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汗蒸館為幌子招嫖 潛山這5人組織賣淫均獲刑'

潛山 黑社會 刑法 支付寶 安徽網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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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8月30日上午,潛山市人民法院對肖某花等5人組織賣淫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被告人肖某花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曾某娥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龔某民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郝某兵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及嫖資均予以沒收,追繳五被告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5年底起,被告人肖某花、曾某娥承租潛山市梅城鎮古塔路一店面經營汗蒸館。汗蒸館四樓以按摩為幌子,招募、管理賣淫人員提供賣淫服務。為擴大規模,先後邀請肖某及被告人王某、龔某民、郝某兵入股。為逃避公安機關打擊,被告人肖某花等租賃汗蒸館隔壁的賓館,設置祕密通道,將賣淫活動轉移至賓館內進行,安排賓館部分房間作為賣淫人員宿舍,提供房間作為賣淫場所,並安排人員望風,以逃避公安機關打擊。被告人肖某花等五名被告人先後組織管理16人進行賣淫活動,通過現金、微信、支付寶收取嫖資。該犯罪團伙組織嚴密,賣淫所得收入由管理賬目的股東統一管理,用於支付賣淫人員工資、股東分紅及日常開銷。2018年初,被告人王某等人拉攏時任潛山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隊輔警葉某懷(已另案處理),幫助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後被告人肖某花等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各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查,被告人肖某花等被告人開設汗蒸館組織賣淫,通過微信、支付寶收取的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57萬餘元。

法院一審認為,肖某花、曾某娥等被告人以經營汗蒸館為幌子,招募、僱傭、管理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牟利,構成組織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長時間實施組織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被告人肖某花、曾某娥系該組織賣淫犯罪集團的發起者,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全部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組織賣淫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王某、龔某民、郝某兵積極參與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五名被告人組織他人賣淫,累計人數達10人以上,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五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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