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運車變身網約車,發生事故保險不賠!

汽車保險 法律 交通 法制 社會 天津二中院 2018-12-17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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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將其從租賃公司租賃的車輛註冊為從事營運的網約車,2018年3月中旬王先生在營運過程中駕車與李先生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先生負全部責任。王先生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後李先生將王先生及其車輛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修車費5000元。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針對原告李先生的訴請,被告王先生辯稱自己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王先生私自改變車輛性質將非營運性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屬於商業三者險免賠事由,故不同意賠償。


非營運車變身網約車,發生事故保險不賠!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先生所駕駛車輛屬於非營運性質,王先生將車輛用於營運,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及投保單足以證實該公司已盡到作為保險人的提示以及明確說明的義務,故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的理由正當,對於李先生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應由王先生賠償。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李先生2000元,王先生賠償李先生3000元。

法官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是否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主要看保險合同的雙方是否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及投保單證明保險公司與王先生對於改變機動車性質應通知保險公司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進行了明確約定,而王先生對該約定的內容和法律後果是明知的,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以及明確說明的義務,而王先生改變了車輛運營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因此,應當由王先生承擔超出交強險範圍的賠償責任。

(文中配圖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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