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案例」營改增+金稅三期後財務人員面臨的5大風險

投資 大數據 法律 社會保險 秀財網 2017-07-16

風險1:做賬不規範帶來的稅務風險

案例:

春節給公司員工員工發放福利4萬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4萬元

貸:銀行存款 4萬元

注意:

上述會計核算的錯誤之處在於福利費未單獨設置賬戶核算。

正確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4萬元

貸:銀行存款 4萬元

期末根據福利費的發生額分配結轉到成本費用中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4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4萬元

總結:

1.財務人員應該單獨設置核算職工福利費的專門賬戶,清晰和準確核算職工福利費的各項明細內容;

2.既方便企業內部加強福利支出的管理,也便於稅務部門對職工福利支出稅前扣除進行有效的管理;

政策依據:

國稅函[2009]3號《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

2.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風險2:大數據比對帶來的預警風險

案例:

某小規模納稅人公司不斷利用月銷售額3萬元(季度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進行虛開發票,收取3%-5%不等的開票手續費,導致預警被查!

疑點監控指標:存貨為負數預警、利用增值稅免徵點以下頂額開票等預警

銷售的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 927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700元

免徵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700元

貸:營業外收入 2700元

注意1:

公司只有銷售,卻從來沒有購進,必然會導致稅務系統中存貨為負數預警;

注意2:

隨著金稅三期的深入,稅務局可通過大數據平臺實時獲取工商、社保、銀行、電力、房產等各個部門的涉稅相關信息,並實現數據自動比對,對於比對不一致的將面臨預警監控的風險。

風險3:稅收強制規範帶來的稽查風險

案例:

2016年12月企業計提了200萬元工資薪金,未發

借:管理費用-工資 200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00萬元

是否允許所得稅前扣除?

回覆:若是彙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了就允許扣除!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企業財務人員在2017年4月份發放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工資 200萬元

注意:

該筆賬務處理從稅務角度來看,工資並未實際發放完畢,因此200萬元計提的工資存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的稽查風險。

風險4:開具發票不規範、不合法帶來的發票風險

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並未有實際業務往來,乙公司卻讓甲開具了一份1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支付7%開票手續費。

購貨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萬元

貸:應付賬款 110萬元

庫存現金 7萬元

注意1:

該公司沒有真實業務卻花7個點買票抵扣,屬於虛開虛抵,存在非常嚴重的涉稅風險以及刑事風險。

注意2:

全面推行按商品和服務編碼規範開票是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全國發票管理的重點工作之一,若納稅人未正確、規範地開具帶稅收分類編碼的發票,稅務機關將按發票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從現在開始,稅務機關將對納稅人的以下幾種情況一戶不漏地進行監控和追查:

(1)是否按照商品稅收分類編碼開具發票;

(2)是否正確、規範的選擇對應的稅收分類編碼開具發票。

提醒1

營改增後,以往粗放式開具發票的習慣一定要糾正了,不按規定開票行為將成為嚴查發票的稽查重點,開票不規範將直接影響大數據統計與分析;

提醒2

隨著金稅三期的深入,發票的軌跡越來越成為大數據自動比對的重要依據,電子底賬系統發揮了更大的功能,虛開虛抵發票將是自掘墳墓;

風險5:做賬錯誤帶來的法律風險

案例:

山東一公司成立,註冊資金5000萬元屬於認繳制,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 50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股東甲 5000萬元

風險1:

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風險2:

還存在由於個人股東未繳納的註冊資本計入“其他應收款”的餘額變成股東借款,超期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金額*20%)的涉稅法律風險;

風險3:

還存在由於認繳制下公司對外融資發生的借款利息沒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12號)文件規定: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

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僅僅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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