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發佈》6月3日,重磅推送一則內容,介紹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開發布《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村宅基地及住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通知》敲定了宅基地的權屬問題,超面積、證明不齊的到底怎麼處理?都有了明確說法。
這個政策幾乎涉及臨海所有宅基地
我們從時間上劃定
快看看你家房子的問題怎麼解決
1982年2月13日前造的房子
農民佔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辦發〔2014〕73號文件》規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對該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現有實際建築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
這部分基本都是35年以上的老房子了
這下可以按照實際面積確權了
1982年2月13日至1993年11月1日造的房子
農民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面積佔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後未發生變化的,在《浙政辦發〔2014〕73號文件》規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根據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房屋建築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對超過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範圍的房屋建築面積不予確定房屋所有權。
199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造的房子
農民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面積佔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辦發〔2014〕73號文件》規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對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房屋,補辦村鎮規劃審批手續後,按照村鎮規劃批准的建築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
對超過村鎮規劃批准的建築面積以及超過已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範圍的房屋建築面積,不予確定房屋所有權。
農民佔用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辦理村鎮規劃審批手續的,補辦村鎮規劃審批手續後,按村鎮規劃批准的建築面積確定房屋所有權。
2014年3月27日後造的房子
農民違法佔用宅基地或違反村鎮規劃建房的,一律按現行政策處理。
也就是說
你來晚了
《通知》還嚴格規範了政策界線
農民違法佔用宅基地或違反村鎮規劃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關政策應當拆除的,堅決予以拆除。
對符合《浙政辦發〔2014〕73號文件》規定,允許補辦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處理(處罰)、後補辦,村鎮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要同步補辦。
對不符合補辦審批手續但又確實無法拆除的,經相關部門認定,可以暫時保留違法超佔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佔超建部分待今後拆建、翻建時予以拆除。
不動產登記時能區分超佔位置的,應當在宗地圖和房屋樓層平面圖中標明超佔位置和麵積;
未能區分超佔位置的,應當註明超佔面積。違法超佔超建面積不予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只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通知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省政府規定
原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執行
農村房子需要確權的趕緊收藏
(具體文件見“閱讀原文”)
來源 | 浙江發佈
編輯 | 蔣巍
監製 | 樑宏
為咱大臨海點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