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落地,中國居民在香港或者海外其他國家的股權受影響嗎?

金融 投資 經濟 法律 保險 互聯網產經新聞 2018-12-01

首先,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CRS。

什麼是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它是基於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佈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即AEOI標準)的內容之一,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目前已有百餘個國家和地區加入CRS。CRS要求籤署國應在本國金融機構實施統一報告標準,並在承諾的時間內開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交換其掌握的對方居民的金融賬戶的信息。一言以蔽之,CRS就是通過參與國家或地區之間的稅務信息自動交換,從而打擊利用離岸賬戶進行跨國逃稅的納稅人。

1. CRS在中國

CRS 於2017年1月1日起在中國實施,2018年9月1日中國CRS正式落地,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在中國大陸、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地之間進行了第一次互換。至2018年底,中國政府將掌握中國稅收居民在除美國以外的其他100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賬戶信息。

凡是銀行戶口在港的大陸居民,銀行賬戶內存款超過600萬港幣的都需要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賬戶餘額、姓名等個人信息。

CRS主要關注的是海外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期貨賬戶、股權債權權益。從金融機構的角度說,如果你持有的資產跟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沒有任何關聯,那麼通常不用擔心受到CRS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CRS只申報有現金流,有現金價值的金融賬戶,對於非金融資產如房產、藝術品、字畫古董、貴金屬、珠寶、飛機遊艇、跑車等,不在申報披露的範疇。

2. 海外的股權激勵是否需要交換信息?

股權,從法律上說,並不是一種金融資產,CRS交換的是非本國稅務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信息,如果你在境外投資了公司,並作為公司的股東之一,你本身所依法持有的公司股權並不屬於需要交換的範圍,但是如果你作為境外公司的股東,獲得分紅進入你的金融賬戶的,那麼這部分資產就要面臨交換和核查了。

而剛才提及,香港對中國內地的CRS披露義務僅侷限於存款超過600萬港幣以上的銀行賬戶,所以對於股權激勵,也要看是否已達到600萬港幣的標準。

3. 海外公司的賬戶是否需要交換信息?

CRS的涉稅信息交換的重要突破不僅僅是核查交換個人名下的信息,還包括部分機構的賬戶信息,簡單來說,部分海外公司的賬戶信息也會面臨交換。

4. 美國不是CRS締約國,如果將股權激勵資產存託在美國公司,是否就不用交換信息,從而實現避稅的目的?

首先我們先引入另一個重要的概念FATCA。

(1) 什麼是FATCA

FATCA是美國在2012年通過的《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的簡稱,初衷是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向美國通報美國稅務居民(包括具有美國國籍和持有美國綠卡者)在海外的金融資料,以共美國政府查稅。目前已有39個國家與美國就FATCA法案締約,另有包括中國在內的60個國家和地區與美國就協定內容達成一致。

條款要求美國稅務居民須依海外資產規定誠實繳稅,外國金融機構的美國客戶如果存款超過5萬美元時,必須向美國國稅局通報存款人的信息,對於不遵守FATCA的外國金融機構,投資者在美國的收入將面臨30%的代扣稅。

(2) 中國與FATCA

美國的FATCA協議當前分為Model 1和Model 2兩大類,Model 1又分為1a和1b兩小類,三者的具體差異如下:

CRS落地,中國居民在香港或者海外其他國家的股權受影響嗎?

中國與美國的FATCA協議為Model 1A型,即雙方需要就賬戶進行雙向信息交換,協議目前處於“就實質內容達成一致”(Agreement in substance)的狀態,將於近年生效。因此,中國居民無法絕對避免其美國賬戶的信息向中國政府披露。

在Model 1A型協議下,締約國雙方需要交換的賬戶信息(Art 2.2)如下:

CRS落地,中國居民在香港或者海外其他國家的股權受影響嗎?

(3) CRS與FATCA的關係

由於CRS的盡職調查要求是基於FATCA政府間協定的盡職調查要求制定的,按照FATCA要求建立的盡職調查流程和制度,可以基本滿足CRS政府間協定項下的盡職調查要求,二者的要求不存在顯著差異

因此,股權激勵資產,無論是託管在締約國公司(如香港券商),還是託管在非締約國公司(如美國券商),兩者並沒有顯著差異。

美國FATCA法案下的信息披露無法絕對避免。儘管美國沒有參與CRS締約,但美國自有的FATCA法案仍涉及締約國間的雙向信息交換,中國投資者無法在避免其美國賬戶的信息未來向中國政府做出披露。一旦中美間的FATCA協議正式生效,公司和員工也要參與FATCA的盡職調查。

5. 通過CRS交換信息,是不是等同於多納稅或雙重徵稅?

交換完信息後,並不意味著必須為這些查明的資產交稅,而是應先做梳理、核實,判斷哪些錢是已經完稅的,哪些錢是免稅的,哪些錢是不予交稅的,哪些錢是真的需要交稅而沒有交的。因此,信息交換並不意味著原有的稅務負擔會被加重。

在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境下,如果受激勵員工希望激勵收益迴流至境內,只要正常繳納了個人薪金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CRS不會對資金流轉造成任何影響。

無論是受制於CRS還是FATCA的披露,兩種標準下的披露行為都不會對受激勵人對中國政府的納稅義務產生影響,因為員工個人的納稅義務直接受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無論是哪種情況,參與激勵的員工均需要在行權時繳納3%-45%的個人薪金所得稅,並在賣出股票、收益迴流至境內時針對股票增值部分繳納20%的資本利得稅。

針對激勵收益不迴流至中國境內情況下的納稅義務,中國大陸目前沒有成文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因此,若員工希望將收益留存於境外,可以暫時避免繳納20%的資本利得稅,該稅項與接收券商的註冊地同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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