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法院今日審判一起暴力襲警案

荔浦 刑法 法律 濟南 平陰 萊州 法治荔浦 2019-07-05

小朋友,你知道什麼叫“襲警”嗎?

我知道我知道!打了公安局的警察叔叔就是襲警!

嗯……說的也沒錯,但是還不完全對哦。襲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對正在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或輔警進行突然人身攻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等行為。我們看幾個“襲警”的案例吧!

王某廣妨礙公務案

2017年6月20日,因與丈夫王某廣感情破裂,高某珍到萊州法院起訴離婚,立案庭於當日予以立案,並轉由柞村法庭審理。6月27日,柞村法庭法官助理與法警兩人攜帶該案卷宗材料前往被告王某廣住所地,依法向其送達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手續。見到王某廣後,法官助理與法警向其出示執行公務證並說明來意,誰知王某廣不僅態度蠻橫拒絕簽收,還一把奪過法警手中的卷宗材料撕了個粉碎。幹警見狀趕忙上前阻攔,卻反遭王某廣辱罵並推搡,趁法官助理與法警不備,王某廣突然撈起一旁的馬紮砸向兩人,先砸中法警的左小腿,又砸中了法官助理左側腳脖子,致兩人同時受傷。工作人員報警後,王某廣逃離現場,後於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鑑定,法警屬於輕微傷。9月26日,萊州檢察院以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萊州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廣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妨害了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構成妨害公務罪。案發後,被告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某廣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

原來不止是公安局有警察叔叔,法院也有警察叔叔呀!

對呀!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我聽一些叔叔阿姨說,當公務員的警察叔叔才受法律的保護,輔警叔叔捱打就捱打了,他們好可憐。

No No No~如果襲擊正在執勤的輔警,同樣構成刑事犯罪,涉嫌妨礙公務罪,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信你看!

濟南祝某襲擊輔警案

2016年8月某天晚上10點,濟南平陰縣榆山第一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說一飯店內有人打架,民警趕緊到現場調查取證,結果祝某不斷用語言挑釁警察,覺得言語不過癮,還出手打傷協警趙某面部,造成趙某受輕微傷。祝某被警方拘留了。第二天酒醒後,祝某深感後悔,向協警趙某賠禮道歉並賠償醫藥費,獲得了趙某的諒解。就在祝某以為事情告一段落的時候,檢察機關來找祝某瞭解情況。縣檢察院檢察官告訴祝某,其所作所為已經涉嫌妨礙公務罪。祝某納悶:自己已經同受傷協警達成諒解,怎麼還犯罪了?檢察官解釋,民警和協警當時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祝某採用暴力、辱罵等手段阻礙警察正常執法,這本身就已經觸犯了《刑法》,有錯必罰,即便是祝某和協警達成了和解,但觸犯《刑法》的後果祝某仍需承擔。平陰縣檢察院以涉嫌妨礙公務罪對祝某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依法判處祝某拘役6個月。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上述案例中,在祝某已經獲得諒解的前提下,當地檢察官、法官堅決捍衛法律的尊嚴,捍衛警務人員的權益!

近期荔浦也發生了一起妨礙公務罪的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酒後暴力襲警,外地一男子在荔浦因妨害公務罪領刑

公安民警辦案公民理應配合,可是一男子非但不配合,還不停辱罵公安民警,甚至暴力襲警,最終這名男子為自己衝動的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7月3日,荔浦市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庭審現場,被告人郭某當庭宣讀並遞交《致歉信》,向被打的公安民警道歉,悔過。

荔浦法院今日審判一起暴力襲警案

經查明,2019年3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郭某酒後在荔浦市二七〇工業園區某工廠附近與出租車司機韋某發生爭執,並毆打韋某。韋某報警後荔浦市公安局雙江派出所教導員曹某帶領公安幹警到現場進行處置。因郭某醉酒不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公安幹警遂將郭某帶至雙江派出所辦案區,擬約束其至酒醒。郭某在辦案區不斷辱罵公安幹警,並強行離開辦案區,曹某上前制止並要求郭某回到房間內,郭某不按照要求執行,上前朝曹某臉部打了一拳,造成曹某嘴部受傷。經鑑定,曹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荔浦法院今日審判一起暴力襲警案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因毆打出租車司機被荔浦市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五百元;因阻礙執行職務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合併執行二十日,罰款五百元。

荔浦法院今日審判一起暴力襲警案


荔浦法院今日審判一起暴力襲警案

郭某當庭宣讀《致歉書》

荔浦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郭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郭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程度,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您:

配合警察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暴力襲警不僅是對民警人身權的侵害,更是對法治權威和法律秩序的嚴重破壞,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繼續往下看~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起執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荔浦法院今日審判一起暴力襲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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