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關於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空氣汙染 環境汙染 上海 能源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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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上海發佈關於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詳情如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於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滬環規〔2019〕13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和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在本市區域內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告》和本通告實施後的企業,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包裝印刷和工業塗裝等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

二、《公告》實施前的企業,除火電(不含燃煤電廠)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外,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三、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四、對於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行業,按相應的地方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如果國家頒佈嚴於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則地方行業排放標準需進行修訂,修訂前執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修訂後,則執行地方行業排放標準。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附件:已實施的有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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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於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滬環規〔2019〕13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和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在本市區域內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告》和本通告實施後的企業,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包裝印刷和工業塗裝等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

二、《公告》實施前的企業,除火電(不含燃煤電廠)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外,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三、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四、對於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行業,按相應的地方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如果國家頒佈嚴於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則地方行業排放標準需進行修訂,修訂前執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修訂後,則執行地方行業排放標準。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附件:已實施的有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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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環規〔2019〕13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關於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和相關排放標準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在本市區域內重點行業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公告》和本通告實施後的企業,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包裝印刷和工業塗裝等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

二、《公告》實施前的企業,除火電(不含燃煤電廠)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外,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三、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四、對於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行業,按相應的地方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如果國家頒佈嚴於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則地方行業排放標準需進行修訂,修訂前執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修訂後,則執行地方行業排放標準。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附件:已實施的有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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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和本通告實施後的企業,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包裝印刷和工業塗裝等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

二、《公告》實施前的企業,除火電(不含燃煤電廠)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外,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三、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四、對於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行業,按相應的地方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如果國家頒佈嚴於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則地方行業排放標準需進行修訂,修訂前執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修訂後,則執行地方行業排放標準。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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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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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和本通告實施後的企業,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火電(不含燃煤電廠)、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包裝印刷和工業塗裝等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

二、《公告》實施前的企業,除火電(不含燃煤電廠)繼續按照《公告》要求執行外,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業,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對於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訂後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三、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實施時間同步;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四、對於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行業,按相應的地方行業排放標準執行;如果國家頒佈嚴於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則地方行業排放標準需進行修訂,修訂前執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修訂後,則執行地方行業排放標準。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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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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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19年9月5日印發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載自北極星電力新聞網,所發內容不代表本平臺立場。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827,郵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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