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納稅人看過來!營改增後,這5大問題必須要了解!

金融 投資 保險 外匯 海淀稅務 2017-05-09
金融業納稅人看過來!營改增後,這5大問題必須要了解!

一、關於納稅人及稅率、徵收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金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境內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

(三)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對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作出補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四)提供金融服務的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含本數)的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未超過的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二、關於徵稅範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的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一)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延伸】納稅人提供保理服務,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三)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四)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五)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六)金融服務徵稅範圍的特殊規定。

財稅〔2016〕140號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金融服務相關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1.金融商品持有期間的非保本收益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2.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3.逾期利息擴大不徵稅的適用範圍。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金融企業指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財稅〔2016〕140號文件將此規定的適用範圍由金融企業擴大至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

【延伸】由於金融業普遍存在逾期貸款利息收取困難的實際情況,財稅〔2016〕36號文件對超過結息日9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作出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特殊規定,這也就是說,金融業納稅人對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仍須在當期確定納稅義務申報納稅,對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已經確認的90天內的利息收入不作衝回,待實際收到逾期貸款利息時,再計算90天后發生的利息收入和相應的增值稅稅款。

4.多繳納增值稅稅款的處理。財稅〔2016〕140號第十八條規定,此前已徵的應予免徵或不徵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三、銷售額的確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關於銷售額的規定:

(一)貸款服務。

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佣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三)金融商品轉讓。

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依據財稅〔2016〕140號規定,2016年1-4月營改增前轉讓金融商品的負差可與2016年5-12月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即納稅人2016年1-4月份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2016年5-12月份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該條款的規定解決了營改增銜接期前後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如何結轉的問題。

【注意】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項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第1、2、3項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項規定執行。

(五)彙總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彙總繳納增值稅的金融機構,由總機構彙總計算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增值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的應納稅額,分別在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繳納入庫的方式。

當期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的應納稅額=當期彙總計算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全部應納稅額×(當期總機構、分支機構各自的銷售額÷當期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全部銷售額)

總機構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統一使用從總機構主管國稅機關領取的增值稅發票。

【注意】實行彙總繳納增值稅的金融機構,其分支機構購進貨物或服務,銷售方應向總機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總機構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進行抵扣。

(六)關於視同銷售。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金融服務的,需要視同銷售,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六條的規定,髮卡機構、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銀行卡跨機構資金清算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髮卡機構以其向收單機構收取的髮卡行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清算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清算機構以其向髮卡機構、收單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發卡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髮卡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收單機構支付的網絡服務費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清算機構從髮卡機構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記載的髮卡行服務費,一併計入清算機構的銷售額,並由清算機構按照此銷售額向收單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三)收單機構以其向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為銷售額,並按照此銷售額向商戶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關於進項稅額的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 號)中關於進項稅額的相關規定,金融業一般納稅人購買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可按規定憑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4.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5.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6.關於保險代理人及證券經紀人佣金的進項稅額的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徵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應當繳納的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委託代徵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的有關規定,委託保險企業代徵。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徵稅款的詳細清單。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託,在保險企業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證券經紀人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註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上述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三)進項稅發票的認證抵扣

1.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抵扣方式。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扣稅憑證(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可以通過前臺掃描認證、自助掃描認證、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勾選確認三種方式進行抵扣,其中發票掃描認證為全市通辦業務,為減少納稅人前往辦稅服務廳排隊等候的時間,建議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通過申報系統上傳海關繳款書相關信息,待稽核比對通過後方可在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2.關於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的操作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號)的規定,目前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範圍已由納稅信用A級、B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擴大到納稅信用C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在發票勾選時,請關注界面上的當前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勾選的發票將屬於當前的所屬期。

(2)確認勾選的操作期為當期已申報結束或徵期結束後(以兩者中較先發生者為開始時間)至下期申報當天或徵期結束當天(以兩者中較先發生者為終止時間)。勾選操作窗口期的規定不同於原掃描認證的窗口期,如納稅人於2017年3月1日進行勾選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於2017年2月所屬期申報抵扣,但同日掃描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可於2017年3月所屬期申報抵扣。

五、金融業營改增稅收優惠

(一)金融業簡易徵收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規定了金融業的簡易徵收政策:

1.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城區。

2.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的免徵增值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農戶,是指《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所稱的農戶。

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註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二)免徵增值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1.以下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①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②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2.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3.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享受免徵增值稅的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包括其他年金保險,其他年金保險是指養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險。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5號)規定執行。

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延伸】財稅〔2016〕70號明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於上述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5.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延伸】《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明確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等業務上述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免徵增值稅。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延伸】財稅〔2016〕70號明確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屬於上述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免徵增值稅。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5)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即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等金融商品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6)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即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7)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7-12有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8)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範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範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9)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10)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11)持有金融債券。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12)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金融機構是指:

①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②信用合作社。

③證券公司。

④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⑤保險公司。

⑥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延伸】上述(5)-(6)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明確屬於免徵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上述(7)-(12)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明確屬於免徵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6.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諮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註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餘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佔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餘額不低於其淨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7.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8.《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明確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徵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原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分出方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係的業務活動。

9.跨境金融服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境內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2)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為境外單位之間、境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外幣、人民幣資金往來提供的資金清算、資金結算、金融支付、賬戶管理服務,屬於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注意】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佔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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