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兩個月為她花下近10萬,小夥心力憔悴:原來男朋友不止我一個......

來源:律師來了

一段兩個月的戀愛無疾而終,吳先生顯得有些心力交瘁:“我就想要回我為她花的這些錢,可以嗎?”

事情還要從幾個月前說起:今年3月底,吳先生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同在異地打拼的90後女生A小姐。

“當時她和我說自己是單身,我對她的感覺也不錯,就想試著追追看。”吳先生說。經過一個月的接觸與追求,兩人確立了男女朋友關係,談起了戀愛。

剛戀愛不久,A小姐就在約會時向吳先生提出,需要一筆錢來交房租。“女朋友既然開口了,哪有不給的道理。”吳先生說,“我自己也是一個人拼出來的,現在開了一家小公司。我看她白天兼職晚上上夜班,也確實很辛苦。”

於是,吳先生立馬轉了1萬5千元過去。出乎意料的是,在那以後,女朋友的口袋,似乎永遠也“裝不滿”。“她向我要錢要得越來越頻繁。”吳先生回憶,“信用卡還不上,我給轉了1萬5;去上海打美容針,我轉了3萬;第二次租房,我又轉了1萬5過去……加上平時買東西問我要的錢,我算了算,一共將近10萬。”

然而,對女朋友百依百順的吳先生沒有想到,自己不斷的付出,換來的卻是苦澀。“5月20號當天,我去她家找她,本來準備一起過個節,沒想到卻發現她和我另外一個男的在一起!”說到這裡,吳先生的情緒顯得有些激動,“我問她怎麼回事,她告訴我說這個是她前男友,一直來糾纏她的。”而這個前男友面對吳先生,也顯得很生氣。

“我當時就提了分手。”吳先生說,後來,他也和那位“前男友”溝通過,得到的回答讓他心如死灰:“他和我說,他倆已經戀愛有一年多了。而且還發聊天記錄給我看。”在聊天記錄裡,A小姐表示:和他(吳先生)在一起,只是為了弄點錢來花……

吳先生越想越氣,就想著把自己花出去的錢要回來,和A小姐聯繫,對方卻說,這是戀愛裡的正常開銷,是吳先生自願的,要錢你去找警察、找法院!

吳先生有些吃不準,他找到“律師來了”,想請律師給他一個答案。“我覺得我是被騙了!我給她的錢,有沒有用,用在哪裡,說實話我也不清楚。雖然這些錢並不算多,但是她既然把我當‘錢包’,我就得全部要回來!”在採訪的最後,吳先生說。

戀愛中的花費分手後能不能要求返還?

聽聽律師怎麼說

“分手後,一方在戀愛期間為另一方支出的財物能否要回,這個問題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澤大(義烏)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何遠表示。

何遠

具備豐富的民商事訴訟經驗,擅長公司法、知識產權等法律事務。

任何一方在談戀愛時,為增進感情、表達愛意所產生的支出,比如一起看電影、下館子、旅遊等,除非雙方另有明確約定,否則,當然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同樣的道理,任何一方在戀愛過程中自願贈送給另一方的禮物,屬於贈與,在分手後要求對方返還的請求,自然無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尤其是,很多人在給情侶發微信紅包時,會發“520”、“1314”、“5200”、“1314520”等金額,並寫下這些具有特殊含義的留言,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極大。當然,雙方另有特別約定的情形,就另當別論了。

接下來需要分析的問題是,對於某些金額較大的款項支付行為,如果有微信對話記錄等證據證明,此時是因為一方陷入經濟困境,另一方提供的款項是為了緩解這一方的拮据情形,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屬於借貸的。比如,女友說我想租個好點的房子,但是最近錢不夠,你先轉我一點,吳先生給她轉了一萬餘元,這種對話是可以認定該筆款項的性質為借貸的,吳先生有權主張返還。但是,如果女友的表達並不是很清楚,也沒有直接要錢的意思,只是說想換個好點的住處,沒錢,咋辦。吳先生二話不說,直接轉賬,這種行為很可能會被認定為贈與。所以,較大金額的轉賬行為,是否可以主張是借款,需要根據交付款項的證據,對款項的性質作出判斷,才能得出結論。

最後需要分析的問題是,吳先生的女友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問題。按照吳先生的說法,女友要錢的理由是“信用卡還不上” 、“去做美容”、“租房”等。要判斷女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需要核實女友的這些理由是否屬實。如果女友遇到了真實的生活困難,吳先生主動打錢給她,這些錢也確實用在了女友所說的這些用途,那麼,女友就沒有欺騙他,女友的這種行為自然不符合“詐騙罪”所要求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要件。

至於說,女友是真心與他交往,還是衝著他的錢欺騙感情,是否腳踩兩隻船,那不屬於法律能夠干涉的領域,而是道德評價的問題。但是,如果女友陳述的理由全部或者有一部分是虛假的,比如,女友雖有信用卡欠款,但欠款金額並沒有她說得那麼高,或者,女友雖然有租房,但租金有相當比例的虛高,又或者,女友根本沒有去上海打過美容針,那麼,這種時候,女友是在虛構事實騙取錢財,也就涉嫌詐騙了,只要金額符合浙江省的立案標準,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律師也想提醒戀愛中的男男女女:戀愛很甜蜜,轉賬需謹慎。


律師觀點不代表本平臺立場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