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男子去民政局辦離婚,卻發現妻子“已離婚”,這是怎麼回事?

漣源 婁底 不完美媽媽 法律 雲南 環球網 2019-07-13

婁底漣源的鄧先生遭遇了一件蹊蹺事:與妻子前往民政局辦離婚,可婚姻登記系統上卻顯示妻子"已經離婚"。

原來,在與鄧先生登記結婚之前,他的妻子尚未與前夫離婚。而漣源市民政局仍然給他們辦理了結婚登記,就這樣,鄧先生糊里糊塗的"被"重婚了。

鄧先生遂將漣源市民政局訴至漣源法院。日前,經漣源市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鄧先生與妻子的結婚證自始無效。

婁底男子去民政局辦離婚,卻發現妻子“已離婚”,這是怎麼回事?

2015 年,婁底的鄧先生在外打工時認識了代女士,兩人很快相愛,並於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漣源市民政局登記結婚,2018 年 3 月,兩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前往漣源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卻被告知代女士在系統內顯示為離婚狀態,無法再辦理離婚登記。

此時鄧先生才知道,自己的這段婚姻對於代女士來說屬於"重婚"。早在 2014 年 7 月 15 日,代女士在雲南省某民政部門與一名仝姓男子登記結婚,在與鄧先生結婚時她也並沒有與仝先生解除婚姻關係。

2015 年 6 月 11 日,漣源市民政局在對鄧先生、代女士提供的申請結婚材料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為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並頒發了結婚證。

2017 年 6 月 9 日,在與鄧先生的結婚兩週年紀念日前兩天,代女士才與仝先生在雲南省某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

"我與代女士結婚登記處於她與他人合法婚姻存續期間,導致我和代女士的結婚登記為重婚。"鄧先生認為,漣源市民政局對他和代女士的結婚登記行為,違反了《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應予以撤銷。

對此,漣源市民政局辯稱,當鄧先生和代女士去漣源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時,漣源市民政局根據相關規定,對鄧先生與代女士出具的材料進行了形式審查,認為其提供的材料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及實質要件,故依法為其辦理了結婚登記。

漣源市民政局認為,鄧先生與代女士登記結婚系重婚,其過錯在於代女士。民政局並不知情,故不存在過錯。鄧先生申請撤銷結婚登記不當,只能申請宣告其婚姻登記無效。

漣源市法院審理認為,結婚登記是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認定具有結婚意向的男女雙方婚姻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於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 )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三十六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二)查驗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四)當事人現場複述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三十七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本案中,被告審查了《結婚登記條例》規定原告及第三人代女士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故被告已盡到形式審查的義務。第三人代女士在未與他人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向被告漣源市民政局再次申請結婚登記並與原告鄧先生領取結婚證,構成重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代女士、鄧先生的婚姻關係應屬無效。

造成這起婚姻錯誤登記的原因在於第三人代女士隱瞞事實,被告漣源市民政局並無過錯,現原告訴請撤銷其與代應先的婚姻登記於法不符,但可以依法申請該婚姻登記無效。

來源 | 瀟湘晨報(xxcbwx)

記者 |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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