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為什麼都管不住個州長,天天被窩裡反!

美國 英國 法律 奧巴馬 文娛界的活雷峰 文娛界的活雷峰 2017-11-01

特朗普為什麼都管不住個州長,天天被窩裡反!

那麼我們就要看看:美國政府是怎樣的形成?

1600年左右,哥倫布發現了新大陸(我們都知道那塊大陸叫做美洲)。於是開始了殖民時代。英國,法國,西班牙等歐洲國家殖民到北美洲。

英國首先佔領了東海岸的一塊地(早點兒佔領西海岸多好... 黃金海岸....),維吉尼亞(Virginia)。並宣佈了維吉尼亞殖民地的存在,此後陸陸續續的出現了很多英國殖民地。(簡單點說,就是英國人來到了南美洲,在一塊地上面生活。並把這塊地方稱為維吉尼亞殖民地。後來來的人多了,就有了第二塊兒殖民地馬塞諸塞Massachusetts。第三塊.. 第四塊... )

英國的13塊殖民地,在大約1750年左右時生活在美洲大陸上的英國人討厭英國政府的管制,於是決定起義,起義成功。形成了一個新國家——United States(中文翻譯是美國)。英文來講顯而易見united(聯繫在一起的) states(州)。原先的殖民地現在變成了州。

於是,在美國獨立(1776) 成功之後,各個州(就是一開始的各個殖民地)各自發展自己的。互不相干,甚至都不用一樣的貨幣。於是有了很多問題,第一,貨幣不一樣,如何統一?如何進行州之間的交易?第二,我們並不是國家,而是很多的“小國”組成的聯盟(類似於歐盟)。我們到底是什麼?第三,我們沒有軍隊,只有每個州的民警。有人攻打怎麼辦?等等等等

怎麼辦呢?1791年,問題太多太嚴重了。每個州派了幾個代表去商討這個問題。

於是,那場很出名的討論。持續了一個夏天長。終於在討論結束之後,那些參與討論的人,寫出了在美國神一樣的存在——U.S. Constitution(美國憲法)。

在美國,範憲法,就相當於違背了上帝的旨意。是萬萬不可的。也沒有人會傻到做這種事情(憲法不是法律)。憲法是什麼?它是美國政府的組成方式。是如何運行美國政府的框架。

於是,美國政府系統成立了。

第一部分FAQ

Q: 憲法詳細有什麼?

A: 憲法並非保密,全文可以看這裡。簡介請看第二部分。

Q: 憲法是很多人在1779年寫的,如果那時候的東西現在已經不適用了怎麼辦?憲法可以更改麼?

A:可以。但是程序非常繁瑣,需要兩個條件(不分先後)。3/4的州政府提出要修改。2/3的國會人員提出要修改。就是說,兩方中一方提出修改,還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實際上,憲法已經有上千次提出修改了,但是自1779年以來,只有27個通過了。

Q: 那如何確定一件事情是不是符合憲法的呢?如果總統獨堂言,那麼憲法又有什麼意義呢?

A:一件事情是否符合憲法。需要最高法院的審判。並且美國群眾還看著呢.... 再次重申,憲法是神一樣的存在,不可隨便忽略其意義。即是說在美國的法律中,可以用錢來贖一部分罪。憲法也是絕對不可以用錢,權等東西隨便忽略的。

第二部分:美國政府運行基本事項

要怎麼運行美國這個新國家?如果我們要中央集權,那麼中央政府應該有多少權利?政府要怎麼運行才能做到絕對公正?

於是,那一幫討論的人最終決定把美國中央政府分為三部分,憲法裡面明確指出了這三部分,也就是說美國中央政府=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白宮/總統閣(The White House)+國會(Congress)。

他們是什麼:

最高法院:法院/法庭

白宮:總統閣(包括總統,副總統,以及其助理們。奧巴馬政府大概有五十個人吧)

國會:分為眾議會(representatives)和參議會(senators)。眾議會是每個州根據其人口數量選出來的議員。參議會是每個州只有兩個議員。也就是說,美國每個州都有一定數量的議員,其數量為2+X(X會根據人口而變化,大概來講是每當一個州多了70萬人,就多一個眾議會議員)

他們的權利:

最高法院的權利包括:判斷一件事情是否符合憲法,審查法律,解決案件(好歹這也是個法庭吧....),並且案件的審查是具有國家級代表性的。遇到類似案件,其他的法院需要參照最高法院的決定。

總統閣的權利包括:指揮外交,指揮軍隊,指揮國家銀行(我覺得好萬能的樣子....)-- 可以印錢(於是不同州的貨幣問題就解決了)。

國會的權利包括:實際上我特別想管這個部門叫做雜燴部門... 基本上什麼事情都管... 但在憲法中其本身的職責是制定法律。

他們如何檢查彼此:

畢竟那一幫人寫憲法的時候沒有想到美國會變得很強(那時候的美國弱爆了好不好....),不想招惹大眾,於是寫的很謙和。並杜絕不公正現象。於是為了防止三個紙條中任何一個太強,便有很多檢查措施。

簡單來講,當國會的某個議員(眾議院或者參議院)提出議案要討論的時候,如果該院討論通過。還要到總統那裡過一關,總統必須簽字同意,如果不同意,那還得回去再來一次,再一次要求2/3的人通過,並且還要到另一個院那裡走一圈。如果另一個院也有2/3的人通過,該法律通過。

或者說,總統提出了一個法案。議會不同意,如果兩個院都有超過2/3的人不同意,總統先生,抱歉了。不能通過~~

順帶說一句,總統親點最高法院的檢察官(一共9人,奧巴馬貌似就點過2還是3個....)

對了,說道最高法院,不要忘了一切如果最高法院說“此案不符合憲法”,那麼此案無亂如何都不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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