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調查:10年了,手握“國家規則”的業委會處境為啥仍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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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

“住進來11年了,楓林美景小區一直沒有業主委員會,這正常嗎?”“有10000多住戶的大型小區,曾多次申請成立業主委員會,為什麼就是不能成功?”近期,一則“長沙超半數小區暫無業委會組織”的新聞在網上引發熱議。

今年距離《物權法》出臺已有12年

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出臺也將滿10年

早已獲得法律地位的

“業委會”處境卻依然尷尬

電費糾紛催生中國內地第一家業委會

深圳市羅湖區碧波一街有不少老舊小區,但人們還是一眼就能認出天景花園:6棟整潔的白樓,地面嶄新的瓷磚,路旁精心修剪的綠化樹——很難想象,這個小區已是29歲“高齡”。

要問這老小區為何依舊井然有序

還得從1991年說起

那一年

小區誕生了中國內地第一家業委會

當時,業主們不滿電價按照商業用電來收費,紛紛找管理處投訴,但溝通效果很差。“逐戶溝通進展不利、雙方矛盾僵持不下。與能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業主代表進行協商,成為業主與物業公司的共識。”從普通業主到小區業委會最初的15名委員之一、再從業委會副主任到主任的肖幼美說。

經過細緻的討論與籌備,1991年3月22日,在包括肖幼美在內的15名業委會委員以及王石、姚牧民等萬科高層的見證下,天景花園成立了中國內地首家業委會。通過業委會的調解,持續了半年之久的電費糾紛迎刃而解。

北京市海淀和諧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社區治理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陳幽泓說:

原生狀態的業主組織大多都因維權而自生自發。業主和業主組織的出現,本質上都是上世紀房改浪潮的產物。

業委會是基層社區治理的有益補充

2001年,天景花園小區大量樓房外牆出現滲漏,小區業委會提出對外牆進行翻新改造。後經反覆開會探討,通過“業主出大頭,開發商補貼”的方式,小區籌集到300多萬元。“我們不僅對樓面進行改造解決了滲漏問題,還重新粉刷了樓面、重新鋪設了人行道地磚,小區面貌煥然一新。”肖幼美說。

“10年前,我來附近看房,本想尾隨一名住戶進小區,但被保安攔下。”業主王鵬回憶,正是這次尷尬的經歷,讓他下定了買房的決心。“保安攔我說明小區管理規範。如今住了10年,小區從沒發生過搶劫、盜竊等治安事件。”王鵬自豪地說。

從當初為業主解決電費糾紛,到對小區樓面進行改造,再到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天景花園這個20多年的老小區在如今的租賃市場上依舊搶手,業委會開創的與物業公司共同管理的模式功不可沒。

在北京市物權法研究會祕書長、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畢文強看來,

與各掃門前雪、單打獨鬥地維權相比,業主組織維權力量更大、效率更高。這樣的模式更有利社區治理政策的落實與社區共建,是對國家推動基層社區治理的有益補充。

業委會經歷了哪些曲折歷程?

上世紀90年代起,國家開始將公有住房折價出售給住戶。為適應住房改革和業主群體的出現,1994年,建設部出臺《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明確提出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

在陳幽泓看來,業委會20多年的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上世紀90年代初到1994年的自發階段;1994年建設部制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到2003年《物業管理條例》頒佈,是“不規範”的物業管理委員會階段;2003年《物業管理條例》頒佈到2007年《物權法》出臺,是初創的業主組織階段;2007年《物權法》出臺,將“業主委員會”寫入法律,標誌著業委會發展進入到全新的法定的業主組織階段。

為適應《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國務院修改了《物業管理條例》,各地也相繼作出了調整。2010年,北京市住建委率先發布《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及與之配套的36個文件。此後,各省市紛紛制定了此類地方文件。

啟動難、籌備難、備案難、決策難、換屆難、監管難……

距離深圳天景花園成立中國內地首家業委會已近30年時間。橫亙在業委會面前諸如啟動難、籌備難、備案難、決策難、換屆難、監管難等“老大難”問題,讓業委會舉步維艱,處境尷尬。

北京首一業主大會工作輔導中心業主大會工作指導部主任童超說:

業主專業知識匱乏是內因,個別政府指導部門不作為、亂作為是外因,物業企業和開發商從中作梗是雜因。業委會要走的路還很長。

業委會成立不起來令人灰心

成立後“變節”

則讓人覺得“扎心”

個別業委會不僅不作為,甚至鑽法律空子以權謀私亂作為,侵害業主權益。“近年來,由業委會運作而引發的矛盾糾紛約佔全市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的35%。”深圳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說。

如今已卸任業委會主任的肖幼美有了新的擔憂:“年輕人對小區的責任意識沒那麼強,業委會換屆時一度無人蔘選。希望有更多的年輕人來接班,他們的思維更活躍、有新點子,能給小區帶來新的變化。”

有專家指出,業委會之所以會有成立難、履職難、監管難等諸多尷尬,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在於其法律主體地位不明確。2017年出臺的《民法總則》未明確業主組織法人地位問題。專家建議:

國家應儘快完善相關立法,解答各界對業主組織法人地位的質疑與困惑,並在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民事法律行為、責任、委託代理等內容中明確與業主組織相關的內容,讓業委會名正言順地開展工作。

《物權法》實施已近12年,可業委會依然是“這麼近又那麼遠”。近,是因為它跟業主利益息息相關,就在身邊;遠,則是成立難、履職難,令人望而卻步。2017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此後各地也相繼出臺相關意見及細則。“對業主組織來說,這是重大利好,讓全社會看到了業委會發展的曙光。但推動業委會發展和探索基層社區的居民自治,我們依然在路上。”陳幽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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