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備案登記制度助力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

2019年1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同年1月28日起,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上線運行,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須按《規定》要求,及時在備案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登記。

楊東:備案登記制度助力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


《規定》的出臺迴應了現實的需要。一方面,當前區塊鏈相關市場紛繁複雜,新的應用模式不斷湧現,監管部門希望對這一新興產業加強服務管理,引導其健康發展。2017年以來,ICO(代幣發行融資)市場一路高歌猛進,一些媒體也不斷炒作“幣改”的概念,各類主體紛紛發行代幣,宣稱使用區塊鏈技術,向社會公眾募集大量資金。但是,這些ICO項目中充斥著許多投機分子,技術能力不足或者根本沒有技術,而假借區塊鏈名義,聲稱使用區塊鏈技術但實際上沒有使用區塊鏈,實際上可能涉嫌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這種魚龍混雜的情形讓有關部門感到非常棘手,難以採取有效的監管措施。

也正因為此,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網信辦、工信部等七部委公佈《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就明確表示要封禁境內的ICO活動,並採取措施關停了境內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但是,許多境內主體出走海外,繼續開展ICO和虛擬貨幣交易活動,或是採購、外包國內的區塊鏈技術服務,這些活動仍然需要進一步的觀察。更何況,基於區塊鏈的創新不應當被禁止,反而應當得到有關部門的鼓勵。為了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能夠在合規的前提下創新發展,釋放市場活力,網信辦在廣泛徵集社會各方意見之後出臺本《規定》。

另一方面,區塊鏈的出現為信息服務的提供以及輿情應對提出了新的挑戰。如果輿論熱點事件相關信息被寫入區塊鏈的交易信息,將得以永久保存。由於區塊鏈具有不可更改的特性,該信息將無法被刪除。這給有關部門的輿情應對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阻礙,也促使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進行一定的迴應。

因此,《規定》的管理對象不是區塊鏈技術本身,而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或系統所產生的信息服務的內容。這也屬於網信辦的職責範疇,不同於區塊鏈技術方面的標準是由工業與信息化部負責。技術具有中立的特性,但是,技術如果被用於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樣的行為就必須予以禁止,這也是《規定》出臺的目的所在。《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進行了初步界定,並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設置了一系列的監管規則,包括:備案登記、年終審核、業務規範。

其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規定》所確立的備案登記制度。《規定》第11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採取備案管理,並對信息進行公示。

備案登記制度的施行,有利於區塊鏈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對監管部門而言,通過備案登記制度,可以對當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信息進行了解,掌握行業最新情況,及時調整服務監管舉措,變被動監管為主動監管,更好發揮監管部門的職能作用。例如,監管部門可以統計登記企業的應用領域,對不同領域的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服務監管。備案登記系統將形成一個巨大的數據庫,其價值有待相關部門發掘。

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而言,備案可以降低其進入市場的門檻,釋放區塊鏈行業活力。就目前而言,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大多數都是中小型企業,資本力量薄弱,過高的市場準入門檻會將它們拒之於市場之外,不利於區塊鏈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備案登記制度施行後,區塊鏈企業可以將本用於跨越市場門檻的資金投入產品研發、市場營銷、客服售後等環節,增強自身實力。

備案登記制度若想取得預期的效果,就應當設置適當的備案門檻。門檻過低,容易導致市場混亂,徒增監管難度;門檻過高,備案會扭曲為變相的行政許可,也會對行業發展帶來十分不利的影響。回顧過去,網貸平臺備案登記的有關規定已經出臺兩年有餘,仍然沒有一家平臺得到備案。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態度,對網貸行業的信心以及合規發展進程帶來了一定的打擊和阻礙,“不如期”的備案規定對行業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不過令人欣喜的是,如今監管部門為了將《規定》中備案登記制度落到實處,正在努力配套相關備案設施。2019年1月28日起,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網址:https://bcbeian.ifcert.cn/)上線運行,備案主體通過備案系統官網填報備案信息、查看備案審核狀態,普通用戶則可通過此網站查詢備案信息。據悉,目前已有197個區塊鏈信息服務通過備案,該制度得到真正施行,振奮了行業信心。

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各主流國家均沒有專門針對區塊鏈技術進行立法,而是對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各類應用,尤其是其中具備金融屬性的部分應用進行監管。筆者2018年出訪日本、澳大利亞、英國、韓國等國家,實地考察海外的有關監管經驗,其中有許多大有裨益的思路和措施,值得我國借鑑參考。例如,日本對虛擬貨幣進行專門立法,引入註冊制監管虛擬貨幣交易所,以規制虛擬貨幣交易所潛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英國率先建立“監管沙箱”制度,允許使用區塊鏈等新技術的創新金融企業在特定的小範圍內實驗性的開展業務,並在FCA(金融行為監管局)的指導下逐步實現合規。美國SEC(證券交易委員會)基於美國聯邦證券法對ICO進行定性,援引聯邦最高法院確立的Howey Test標準,將部分ICO界定為證券發行並加以嚴格的監管。

總的來看,各國對基於區塊鏈的金融應用採取了較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分別基於各國的法律體系和國情采取了不同的具體措施,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這些監管措施都屬於金融法制的應有之義。《規定》也具備相類似的積極意義,有助於打擊各類假借區塊鏈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如詐騙、傳銷、非法集資等。在這個意義上,《規定》的積極意義非常值得肯定。

有效監管區塊鏈還需要引入區塊鏈技術作為工具,提升監管能力。筆者一向主張,對區塊鏈進行監管需要打破傳統,採取一些新型方式。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以鏈治鏈”,也就是建立起“法鏈”(RegChain),藉助區塊鏈技術來對區塊鏈行業進行監管。筆者2018年5月在《中國社會科學》發表論文《監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監管挑戰與維度構建》,提出金融監管從雙峰到雙維的理論框架,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論述。若區塊鏈技術被用於監管而非將監管者排除在外,那麼,基於區塊鏈的規制系統將有助於提高監管的有效性。以區塊鏈技術為依託的監管科技(RegTech),構建內嵌型的、技術輔助型的解決政府與市場雙重失靈並考慮技術自身特性的有機監管路徑。監管者通過實時透明的共享賬簿能夠在結果惡化之前便識別並予以迴應,甚至可以將合規機制直接內嵌到區塊鏈系統之內。唯有運用技術治理的方式,才能有效應對新興技術的風險與挑戰。(楊東,中國人民大學大數據區塊鏈與監管科技實驗室主任)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