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高仿”遊戲營利,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案 情

2017年2月至8月,邱某任職於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其間通過他人獲知公司SVN服務器賬號、密碼,私自取得該公司“人人”棋牌遊戲源代碼,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對該遊戲進行加工修改後,更名為“大贏家”棋牌遊戲。2017年8月,邱某從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離職後,利用成都某公司上線運營“大贏家”棋牌遊戲。直至案發,遊戲玩家總數達14萬餘人,遊戲充值金額達8000萬餘元。經鑑定,“大贏家”棋牌遊戲源代碼與“人人”棋牌遊戲源代碼相似度達99%。2019年2月,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邱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400萬元。

評 析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保護、管理法律、法規,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表現為四種形式:一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是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是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人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能構成本罪。

本案中,邱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件,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