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期間遇車禍 修理後還被提前收車 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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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在租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自行出資妥善處理後,仍被車主提前收回車輛,並拒絕退還租車押金、未到期租金及保費,租客周某將原車主訴至北京昌平法院,請求判令對方結算退款並支付訴訟費用。

9月5日,該案在昌平法院北七家人民法庭開庭。

周某訴稱,2017年5月至6月,他從郭某處先後租用了兩輛號牌為京QA0V33和京Q6F3S6的陽光牌轎車。在租用京QA0V33時,周某支付了押金5000元以及一半的保險費1641元,雙方當時是口頭商議,保險費一人掏一半。在租用京Q6F3S6時,他支付給郭某押金5000元及3778元的保險費,並稱在租用期間始終按時支付租金。

在發生事故後,一年租期未到,郭某就提出收回兩輛車,且拒不結算包括租押金、保費及當月未到期租金在內的退款,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對方退款並支付訴訟費。

關於周某的訴求,郭某的委託代理人表示完全不同意。代理人稱,周某在租用京QA0V33期間,曾擅自將車輛交由第三人使用,導致變速箱、前槓、右車門、尾燈等多處受損,且未修理或支付修理費用。

另外,周某在租用另一輛車期間,擅自將車輛轉租給第三人併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儀表盤、前擋風玻璃、前槓、後槓、中網燈多處受損,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已承擔保險義務,所以導致該車輛下一年度保險費用將產生溢價損失。“而且事故是否處理完畢,我們完全不知情,萬一將來有人因為這個事故找我的委託人賠償,那得多麻煩。”代理人表示。

“事故處理已經結束,只是我們是私了,沒留下什麼憑證。”周某迴應稱,在租用京Q6F3S6期間,並未將車輛轉租給第三人,只是交由自己的員工駕駛,且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通過保險公司理賠,而是自費在4S店進行了維修,因此並不存在第二年保費溢價的情況。

隨後,郭某委託代理人提出反訴,當庭提交了反訴狀,要求周某賠償兩輛車的維修費用以及京Q6F3S6的保險溢價損失,並承擔承租該車租用期間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賠償責任、本次訴訟及反訴訴訟費用。

最終,周某表示反訴需要15天答辯期,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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