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訴我壟斷,我無效你專利,品勝與蘋果之間的恩怨才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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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l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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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054字,閱讀約需2分鐘)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33380號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宣告廣東品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勝公司)第201530456920.X號“充電器”外觀設計專利(下稱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據悉,2017年4月21日,蘋果公司提出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8月,品勝公司因認為蘋果公司通過實施MFi認證制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將其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索賠1元。品勝公司表示,蘋果向眾多電商平臺投訴品勝的旗艦店及授權經銷的網店,導致品勝商品下架。

此次無效宣告是否將影響品勝充電器產品的銷售,品勝公司是否將據此提起行政訴訟?知產力將對此保持關注。

你訴我壟斷,我無效你專利,品勝與蘋果之間的恩怨才剛開始

(涉案專利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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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無效宣告中,蘋果公司提出的請求理由為: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並提交了一份公證書作為該案的對比證據。公證書內容顯示,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三個消費者在天貓“品勝配點專賣店”在“品勝2A快速充電頭適用小米華為蘋果”銷售頁面中,購買了同一款型號為2A充電器的產品,並進行了晒圖評論。

合議組對公證書中顯示的消費者評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由於天貓商城的買家評價信息對所有人公開,可以認定上述評價所示的圖片在其評價日即處於公眾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對外公開,可以作為涉案專利的對比設計。

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區別點在於:涉案專利插針部分再收折狀態時末端略略露出主體部分之外形成一凸出的角部,對比設計視圖中未體現相應部分是否凸出;對比設計未表達產品頂面的設計。

合議組認為,對於上述區別,凸出部分為產品插針不能完全收納入主體部分所露出的部分結構,且佔整體比例很小,對整體視覺效果並不具有顯著影響。從對比設計圖片中可以看出對比設計頂面輪廓平直,因此可以推斷出該面並無其他結構,而涉案專利頂面亦無其他特殊設計。

涉案專利為繪製視圖,因此在判斷產品形狀時應該觀察由線條綜合表達出的造型而非線條本身的形狀甚至數量,而二者視圖中顯示凸出部均為圓弧轉角造型,上下表面均為圓角正方形,旋轉頭中間插頭下部均為向內彎曲的弧面,可看出二者在上述位置的形狀上並未顯示有明顯差別;而專利權人所稱的涉案專利丁字結構的豎直線並未導致該面產生形狀上的變化,右視圖特意加粗的中線也可根據一般消費者常識推斷為兩部分殼體拼合所形成的中縫。

綜上,二者的區別相比整體造型而言不易受到一般消費者的關注,不會對產品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構成顯著影響,因此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圖片來源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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