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官員獲刑4年8個月 曾懺悔稱“爭取早日迴歸社會,迴歸家庭”

寧波 合作社 法律 政治 北青網 2019-06-15
寧波一官員獲刑4年8個月 曾懺悔稱“爭取早日迴歸社會,迴歸家庭”

2019年6月1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波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原書記、理事會原主任、寧波市供銷集團公司原董事長詹鑫華受賄案。

經過庭審,法庭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詹鑫華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詹鑫華受賄犯罪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鑫華利用擔任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工業科技處處長,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寧波市象山港大橋及接線工程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寧波市穿山疏港高速公路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兼辦公室主任,寧波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會主任,寧波供銷集團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開發、親屬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08萬元。案發後,詹鑫華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詹鑫華自願認罪認罰,並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詹鑫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詹鑫華進行了最後陳述。詹鑫華對起訴指控其受賄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表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鑑於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詹鑫華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且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詹鑫華依法可予從寬處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法庭予以採納,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2018年12月,詹鑫華落馬,今年3月被雙開。

通報提到,他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違反廉潔紀律,長期無償借用他人提供的汽車供家庭使用;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審查調查期間,詹鑫華在其懺悔書中剖析,自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滑坡,紀法觀念淡薄,信奉升官就是為了發財,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等錯誤思想,甘願被圍獵,公權私用,以權謀私,以致走上了違紀違法犯罪的道路。詹鑫華對自己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深感愧疚,覺得辜負了組織的培養和教育,辜負了領導的信任和厚愛,辜負了父母的養育之恩。詹鑫華表示將認罪服法,爭取早日迴歸社會,迴歸家庭,做一個對社會對家庭有用之人。

詹鑫華希望把他的經歷作為警示案例,以他為鑑,做到敬畏紀法,嚴守底線,清白做人,乾淨做事。

北青報記者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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