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與徵收率
(一)稅率
17% | 除11%稅率外的貨物、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11% |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含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
6% | 其他情形 |
零稅率 | 除另有規定外,出口貨物;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 |
1.11%低稅率的適用範圍
(1)生活必需品類 | (1)糧食、食用植物油(包括花椒油、橄欖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不包括環氧大豆油和氫化植物油)
(2)鮮奶、符合國標規定的巴氏殺菌乳和滅菌乳(調製乳:17%) (3)食用鹽 (4)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和居民用煤炭製品等 |
(2)文化用品類 |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 |
(3)農業生產資料類 | 飼料、化肥、農機(含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不含農機零部件)、農藥、農膜 |
(4)(初級)農產品 | (1)納稅人銷售自產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徵增值稅;(2)麥芽、複合膠、人發、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澱粉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
(5)其他 | 如二甲醚、密集型拷房設備、頻振式殺蟲燈、自動蟲情測報燈、粘蟲板等 |
2.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服務
情形 | 稅率適用 |
程租、期租、溼租 | 交通運輸業11% |
幹租、光租 |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17% |
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 | 交通運輸業11% |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 | 交通運輸服務11% |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 經紀代理服務6% |
裝卸搬運服務 | 物流輔助服務6% |
3.與財產租賃有關的服務
情形 | 稅率適用 | 徵收率 |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 17% | 3% |
不動產租賃服務 | 11% | 5% |
融資性售後回租 | 金融服務(貸款服務)6% | |
倉儲服務 | 物流輔助服務6% | 3% |
(1)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 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3% |
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 |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 稅率17%;符合條件的,差額納稅;稅負超3%即徵即退 |
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 稅率6%;差額納稅;即徵即退 |
(2)不動產租賃服務
不動產租賃業務 | 11% |
租賃原有不動產、轉租4.30之前租入的不動產 | 5%(個人住房:減按1.5%) |
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 5% |
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 | 減按3% |
4.與軟件有關的稅率
情形 | 稅率適用 |
銷售軟件產品 | 17% |
軟件開發服務、軟件諮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 | 6% |
5.郵政電信業
稅率 | 電信業具體徵稅範圍解釋 | |
基礎電信服務 | 11% | 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
增值電信服務 | 6% | 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
6.代理業
類型 | 稅率 |
郵政代理服務 | 11% |
其他代理服務 | 6% |
(二)徵收率:一般情況3%
情形 | 徵收率 |
銷售原有不動產、轉讓房地產老項目;租賃原有不動產、轉租4.30之前租入的不動產;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 5% |
個人出租住房 | 減按1.5% |
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 | 減按3% |
銷售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 可減按2% |
問題:納稅人身份選擇——一般還是小規模?
某企業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含稅銷售額100000元,如果納稅人有選擇權,應該選擇按照一般納稅人納稅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解析】:在稅收中沒有絕對優或劣的方案。取決於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客戶的要求、報價等因素。含稅報價相同時:
小規模納稅人 | 應納稅額=100000÷1.03×3%=2912.62 |
一般納稅人 | 銷項稅額=100000÷1.17×17%=14529.91 |
進項稅額分界點:11617.29 |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背景知識: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抵扣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納稅人
分類 | 稅務處理 |
銷售使用過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 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7%或11%)×17%或11% |
銷售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 按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售價/(1+3%)×2% 可以放棄減稅 |
銷售自己使用過除固定資產外的物品 | 按適用稅率徵稅 |
如何判斷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
未抵扣 | 可能抵扣過 | |
1.購入資產時納稅人類型 | 小規模納稅人、營業稅納稅人 | 一般納稅人 |
2.購入時點 | 2008.12.31前 | 2009.1.1後 |
3.資產類型(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 | 2013.7.31前 | 2013.8.1後 |
4.資產用途 | 不得抵扣用途 | 可以抵扣用途 |
5.未抵扣原因 | 自身原因 |
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小規模納稅人和個人
分類 | 稅務處理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 | 減按2%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可以放棄減稅 |
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免增值稅 |
備註: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淨值為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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