務、工資報酬等。

但有了協議是不是就意味著學生與企業就形成了勞動關係呢?今天的這個案例也算是新鮮出爐的,講的就是學生實習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性質。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暑假實習打工

【案情概括】

小陸同學(1997年2月出生)是上海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學校安排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間為畢業實習期。

2018年4月2日,小陸到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在運營項目部下屬的團隊工作,約定了每天工資120元,每月15日發上月工資。

2018年4月3日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4月2日至7月2日,合同上約定小陸同學在實習生崗位工作,日工資為120元。同時該協議第10條約定“因甲方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8年5月15日是發放4月份工資的時間,但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按照約定發放。

2018年5月22日下午,運營項目部的負責人徐某某在開會時告知小陸同學,工資會在之後幾天發放,但只發到5月22日為止,5月22日之後是否會再發工資要看公司的盈利情況。

小陸同學覺得這種情況的公司也沒啥好繼續幹下去的必要了,於是當天晚上向徐某某發送微信辭職,之後就再也沒到公司上班。實習期結束後小陸同學返回學校答辯,並於2018年6月20日拿到畢業證書。

由於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直沒給小陸同學發工資,於是小陸同學在2018年6月6日向上海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工資4,080元以及雙倍工資補償8,160元。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學校組織實習,與老闆簽訂的勞動合同啥性質?

2018年6月8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通知,以申請事項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小陸同學不服該通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的時候,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過法院公告送達都沒有來參加,法院決定缺席審理。

小陸同學認為, 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期間的工資至今未發,其中4月2日至4月30日期間他出勤了19天,5月1日至5月22日期間出勤了15天,按每天120元計算,工資共計4,080元。

又因為雙方簽訂的是“勞動合同”,上面明確約定了因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支付小陸同學經濟補償金,金額與拖欠的工資金額相等。

在仲裁時,小陸同學計算失誤,沒有將補償金的差額計算好,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時,變更補償金為4,080元。

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參加庭審,也沒有提交答辯狀。

那麼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是有效?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被告無法送,法院需要公告

【分析判斷】

這個案子主要從三個方面來分析判斷:

一、勞動者也是需要符合條件的,只有具備法律規定條件的勞動者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1、2018年7月前,小陸同學還是在校學生,是利用學校實習時間至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工資按日計算,沒有與公司形成人身依附關係,小陸同學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雖然小陸同學在去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實習時已經年滿21週歲,從年齡上符合了勞動者的條件,但僅有年齡符合是不夠的,還有人身依附性等三性需要符合。

2、儘管雙方簽訂有標題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但這份協議並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它的實質是勞務合同,所以小陸同學主張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沒有法律依據。

二、關於小陸同學的出勤及工資

1、小陸同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小陸同學的出勤情況進行了統計,小陸同學於2018年5月22日向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辭職。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說明小陸同學的出勤情況,所以法採信小陸同學的主張,認定小陸同學最後工作至2018年5月22日。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和判決

2、同樣因為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說明小陸同學的工資支付情況,法院採信了小陸的主張,認定公司未支付小陸同學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的工資。

3、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小陸同學4月出勤19天,5月1日至5月22日扣除法定節假日共計15個工作日,所以小陸同學主張實際出勤34天,有事實依據。按書面協議約定的日工資標準120元核算,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應支付小陸同學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的工資4,080元。

三、關於補償金

1、雖然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書面協議第10條約定,因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合同,公司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從微信聊天記錄可見,小陸同學在辭職時並未明確自己的辭職理由,所以小陸同學主張雙方勞務協議因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原因而解除,缺乏事實依據。

2、小陸同學與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約定,沒有明確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也無法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因此小陸同學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缺乏事實、合同的依據,於法無據。

最後法院綜合了這三方面的因素,判決只支持了小陸同學的工資4,080元,其他請求全部被駁回了。

學生說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法院為什麼認定是勞務合同?

勞動關係的認定有點複雜

【總結】

這個案子中,雖然小陸同學從年齡上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是因為從勞動關係認定的人身依附性角度看,並不能體現出小陸同學依附於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在小陸同學申請勞動仲裁被髮出不予受理通知的時候,就應該想到那份“勞動合同”的實質是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如果提起“補償金”就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的約定計算基數、計算方式,而小陸同學的這份合同裡沒有提及,所以想要賠償也沒有依據。

再說一下小陸同學的“辭職”,一定要寫明原因,不寫明原因的話,很難證明辭職是因為自己原因還是公司原因,對於索要賠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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