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3.“大躍進”到“文革”結束時期的工資制度調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躍進”時期,國民經濟出現了較大的波動。工資和分配製度在供給制和工資制之間搖擺。在“大躍進”運動中,基本建設規模急劇擴大,造成了職工人數大增。僅1958年一年,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就增加了二千多萬人,相當於原有職工的85%。1960年與1957年相比,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共增加了2593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職工人數的急劇增加,引起了工資基金的大突破。工資基金是國家按照計劃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置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應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1960年與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107億元,增長率為68.6%。由於工資基金增長過快,1958年社會商品購買力超過市場商品可供量,其差額為3.5億元,1960年,差額擴大到74.8億元。

1961年,決策層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時,對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必要性的認識,也逐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取消了供給制、半供給制半工資制,恢復了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在1963年為職工調高了工資。

“文革”期間,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被平均發給職工,平均主義盛行,結果造成了不管幹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都一樣。這嚴重破壞了按勞分配原則,挫傷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給生產建設帶來巨大損失,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困難。十年間,工業勞動生產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職工年平均工資605元,比1965年還少了47元。

(一) 四部門分配關係

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收入分配製度和關係,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要課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隨著國民經濟運行的節奏變化,分配關係也在不斷調整。

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土地改革以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單純的以國營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在農村,主要是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農民,經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層面講,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差別。在這一時期,集體經濟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7%提高到了17%,國企職工收入佔比從16%提高到了26%。

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三者分配關係表現為“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1949年到1978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間,但農村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間,其餘的國民收入分別為政府收入、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平均來看,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分別佔國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6%。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和集體經濟的這一分配關係,在不同的時期有一些調整,如表7所示。

“大躍進”期間,國民收入向鋼鐵等行業傾斜。1957年與1960年相比,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17%提高到了34%。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從26%下降到了18%,集體經濟收入佔比從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變化帶來了一些部門的困難。1961年,黨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調整農、輕、重的比例關係,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調整產業內部的比例關係;在企業中恢復、完善和建立各項合理的規章制度;調整農村人民公社內部的組織形式和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等。1962年,國營企業收入佔比下降到9%,國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領域傾斜,居民收入恢復到了“大躍進”前的水平。“文革”期間,政府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和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有所提高;集體經濟收入佔比穩定。

同時,職工實際工資增長遠遠低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1952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19.40元,1978年為382元,增長了2.20倍,同期,職工年名義平均工資,1952年為445元,1978年為615元,僅增長了38.2%。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3.“大躍進”到“文革”結束時期的工資制度調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躍進”時期,國民經濟出現了較大的波動。工資和分配製度在供給制和工資制之間搖擺。在“大躍進”運動中,基本建設規模急劇擴大,造成了職工人數大增。僅1958年一年,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就增加了二千多萬人,相當於原有職工的85%。1960年與1957年相比,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共增加了2593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職工人數的急劇增加,引起了工資基金的大突破。工資基金是國家按照計劃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置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應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1960年與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107億元,增長率為68.6%。由於工資基金增長過快,1958年社會商品購買力超過市場商品可供量,其差額為3.5億元,1960年,差額擴大到74.8億元。

1961年,決策層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時,對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必要性的認識,也逐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取消了供給制、半供給制半工資制,恢復了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在1963年為職工調高了工資。

“文革”期間,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被平均發給職工,平均主義盛行,結果造成了不管幹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都一樣。這嚴重破壞了按勞分配原則,挫傷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給生產建設帶來巨大損失,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困難。十年間,工業勞動生產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職工年平均工資605元,比1965年還少了47元。

(一) 四部門分配關係

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收入分配製度和關係,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要課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隨著國民經濟運行的節奏變化,分配關係也在不斷調整。

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土地改革以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單純的以國營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在農村,主要是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農民,經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層面講,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差別。在這一時期,集體經濟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7%提高到了17%,國企職工收入佔比從16%提高到了26%。

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三者分配關係表現為“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1949年到1978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間,但農村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間,其餘的國民收入分別為政府收入、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平均來看,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分別佔國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6%。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和集體經濟的這一分配關係,在不同的時期有一些調整,如表7所示。

“大躍進”期間,國民收入向鋼鐵等行業傾斜。1957年與1960年相比,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17%提高到了34%。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從26%下降到了18%,集體經濟收入佔比從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變化帶來了一些部門的困難。1961年,黨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調整農、輕、重的比例關係,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調整產業內部的比例關係;在企業中恢復、完善和建立各項合理的規章制度;調整農村人民公社內部的組織形式和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等。1962年,國營企業收入佔比下降到9%,國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領域傾斜,居民收入恢復到了“大躍進”前的水平。“文革”期間,政府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和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有所提高;集體經濟收入佔比穩定。

同時,職工實際工資增長遠遠低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1952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19.40元,1978年為382元,增長了2.20倍,同期,職工年名義平均工資,1952年為445元,1978年為615元,僅增長了38.2%。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在居民個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開放前將按勞分配看成是社會主義階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經存在的多種分配方式都被視為非社會主義性質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當時的“按勞分配”只有兩種形式,即工資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城鎮集體企業,均實行工資制;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工分”制。工資性收入幾乎是城鎮居民收入唯一來源,農村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從集體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於當時的工資等級、標準和水平由國家統一制定,同一部門、行業的工資等級、標準基本上全國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門、行業和地區間略有差別,企業職工的工資多少與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好壞、經濟效益高低關係不大。在農村,農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以生產隊(或大隊)為集體經營單位,在生產隊(或大隊)裡評“工分”,然後憑“工分”取得勞動報酬。“工分”的分值由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所決定,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則取決於農產品的數量和價格,而當時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絕大部分是由國家統一決定的,所以,農民的收入水平實際上受國家計劃調節。在生產隊(或大隊)內部,農民由生產隊“派活”,進行集體勞動,加之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從而出現了嚴重的平均主義分配傾向。由於傳統的計劃體制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的限制,城鄉之間生產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工農業產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無法轉移到城市,城鄉二元體制逐步形成並不斷強化。

綜合來看,改革開放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計劃分配製度,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工資分配實行的是單一型的略有差別的平均分配,並沒有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這造成我國的個人收入平均化趨勢極為明顯。據統計,1978年,城市的基尼係數為0.16,屬於絕對平均範圍,農村的基尼係數為0.21,屬於比較平均範圍,均遠低於0.3-0.4的相對合理範圍。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變化:收入分配格局變動的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但逐步擴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一般來說,資本要素相對具有集中化傾向,勞動要素相對具有均等化傾向,勞動報酬水平偏低的話,收入差距就會拉大(張車偉和趙文,2017)。2012年以來,我國僱員勞動報酬佔全部GDP的比例雖然有所提高,但絕對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種對勞動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為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勞動報酬份額偏低以及工資水平增長緩慢,都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增長。儘管我國居民的儲蓄率較高,但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居民難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由於經濟成果分享機制還不完善,以及前一時期經濟刺激政策效應逐漸淡去、國有部門和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的工資水平增長緩慢等原因,全國平均的僱員實際工資水平有所下降。

(一) 勞動報酬份額與實際工資水平

勞動報酬份額是指僱員部門勞動報酬總額佔僱員部門增加值的比重。與農戶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傳統自僱經濟不同,現代經濟是以公司化方式組織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有明確的僱傭關係,因此經濟活動獲得的報酬能夠按照資本要素和勞動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由此,現代經濟可以被稱為僱員經濟。這種分配關係通常稱為功能性分配。勞動報酬份額越大,勞動者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就越多。

僱員經濟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兩個因素直接決定。一是僱員工資水平,二是僱員總數。在兩者背後,是產業結構、技術變遷等一系列因素影響了勞動報酬份額。沿用之前的方法(張車偉和趙文,2015),我們計算了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見圖1)。加入WTO之後,我國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先降後升。2001年到2011年,僱員經濟部門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力供大於求,實際工資水平持續走低。那一時期,我國農村可轉移人口數量巨大,他們進城務工之後,我國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力軍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由於勞動力供大於求,工資水平較低,經濟增長的成果大部分歸為了資本報酬,因此,儘管工薪就業者的數量不斷增加、僱員化水平不斷提高(見圖2),但勞動報酬份額一直下降。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局面下,勞動報酬份額越低的產業,勞動成本優勢越明顯。這些產業規模相對擴大是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羅長遠、張軍,2009),產業結構效應是勞動報酬份額變化的主要來源(孫文傑,2012;周明海,2014)。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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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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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躍進”到“文革”結束時期的工資制度調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躍進”時期,國民經濟出現了較大的波動。工資和分配製度在供給制和工資制之間搖擺。在“大躍進”運動中,基本建設規模急劇擴大,造成了職工人數大增。僅1958年一年,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就增加了二千多萬人,相當於原有職工的85%。1960年與1957年相比,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共增加了2593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職工人數的急劇增加,引起了工資基金的大突破。工資基金是國家按照計劃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置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應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1960年與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107億元,增長率為68.6%。由於工資基金增長過快,1958年社會商品購買力超過市場商品可供量,其差額為3.5億元,1960年,差額擴大到74.8億元。

1961年,決策層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時,對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必要性的認識,也逐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取消了供給制、半供給制半工資制,恢復了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在1963年為職工調高了工資。

“文革”期間,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被平均發給職工,平均主義盛行,結果造成了不管幹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都一樣。這嚴重破壞了按勞分配原則,挫傷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給生產建設帶來巨大損失,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困難。十年間,工業勞動生產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職工年平均工資605元,比1965年還少了47元。

(一) 四部門分配關係

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收入分配製度和關係,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要課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隨著國民經濟運行的節奏變化,分配關係也在不斷調整。

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土地改革以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單純的以國營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在農村,主要是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農民,經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層面講,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差別。在這一時期,集體經濟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7%提高到了17%,國企職工收入佔比從16%提高到了26%。

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三者分配關係表現為“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1949年到1978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間,但農村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間,其餘的國民收入分別為政府收入、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平均來看,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分別佔國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6%。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和集體經濟的這一分配關係,在不同的時期有一些調整,如表7所示。

“大躍進”期間,國民收入向鋼鐵等行業傾斜。1957年與1960年相比,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17%提高到了34%。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從26%下降到了18%,集體經濟收入佔比從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變化帶來了一些部門的困難。1961年,黨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調整農、輕、重的比例關係,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調整產業內部的比例關係;在企業中恢復、完善和建立各項合理的規章制度;調整農村人民公社內部的組織形式和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等。1962年,國營企業收入佔比下降到9%,國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領域傾斜,居民收入恢復到了“大躍進”前的水平。“文革”期間,政府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和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有所提高;集體經濟收入佔比穩定。

同時,職工實際工資增長遠遠低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1952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19.40元,1978年為382元,增長了2.20倍,同期,職工年名義平均工資,1952年為445元,1978年為615元,僅增長了38.2%。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在居民個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開放前將按勞分配看成是社會主義階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經存在的多種分配方式都被視為非社會主義性質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當時的“按勞分配”只有兩種形式,即工資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城鎮集體企業,均實行工資制;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工分”制。工資性收入幾乎是城鎮居民收入唯一來源,農村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從集體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於當時的工資等級、標準和水平由國家統一制定,同一部門、行業的工資等級、標準基本上全國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門、行業和地區間略有差別,企業職工的工資多少與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好壞、經濟效益高低關係不大。在農村,農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以生產隊(或大隊)為集體經營單位,在生產隊(或大隊)裡評“工分”,然後憑“工分”取得勞動報酬。“工分”的分值由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所決定,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則取決於農產品的數量和價格,而當時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絕大部分是由國家統一決定的,所以,農民的收入水平實際上受國家計劃調節。在生產隊(或大隊)內部,農民由生產隊“派活”,進行集體勞動,加之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從而出現了嚴重的平均主義分配傾向。由於傳統的計劃體制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的限制,城鄉之間生產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工農業產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無法轉移到城市,城鄉二元體制逐步形成並不斷強化。

綜合來看,改革開放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計劃分配製度,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工資分配實行的是單一型的略有差別的平均分配,並沒有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這造成我國的個人收入平均化趨勢極為明顯。據統計,1978年,城市的基尼係數為0.16,屬於絕對平均範圍,農村的基尼係數為0.21,屬於比較平均範圍,均遠低於0.3-0.4的相對合理範圍。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變化:收入分配格局變動的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但逐步擴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一般來說,資本要素相對具有集中化傾向,勞動要素相對具有均等化傾向,勞動報酬水平偏低的話,收入差距就會拉大(張車偉和趙文,2017)。2012年以來,我國僱員勞動報酬佔全部GDP的比例雖然有所提高,但絕對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種對勞動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為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勞動報酬份額偏低以及工資水平增長緩慢,都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增長。儘管我國居民的儲蓄率較高,但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居民難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由於經濟成果分享機制還不完善,以及前一時期經濟刺激政策效應逐漸淡去、國有部門和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的工資水平增長緩慢等原因,全國平均的僱員實際工資水平有所下降。

(一) 勞動報酬份額與實際工資水平

勞動報酬份額是指僱員部門勞動報酬總額佔僱員部門增加值的比重。與農戶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傳統自僱經濟不同,現代經濟是以公司化方式組織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有明確的僱傭關係,因此經濟活動獲得的報酬能夠按照資本要素和勞動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由此,現代經濟可以被稱為僱員經濟。這種分配關係通常稱為功能性分配。勞動報酬份額越大,勞動者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就越多。

僱員經濟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兩個因素直接決定。一是僱員工資水平,二是僱員總數。在兩者背後,是產業結構、技術變遷等一系列因素影響了勞動報酬份額。沿用之前的方法(張車偉和趙文,2015),我們計算了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見圖1)。加入WTO之後,我國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先降後升。2001年到2011年,僱員經濟部門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力供大於求,實際工資水平持續走低。那一時期,我國農村可轉移人口數量巨大,他們進城務工之後,我國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力軍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由於勞動力供大於求,工資水平較低,經濟增長的成果大部分歸為了資本報酬,因此,儘管工薪就業者的數量不斷增加、僱員化水平不斷提高(見圖2),但勞動報酬份額一直下降。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局面下,勞動報酬份額越低的產業,勞動成本優勢越明顯。這些產業規模相對擴大是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羅長遠、張軍,2009),產業結構效應是勞動報酬份額變化的主要來源(孫文傑,2012;周明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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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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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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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躍進”到“文革”結束時期的工資制度調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躍進”時期,國民經濟出現了較大的波動。工資和分配製度在供給制和工資制之間搖擺。在“大躍進”運動中,基本建設規模急劇擴大,造成了職工人數大增。僅1958年一年,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就增加了二千多萬人,相當於原有職工的85%。1960年與1957年相比,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共增加了2593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職工人數的急劇增加,引起了工資基金的大突破。工資基金是國家按照計劃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置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應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1960年與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107億元,增長率為68.6%。由於工資基金增長過快,1958年社會商品購買力超過市場商品可供量,其差額為3.5億元,1960年,差額擴大到74.8億元。

1961年,決策層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時,對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必要性的認識,也逐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取消了供給制、半供給制半工資制,恢復了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在1963年為職工調高了工資。

“文革”期間,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被平均發給職工,平均主義盛行,結果造成了不管幹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都一樣。這嚴重破壞了按勞分配原則,挫傷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給生產建設帶來巨大損失,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困難。十年間,工業勞動生產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職工年平均工資605元,比1965年還少了47元。

(一) 四部門分配關係

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收入分配製度和關係,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要課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隨著國民經濟運行的節奏變化,分配關係也在不斷調整。

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土地改革以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單純的以國營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在農村,主要是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農民,經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層面講,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差別。在這一時期,集體經濟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7%提高到了17%,國企職工收入佔比從16%提高到了26%。

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三者分配關係表現為“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1949年到1978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間,但農村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間,其餘的國民收入分別為政府收入、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平均來看,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分別佔國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6%。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和集體經濟的這一分配關係,在不同的時期有一些調整,如表7所示。

“大躍進”期間,國民收入向鋼鐵等行業傾斜。1957年與1960年相比,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17%提高到了34%。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從26%下降到了18%,集體經濟收入佔比從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變化帶來了一些部門的困難。1961年,黨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調整農、輕、重的比例關係,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調整產業內部的比例關係;在企業中恢復、完善和建立各項合理的規章制度;調整農村人民公社內部的組織形式和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等。1962年,國營企業收入佔比下降到9%,國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領域傾斜,居民收入恢復到了“大躍進”前的水平。“文革”期間,政府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和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有所提高;集體經濟收入佔比穩定。

同時,職工實際工資增長遠遠低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1952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19.40元,1978年為382元,增長了2.20倍,同期,職工年名義平均工資,1952年為445元,1978年為615元,僅增長了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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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個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開放前將按勞分配看成是社會主義階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經存在的多種分配方式都被視為非社會主義性質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當時的“按勞分配”只有兩種形式,即工資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城鎮集體企業,均實行工資制;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工分”制。工資性收入幾乎是城鎮居民收入唯一來源,農村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從集體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於當時的工資等級、標準和水平由國家統一制定,同一部門、行業的工資等級、標準基本上全國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門、行業和地區間略有差別,企業職工的工資多少與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好壞、經濟效益高低關係不大。在農村,農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以生產隊(或大隊)為集體經營單位,在生產隊(或大隊)裡評“工分”,然後憑“工分”取得勞動報酬。“工分”的分值由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所決定,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則取決於農產品的數量和價格,而當時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絕大部分是由國家統一決定的,所以,農民的收入水平實際上受國家計劃調節。在生產隊(或大隊)內部,農民由生產隊“派活”,進行集體勞動,加之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從而出現了嚴重的平均主義分配傾向。由於傳統的計劃體制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的限制,城鄉之間生產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工農業產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無法轉移到城市,城鄉二元體制逐步形成並不斷強化。

綜合來看,改革開放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計劃分配製度,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工資分配實行的是單一型的略有差別的平均分配,並沒有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這造成我國的個人收入平均化趨勢極為明顯。據統計,1978年,城市的基尼係數為0.16,屬於絕對平均範圍,農村的基尼係數為0.21,屬於比較平均範圍,均遠低於0.3-0.4的相對合理範圍。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變化:收入分配格局變動的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但逐步擴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一般來說,資本要素相對具有集中化傾向,勞動要素相對具有均等化傾向,勞動報酬水平偏低的話,收入差距就會拉大(張車偉和趙文,2017)。2012年以來,我國僱員勞動報酬佔全部GDP的比例雖然有所提高,但絕對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種對勞動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為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勞動報酬份額偏低以及工資水平增長緩慢,都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增長。儘管我國居民的儲蓄率較高,但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居民難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由於經濟成果分享機制還不完善,以及前一時期經濟刺激政策效應逐漸淡去、國有部門和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的工資水平增長緩慢等原因,全國平均的僱員實際工資水平有所下降。

(一) 勞動報酬份額與實際工資水平

勞動報酬份額是指僱員部門勞動報酬總額佔僱員部門增加值的比重。與農戶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傳統自僱經濟不同,現代經濟是以公司化方式組織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有明確的僱傭關係,因此經濟活動獲得的報酬能夠按照資本要素和勞動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由此,現代經濟可以被稱為僱員經濟。這種分配關係通常稱為功能性分配。勞動報酬份額越大,勞動者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就越多。

僱員經濟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兩個因素直接決定。一是僱員工資水平,二是僱員總數。在兩者背後,是產業結構、技術變遷等一系列因素影響了勞動報酬份額。沿用之前的方法(張車偉和趙文,2015),我們計算了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見圖1)。加入WTO之後,我國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先降後升。2001年到2011年,僱員經濟部門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力供大於求,實際工資水平持續走低。那一時期,我國農村可轉移人口數量巨大,他們進城務工之後,我國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力軍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由於勞動力供大於求,工資水平較低,經濟增長的成果大部分歸為了資本報酬,因此,儘管工薪就業者的數量不斷增加、僱員化水平不斷提高(見圖2),但勞動報酬份額一直下降。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局面下,勞動報酬份額越低的產業,勞動成本優勢越明顯。這些產業規模相對擴大是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羅長遠、張軍,2009),產業結構效應是勞動報酬份額變化的主要來源(孫文傑,2012;周明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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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由於外部出口需求和內部要素結構的雙重變化,我國勞動報酬份額逐漸回升。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使得發達國家的貿易支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這對我國商品出口的影響非常明顯。2006年,在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淨出口三大需求中,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一度達到15.1%,2002年到2007年平均達到了5.5%。而到了2009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大幅度降到了負的42.6%。2010年到2016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平均為負的3.4%。我國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的,因此,能夠吸納大量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巨大沖擊。國內產業逐漸向非勞動密集型產業轉型。這一時期,我國內部要素結構也發生了變化。2012年前後,劉易斯轉折點到來,新增勞動力數量逐漸縮小,15~64歲人口的數量下降,勞動力市場供求漸趨平衡。內外雙重因素都使得壓低僱員工資的傳統作用力失去了支點。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從2011年的41.5%提高到了2016年的46%。在勞動者數量基本穩定、勞動報酬份額上升的情況下,僱員的名義工資水平大幅度上升,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略有上升。

如圖3所示,以僱員工資和人均GDP的比值作為實際工資水平來看,2003年到2012年的十年中,儘管名義工資在上漲,工資相對於物價水平的購買力也在提高,但相對於經濟增長來說,工薪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實際上經歷了長時間大幅度的下降。經濟增長的成果還沒有合理地惠及普通勞動者,而是更多地轉化成了資本報酬。這就是我國提出“勞動者報酬要和生產率提高同步”的背景。2011年到2016年,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從0.775上升到了2016年的0.836,提高了7.8%。其中,城鎮單位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5%,其他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3.6%。另外,外出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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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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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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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躍進”到“文革”結束時期的工資制度調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躍進”時期,國民經濟出現了較大的波動。工資和分配製度在供給制和工資制之間搖擺。在“大躍進”運動中,基本建設規模急劇擴大,造成了職工人數大增。僅1958年一年,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就增加了二千多萬人,相當於原有職工的85%。1960年與1957年相比,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共增加了2593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職工人數的急劇增加,引起了工資基金的大突破。工資基金是國家按照計劃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置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應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1960年與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107億元,增長率為68.6%。由於工資基金增長過快,1958年社會商品購買力超過市場商品可供量,其差額為3.5億元,1960年,差額擴大到74.8億元。

1961年,決策層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時,對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必要性的認識,也逐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取消了供給制、半供給制半工資制,恢復了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在1963年為職工調高了工資。

“文革”期間,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被平均發給職工,平均主義盛行,結果造成了不管幹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都一樣。這嚴重破壞了按勞分配原則,挫傷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給生產建設帶來巨大損失,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困難。十年間,工業勞動生產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職工年平均工資605元,比1965年還少了47元。

(一) 四部門分配關係

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收入分配製度和關係,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要課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隨著國民經濟運行的節奏變化,分配關係也在不斷調整。

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土地改革以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單純的以國營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在農村,主要是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農民,經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層面講,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差別。在這一時期,集體經濟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7%提高到了17%,國企職工收入佔比從16%提高到了26%。

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三者分配關係表現為“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1949年到1978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間,但農村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間,其餘的國民收入分別為政府收入、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平均來看,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分別佔國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6%。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和集體經濟的這一分配關係,在不同的時期有一些調整,如表7所示。

“大躍進”期間,國民收入向鋼鐵等行業傾斜。1957年與1960年相比,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17%提高到了34%。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從26%下降到了18%,集體經濟收入佔比從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變化帶來了一些部門的困難。1961年,黨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調整農、輕、重的比例關係,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調整產業內部的比例關係;在企業中恢復、完善和建立各項合理的規章制度;調整農村人民公社內部的組織形式和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等。1962年,國營企業收入佔比下降到9%,國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領域傾斜,居民收入恢復到了“大躍進”前的水平。“文革”期間,政府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和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有所提高;集體經濟收入佔比穩定。

同時,職工實際工資增長遠遠低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1952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19.40元,1978年為382元,增長了2.20倍,同期,職工年名義平均工資,1952年為445元,1978年為615元,僅增長了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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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個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開放前將按勞分配看成是社會主義階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經存在的多種分配方式都被視為非社會主義性質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當時的“按勞分配”只有兩種形式,即工資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城鎮集體企業,均實行工資制;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工分”制。工資性收入幾乎是城鎮居民收入唯一來源,農村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從集體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於當時的工資等級、標準和水平由國家統一制定,同一部門、行業的工資等級、標準基本上全國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門、行業和地區間略有差別,企業職工的工資多少與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好壞、經濟效益高低關係不大。在農村,農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以生產隊(或大隊)為集體經營單位,在生產隊(或大隊)裡評“工分”,然後憑“工分”取得勞動報酬。“工分”的分值由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所決定,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則取決於農產品的數量和價格,而當時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絕大部分是由國家統一決定的,所以,農民的收入水平實際上受國家計劃調節。在生產隊(或大隊)內部,農民由生產隊“派活”,進行集體勞動,加之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從而出現了嚴重的平均主義分配傾向。由於傳統的計劃體制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的限制,城鄉之間生產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工農業產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無法轉移到城市,城鄉二元體制逐步形成並不斷強化。

綜合來看,改革開放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計劃分配製度,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工資分配實行的是單一型的略有差別的平均分配,並沒有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這造成我國的個人收入平均化趨勢極為明顯。據統計,1978年,城市的基尼係數為0.16,屬於絕對平均範圍,農村的基尼係數為0.21,屬於比較平均範圍,均遠低於0.3-0.4的相對合理範圍。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變化:收入分配格局變動的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但逐步擴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一般來說,資本要素相對具有集中化傾向,勞動要素相對具有均等化傾向,勞動報酬水平偏低的話,收入差距就會拉大(張車偉和趙文,2017)。2012年以來,我國僱員勞動報酬佔全部GDP的比例雖然有所提高,但絕對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種對勞動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為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勞動報酬份額偏低以及工資水平增長緩慢,都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增長。儘管我國居民的儲蓄率較高,但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居民難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由於經濟成果分享機制還不完善,以及前一時期經濟刺激政策效應逐漸淡去、國有部門和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的工資水平增長緩慢等原因,全國平均的僱員實際工資水平有所下降。

(一) 勞動報酬份額與實際工資水平

勞動報酬份額是指僱員部門勞動報酬總額佔僱員部門增加值的比重。與農戶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傳統自僱經濟不同,現代經濟是以公司化方式組織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有明確的僱傭關係,因此經濟活動獲得的報酬能夠按照資本要素和勞動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由此,現代經濟可以被稱為僱員經濟。這種分配關係通常稱為功能性分配。勞動報酬份額越大,勞動者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就越多。

僱員經濟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兩個因素直接決定。一是僱員工資水平,二是僱員總數。在兩者背後,是產業結構、技術變遷等一系列因素影響了勞動報酬份額。沿用之前的方法(張車偉和趙文,2015),我們計算了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見圖1)。加入WTO之後,我國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先降後升。2001年到2011年,僱員經濟部門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力供大於求,實際工資水平持續走低。那一時期,我國農村可轉移人口數量巨大,他們進城務工之後,我國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力軍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由於勞動力供大於求,工資水平較低,經濟增長的成果大部分歸為了資本報酬,因此,儘管工薪就業者的數量不斷增加、僱員化水平不斷提高(見圖2),但勞動報酬份額一直下降。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局面下,勞動報酬份額越低的產業,勞動成本優勢越明顯。這些產業規模相對擴大是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羅長遠、張軍,2009),產業結構效應是勞動報酬份額變化的主要來源(孫文傑,2012;周明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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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由於外部出口需求和內部要素結構的雙重變化,我國勞動報酬份額逐漸回升。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使得發達國家的貿易支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這對我國商品出口的影響非常明顯。2006年,在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淨出口三大需求中,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一度達到15.1%,2002年到2007年平均達到了5.5%。而到了2009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大幅度降到了負的42.6%。2010年到2016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平均為負的3.4%。我國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的,因此,能夠吸納大量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巨大沖擊。國內產業逐漸向非勞動密集型產業轉型。這一時期,我國內部要素結構也發生了變化。2012年前後,劉易斯轉折點到來,新增勞動力數量逐漸縮小,15~64歲人口的數量下降,勞動力市場供求漸趨平衡。內外雙重因素都使得壓低僱員工資的傳統作用力失去了支點。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從2011年的41.5%提高到了2016年的46%。在勞動者數量基本穩定、勞動報酬份額上升的情況下,僱員的名義工資水平大幅度上升,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略有上升。

如圖3所示,以僱員工資和人均GDP的比值作為實際工資水平來看,2003年到2012年的十年中,儘管名義工資在上漲,工資相對於物價水平的購買力也在提高,但相對於經濟增長來說,工薪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實際上經歷了長時間大幅度的下降。經濟增長的成果還沒有合理地惠及普通勞動者,而是更多地轉化成了資本報酬。這就是我國提出“勞動者報酬要和生產率提高同步”的背景。2011年到2016年,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從0.775上升到了2016年的0.836,提高了7.8%。其中,城鎮單位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5%,其他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3.6%。另外,外出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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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資金流量表的數據,可以計算我國1992以來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從初次分配來看,1992~2008年,政府收入和企業收入都呈現上升趨勢,企業部門從17.37%上升到25.26%,上升了7.81個百分點,政府收入則從16.57%上升到17.52%,上升接近1個百分點,而居民部門收入則大幅度下降,由66.06%下降到57.23%,下降了8.83個百分點。初次分配階段居民收入的下降主要由企業部門的上升所解釋。

以初次分配收入為起點,各部門經過收入稅、社會保險繳款或福利、社會補助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等再分配項目調整,形成可支配收入,形成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稅是企業和居民部門向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社保繳費包括企業和個人繳款兩部分,但在國民經濟核算中,社保繳費在初次分配階段被計為勞動者報酬,而在再分配階段,將企業和個人繳款的總和計入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繳納的社保繳款中。社保福利是政府向居民的轉移。由於我國居民社保繳款一直高於政府社保福利支出,故社會保險部分表現為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的淨轉移。社會補助是政府和企業部門對住戶進行的轉移支付,以政府部門支出為主。

再分配後,國有收入的分配格局仍然表現為企業部門和政府部門的收入佔比上升以及居民部門收入的下降。1992~1998年,企業部門份額從11.70%上升到21.60%,上升了9.9個百分點,政府部門從19.96%上升到21.28%,上升了1.32個百分點,居民部門則從68.34%下降到57.11%,下降了11.32個百分點。與初次分配格局相比,再分配使得企業部門收入下降,政府部門收入上升,居民部門收入略有下降。以2008年為例,企業部門收入下降了3.65個百分點,居民部門下降了0.11個百分點,而政府部門則上升了3.77個百分點。政府部門通過再分配得到了更高的收入份額(見表8)。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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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躍進”到“文革”結束時期的工資制度調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躍進”時期,國民經濟出現了較大的波動。工資和分配製度在供給制和工資制之間搖擺。在“大躍進”運動中,基本建設規模急劇擴大,造成了職工人數大增。僅1958年一年,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就增加了二千多萬人,相當於原有職工的85%。1960年與1957年相比,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共增加了2593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職工人數的急劇增加,引起了工資基金的大突破。工資基金是國家按照計劃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置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應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1960年與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107億元,增長率為68.6%。由於工資基金增長過快,1958年社會商品購買力超過市場商品可供量,其差額為3.5億元,1960年,差額擴大到74.8億元。

1961年,決策層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時,對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必要性的認識,也逐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取消了供給制、半供給制半工資制,恢復了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在1963年為職工調高了工資。

“文革”期間,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被平均發給職工,平均主義盛行,結果造成了不管幹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都一樣。這嚴重破壞了按勞分配原則,挫傷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給生產建設帶來巨大損失,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困難。十年間,工業勞動生產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職工年平均工資605元,比1965年還少了47元。

(一) 四部門分配關係

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收入分配製度和關係,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要課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隨著國民經濟運行的節奏變化,分配關係也在不斷調整。

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土地改革以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單純的以國營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在農村,主要是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農民,經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層面講,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差別。在這一時期,集體經濟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7%提高到了17%,國企職工收入佔比從16%提高到了26%。

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三者分配關係表現為“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1949年到1978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間,但農村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間,其餘的國民收入分別為政府收入、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平均來看,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分別佔國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6%。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和集體經濟的這一分配關係,在不同的時期有一些調整,如表7所示。

“大躍進”期間,國民收入向鋼鐵等行業傾斜。1957年與1960年相比,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17%提高到了34%。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從26%下降到了18%,集體經濟收入佔比從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變化帶來了一些部門的困難。1961年,黨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調整農、輕、重的比例關係,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調整產業內部的比例關係;在企業中恢復、完善和建立各項合理的規章制度;調整農村人民公社內部的組織形式和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等。1962年,國營企業收入佔比下降到9%,國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領域傾斜,居民收入恢復到了“大躍進”前的水平。“文革”期間,政府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和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有所提高;集體經濟收入佔比穩定。

同時,職工實際工資增長遠遠低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1952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19.40元,1978年為382元,增長了2.20倍,同期,職工年名義平均工資,1952年為445元,1978年為615元,僅增長了38.2%。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在居民個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開放前將按勞分配看成是社會主義階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經存在的多種分配方式都被視為非社會主義性質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當時的“按勞分配”只有兩種形式,即工資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城鎮集體企業,均實行工資制;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工分”制。工資性收入幾乎是城鎮居民收入唯一來源,農村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從集體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於當時的工資等級、標準和水平由國家統一制定,同一部門、行業的工資等級、標準基本上全國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門、行業和地區間略有差別,企業職工的工資多少與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好壞、經濟效益高低關係不大。在農村,農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以生產隊(或大隊)為集體經營單位,在生產隊(或大隊)裡評“工分”,然後憑“工分”取得勞動報酬。“工分”的分值由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所決定,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則取決於農產品的數量和價格,而當時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絕大部分是由國家統一決定的,所以,農民的收入水平實際上受國家計劃調節。在生產隊(或大隊)內部,農民由生產隊“派活”,進行集體勞動,加之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從而出現了嚴重的平均主義分配傾向。由於傳統的計劃體制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的限制,城鄉之間生產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工農業產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無法轉移到城市,城鄉二元體制逐步形成並不斷強化。

綜合來看,改革開放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計劃分配製度,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工資分配實行的是單一型的略有差別的平均分配,並沒有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這造成我國的個人收入平均化趨勢極為明顯。據統計,1978年,城市的基尼係數為0.16,屬於絕對平均範圍,農村的基尼係數為0.21,屬於比較平均範圍,均遠低於0.3-0.4的相對合理範圍。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變化:收入分配格局變動的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但逐步擴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一般來說,資本要素相對具有集中化傾向,勞動要素相對具有均等化傾向,勞動報酬水平偏低的話,收入差距就會拉大(張車偉和趙文,2017)。2012年以來,我國僱員勞動報酬佔全部GDP的比例雖然有所提高,但絕對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種對勞動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為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勞動報酬份額偏低以及工資水平增長緩慢,都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增長。儘管我國居民的儲蓄率較高,但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居民難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由於經濟成果分享機制還不完善,以及前一時期經濟刺激政策效應逐漸淡去、國有部門和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的工資水平增長緩慢等原因,全國平均的僱員實際工資水平有所下降。

(一) 勞動報酬份額與實際工資水平

勞動報酬份額是指僱員部門勞動報酬總額佔僱員部門增加值的比重。與農戶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傳統自僱經濟不同,現代經濟是以公司化方式組織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有明確的僱傭關係,因此經濟活動獲得的報酬能夠按照資本要素和勞動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由此,現代經濟可以被稱為僱員經濟。這種分配關係通常稱為功能性分配。勞動報酬份額越大,勞動者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就越多。

僱員經濟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兩個因素直接決定。一是僱員工資水平,二是僱員總數。在兩者背後,是產業結構、技術變遷等一系列因素影響了勞動報酬份額。沿用之前的方法(張車偉和趙文,2015),我們計算了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見圖1)。加入WTO之後,我國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先降後升。2001年到2011年,僱員經濟部門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力供大於求,實際工資水平持續走低。那一時期,我國農村可轉移人口數量巨大,他們進城務工之後,我國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力軍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由於勞動力供大於求,工資水平較低,經濟增長的成果大部分歸為了資本報酬,因此,儘管工薪就業者的數量不斷增加、僱員化水平不斷提高(見圖2),但勞動報酬份額一直下降。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局面下,勞動報酬份額越低的產業,勞動成本優勢越明顯。這些產業規模相對擴大是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羅長遠、張軍,2009),產業結構效應是勞動報酬份額變化的主要來源(孫文傑,2012;周明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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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由於外部出口需求和內部要素結構的雙重變化,我國勞動報酬份額逐漸回升。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使得發達國家的貿易支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這對我國商品出口的影響非常明顯。2006年,在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淨出口三大需求中,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一度達到15.1%,2002年到2007年平均達到了5.5%。而到了2009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大幅度降到了負的42.6%。2010年到2016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平均為負的3.4%。我國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的,因此,能夠吸納大量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巨大沖擊。國內產業逐漸向非勞動密集型產業轉型。這一時期,我國內部要素結構也發生了變化。2012年前後,劉易斯轉折點到來,新增勞動力數量逐漸縮小,15~64歲人口的數量下降,勞動力市場供求漸趨平衡。內外雙重因素都使得壓低僱員工資的傳統作用力失去了支點。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從2011年的41.5%提高到了2016年的46%。在勞動者數量基本穩定、勞動報酬份額上升的情況下,僱員的名義工資水平大幅度上升,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略有上升。

如圖3所示,以僱員工資和人均GDP的比值作為實際工資水平來看,2003年到2012年的十年中,儘管名義工資在上漲,工資相對於物價水平的購買力也在提高,但相對於經濟增長來說,工薪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實際上經歷了長時間大幅度的下降。經濟增長的成果還沒有合理地惠及普通勞動者,而是更多地轉化成了資本報酬。這就是我國提出“勞動者報酬要和生產率提高同步”的背景。2011年到2016年,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從0.775上升到了2016年的0.836,提高了7.8%。其中,城鎮單位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5%,其他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3.6%。另外,外出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1%。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資金流量表的數據,可以計算我國1992以來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從初次分配來看,1992~2008年,政府收入和企業收入都呈現上升趨勢,企業部門從17.37%上升到25.26%,上升了7.81個百分點,政府收入則從16.57%上升到17.52%,上升接近1個百分點,而居民部門收入則大幅度下降,由66.06%下降到57.23%,下降了8.83個百分點。初次分配階段居民收入的下降主要由企業部門的上升所解釋。

以初次分配收入為起點,各部門經過收入稅、社會保險繳款或福利、社會補助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等再分配項目調整,形成可支配收入,形成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稅是企業和居民部門向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社保繳費包括企業和個人繳款兩部分,但在國民經濟核算中,社保繳費在初次分配階段被計為勞動者報酬,而在再分配階段,將企業和個人繳款的總和計入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繳納的社保繳款中。社保福利是政府向居民的轉移。由於我國居民社保繳款一直高於政府社保福利支出,故社會保險部分表現為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的淨轉移。社會補助是政府和企業部門對住戶進行的轉移支付,以政府部門支出為主。

再分配後,國有收入的分配格局仍然表現為企業部門和政府部門的收入佔比上升以及居民部門收入的下降。1992~1998年,企業部門份額從11.70%上升到21.60%,上升了9.9個百分點,政府部門從19.96%上升到21.28%,上升了1.32個百分點,居民部門則從68.34%下降到57.11%,下降了11.32個百分點。與初次分配格局相比,再分配使得企業部門收入下降,政府部門收入上升,居民部門收入略有下降。以2008年為例,企業部門收入下降了3.65個百分點,居民部門下降了0.11個百分點,而政府部門則上升了3.77個百分點。政府部門通過再分配得到了更高的收入份額(見表8)。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無論是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國民收入分配都表現為居民收入比重的下降。初次分配階段,國民收入分配主要向企業部門傾斜,企業部門的收入增加解釋了居民收入下降的近90%,居民收入下降剩下的10%則由政府部門收入上升所解釋。在再分配階段,政府部門收入進一步上升,企業部門收入下降,居民部門微降,其中在2004年之前,居民部門收入份額在再分配階段比初次分配階段有所上升,2004年之後則表現為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以2008年為例,政府部門再分配階段收入的上升主要有企業部門收入下降做解釋,因此,再分配階段,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向政府部門傾斜。

2009年到2015年,部門間的初次分配格局大致穩定,再分配向居民部門傾斜。再分配後,企業部門的收入份額變化,由2009年的-3.5%變為2015年的-4.3%,政府部門由3.7%下降為3.6%,居民部門由-0.2%提高到了0.7%。除了再分配之外,勞動報酬份額的提高也是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提高的重要原因。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勞動報酬。2009年勞動報酬佔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約為81%,2015年提高到了84%。同期勞動報酬佔全國GDP的份額也從31.2%提高到了34.5%。

綜上所述,2009年之前,我國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當然,分部門來看,造成居民收入下降的原因在初次分配階段是因為企業部門收入增加造成的,而從再分配階段來看是因為收入分配向政府部門傾斜的結果。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下降的主要原因在於作為居民部門主要收入來源的勞動報酬佔GDP的份額出現了下降。同時,雖然資本要素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在提高,居民部門的資本要素收入卻下降了。這是由於資本市場的現有規則不利於資本要素收入轉變為居民收入。2012年以來,勞動報酬份額在佔GDP的比例不斷提高,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提高的主要原因。

四、 規模性分配的變化:基尼係數真的下降了嗎?

國家統計局公佈的基尼係數從2009年開始下降,到2015年降為0.462。2016年雖然又提高到了0.465,但變化幅度不大。那麼,能否認為我國的收入差距已經進入了趨勢性的縮小階段了呢?我們認為,雖然城鄉收入差距和地區收入差距都出現了縮小,但還不能就此認為我國總體的收入差距已經趨勢性縮小,因為“統計外收入”作為影響基尼係數測算的重要因素,還未被考慮在內。近年來,約有20%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被現有的住戶調查覆蓋,2015年的統計遺漏率為19.5%。統計遺漏率最高的是高收入群體的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2009年以來基尼係數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被統計遺漏的結果。把“統計外收入”考慮到基尼係數測算中後,我國基尼係數提高了約10個百分點,基尼係數呈現出高位波動而非下降的態勢,這意味著我國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比統計數據更高,實際居民收入差距因而更大,調節收入差距所需的政策力度也更大。

(一) 基尼係數的變化

規模性分配是指居民(家庭)之間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可以使用基尼係數來衡量。基尼係數介於0~1,基尼係數越大,表示不平等程度越高。根據國際經驗,如果一個經濟體的基尼係數在0.3以下,可以認為收入差距非常小;如果大於0.4,可以認為收入差距較大,社會矛盾就會比較尖銳。在再分配體系比較健全的西歐、北歐、澳大利亞、日韓等國家,基尼係數一般都維持在0.4以下,社會環境相對和諧穩定。而像拉美地區一些國家,基尼係數多在0.5以上。

按照我國現行的統計辦法,一般以居民可支配收入數據來計算基尼係數。在2013年國家統計局發佈基尼係數之前,已經有很多民間調查粗算了我國的基尼係數。一般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之初,基尼係數很小,在0.2以下。20世紀90年代基尼係數開始上升,2000年前後達到了0.4,2008年前後接近了0.5。雖然這些民間調查的調查規模不大,但還是基本反映出了我國收入差距不斷增大的事實。這一點在國家統計局公佈基尼係數之後得到了印證。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我國2003年以來的基尼係數如圖4所示。2003年,我國基尼係數達到了0.479,2008年達到了0.491。針對收入差距快速拉大以及其他分配不合理的問題,201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全面細緻地部署了收入分配改革任務。在各方推動下,基尼係數從2009年開始微降,2015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係數為0.462,這是2008年以來的第7年下降,也是2003年以來的最低點。但是到了2016年,基尼係數再次提高到了0.465。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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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躍進”到“文革”結束時期的工資制度調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躍進”時期,國民經濟出現了較大的波動。工資和分配製度在供給制和工資制之間搖擺。在“大躍進”運動中,基本建設規模急劇擴大,造成了職工人數大增。僅1958年一年,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就增加了二千多萬人,相當於原有職工的85%。1960年與1957年相比,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共增加了2593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職工人數的急劇增加,引起了工資基金的大突破。工資基金是國家按照計劃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置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應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1960年與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107億元,增長率為68.6%。由於工資基金增長過快,1958年社會商品購買力超過市場商品可供量,其差額為3.5億元,1960年,差額擴大到74.8億元。

1961年,決策層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時,對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必要性的認識,也逐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取消了供給制、半供給制半工資制,恢復了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在1963年為職工調高了工資。

“文革”期間,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被平均發給職工,平均主義盛行,結果造成了不管幹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都一樣。這嚴重破壞了按勞分配原則,挫傷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給生產建設帶來巨大損失,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困難。十年間,工業勞動生產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職工年平均工資605元,比1965年還少了47元。

(一) 四部門分配關係

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收入分配製度和關係,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要課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隨著國民經濟運行的節奏變化,分配關係也在不斷調整。

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土地改革以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單純的以國營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在農村,主要是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農民,經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層面講,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差別。在這一時期,集體經濟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7%提高到了17%,國企職工收入佔比從16%提高到了26%。

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三者分配關係表現為“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1949年到1978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間,但農村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間,其餘的國民收入分別為政府收入、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平均來看,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分別佔國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6%。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和集體經濟的這一分配關係,在不同的時期有一些調整,如表7所示。

“大躍進”期間,國民收入向鋼鐵等行業傾斜。1957年與1960年相比,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17%提高到了34%。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從26%下降到了18%,集體經濟收入佔比從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變化帶來了一些部門的困難。1961年,黨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調整農、輕、重的比例關係,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調整產業內部的比例關係;在企業中恢復、完善和建立各項合理的規章制度;調整農村人民公社內部的組織形式和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等。1962年,國營企業收入佔比下降到9%,國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領域傾斜,居民收入恢復到了“大躍進”前的水平。“文革”期間,政府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和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有所提高;集體經濟收入佔比穩定。

同時,職工實際工資增長遠遠低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1952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19.40元,1978年為382元,增長了2.20倍,同期,職工年名義平均工資,1952年為445元,1978年為615元,僅增長了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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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個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開放前將按勞分配看成是社會主義階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經存在的多種分配方式都被視為非社會主義性質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當時的“按勞分配”只有兩種形式,即工資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城鎮集體企業,均實行工資制;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工分”制。工資性收入幾乎是城鎮居民收入唯一來源,農村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從集體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於當時的工資等級、標準和水平由國家統一制定,同一部門、行業的工資等級、標準基本上全國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門、行業和地區間略有差別,企業職工的工資多少與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好壞、經濟效益高低關係不大。在農村,農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以生產隊(或大隊)為集體經營單位,在生產隊(或大隊)裡評“工分”,然後憑“工分”取得勞動報酬。“工分”的分值由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所決定,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則取決於農產品的數量和價格,而當時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絕大部分是由國家統一決定的,所以,農民的收入水平實際上受國家計劃調節。在生產隊(或大隊)內部,農民由生產隊“派活”,進行集體勞動,加之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從而出現了嚴重的平均主義分配傾向。由於傳統的計劃體制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的限制,城鄉之間生產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工農業產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無法轉移到城市,城鄉二元體制逐步形成並不斷強化。

綜合來看,改革開放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計劃分配製度,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工資分配實行的是單一型的略有差別的平均分配,並沒有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這造成我國的個人收入平均化趨勢極為明顯。據統計,1978年,城市的基尼係數為0.16,屬於絕對平均範圍,農村的基尼係數為0.21,屬於比較平均範圍,均遠低於0.3-0.4的相對合理範圍。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變化:收入分配格局變動的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但逐步擴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一般來說,資本要素相對具有集中化傾向,勞動要素相對具有均等化傾向,勞動報酬水平偏低的話,收入差距就會拉大(張車偉和趙文,2017)。2012年以來,我國僱員勞動報酬佔全部GDP的比例雖然有所提高,但絕對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種對勞動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為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勞動報酬份額偏低以及工資水平增長緩慢,都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增長。儘管我國居民的儲蓄率較高,但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居民難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由於經濟成果分享機制還不完善,以及前一時期經濟刺激政策效應逐漸淡去、國有部門和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的工資水平增長緩慢等原因,全國平均的僱員實際工資水平有所下降。

(一) 勞動報酬份額與實際工資水平

勞動報酬份額是指僱員部門勞動報酬總額佔僱員部門增加值的比重。與農戶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傳統自僱經濟不同,現代經濟是以公司化方式組織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有明確的僱傭關係,因此經濟活動獲得的報酬能夠按照資本要素和勞動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由此,現代經濟可以被稱為僱員經濟。這種分配關係通常稱為功能性分配。勞動報酬份額越大,勞動者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就越多。

僱員經濟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兩個因素直接決定。一是僱員工資水平,二是僱員總數。在兩者背後,是產業結構、技術變遷等一系列因素影響了勞動報酬份額。沿用之前的方法(張車偉和趙文,2015),我們計算了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見圖1)。加入WTO之後,我國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先降後升。2001年到2011年,僱員經濟部門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力供大於求,實際工資水平持續走低。那一時期,我國農村可轉移人口數量巨大,他們進城務工之後,我國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力軍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由於勞動力供大於求,工資水平較低,經濟增長的成果大部分歸為了資本報酬,因此,儘管工薪就業者的數量不斷增加、僱員化水平不斷提高(見圖2),但勞動報酬份額一直下降。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局面下,勞動報酬份額越低的產業,勞動成本優勢越明顯。這些產業規模相對擴大是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羅長遠、張軍,2009),產業結構效應是勞動報酬份額變化的主要來源(孫文傑,2012;周明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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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由於外部出口需求和內部要素結構的雙重變化,我國勞動報酬份額逐漸回升。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使得發達國家的貿易支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這對我國商品出口的影響非常明顯。2006年,在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淨出口三大需求中,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一度達到15.1%,2002年到2007年平均達到了5.5%。而到了2009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大幅度降到了負的42.6%。2010年到2016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平均為負的3.4%。我國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的,因此,能夠吸納大量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巨大沖擊。國內產業逐漸向非勞動密集型產業轉型。這一時期,我國內部要素結構也發生了變化。2012年前後,劉易斯轉折點到來,新增勞動力數量逐漸縮小,15~64歲人口的數量下降,勞動力市場供求漸趨平衡。內外雙重因素都使得壓低僱員工資的傳統作用力失去了支點。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從2011年的41.5%提高到了2016年的46%。在勞動者數量基本穩定、勞動報酬份額上升的情況下,僱員的名義工資水平大幅度上升,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略有上升。

如圖3所示,以僱員工資和人均GDP的比值作為實際工資水平來看,2003年到2012年的十年中,儘管名義工資在上漲,工資相對於物價水平的購買力也在提高,但相對於經濟增長來說,工薪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實際上經歷了長時間大幅度的下降。經濟增長的成果還沒有合理地惠及普通勞動者,而是更多地轉化成了資本報酬。這就是我國提出“勞動者報酬要和生產率提高同步”的背景。2011年到2016年,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從0.775上升到了2016年的0.836,提高了7.8%。其中,城鎮單位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5%,其他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3.6%。另外,外出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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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資金流量表的數據,可以計算我國1992以來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從初次分配來看,1992~2008年,政府收入和企業收入都呈現上升趨勢,企業部門從17.37%上升到25.26%,上升了7.81個百分點,政府收入則從16.57%上升到17.52%,上升接近1個百分點,而居民部門收入則大幅度下降,由66.06%下降到57.23%,下降了8.83個百分點。初次分配階段居民收入的下降主要由企業部門的上升所解釋。

以初次分配收入為起點,各部門經過收入稅、社會保險繳款或福利、社會補助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等再分配項目調整,形成可支配收入,形成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稅是企業和居民部門向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社保繳費包括企業和個人繳款兩部分,但在國民經濟核算中,社保繳費在初次分配階段被計為勞動者報酬,而在再分配階段,將企業和個人繳款的總和計入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繳納的社保繳款中。社保福利是政府向居民的轉移。由於我國居民社保繳款一直高於政府社保福利支出,故社會保險部分表現為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的淨轉移。社會補助是政府和企業部門對住戶進行的轉移支付,以政府部門支出為主。

再分配後,國有收入的分配格局仍然表現為企業部門和政府部門的收入佔比上升以及居民部門收入的下降。1992~1998年,企業部門份額從11.70%上升到21.60%,上升了9.9個百分點,政府部門從19.96%上升到21.28%,上升了1.32個百分點,居民部門則從68.34%下降到57.11%,下降了11.32個百分點。與初次分配格局相比,再分配使得企業部門收入下降,政府部門收入上升,居民部門收入略有下降。以2008年為例,企業部門收入下降了3.65個百分點,居民部門下降了0.11個百分點,而政府部門則上升了3.77個百分點。政府部門通過再分配得到了更高的收入份額(見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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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國民收入分配都表現為居民收入比重的下降。初次分配階段,國民收入分配主要向企業部門傾斜,企業部門的收入增加解釋了居民收入下降的近90%,居民收入下降剩下的10%則由政府部門收入上升所解釋。在再分配階段,政府部門收入進一步上升,企業部門收入下降,居民部門微降,其中在2004年之前,居民部門收入份額在再分配階段比初次分配階段有所上升,2004年之後則表現為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以2008年為例,政府部門再分配階段收入的上升主要有企業部門收入下降做解釋,因此,再分配階段,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向政府部門傾斜。

2009年到2015年,部門間的初次分配格局大致穩定,再分配向居民部門傾斜。再分配後,企業部門的收入份額變化,由2009年的-3.5%變為2015年的-4.3%,政府部門由3.7%下降為3.6%,居民部門由-0.2%提高到了0.7%。除了再分配之外,勞動報酬份額的提高也是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提高的重要原因。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勞動報酬。2009年勞動報酬佔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約為81%,2015年提高到了84%。同期勞動報酬佔全國GDP的份額也從31.2%提高到了34.5%。

綜上所述,2009年之前,我國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當然,分部門來看,造成居民收入下降的原因在初次分配階段是因為企業部門收入增加造成的,而從再分配階段來看是因為收入分配向政府部門傾斜的結果。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下降的主要原因在於作為居民部門主要收入來源的勞動報酬佔GDP的份額出現了下降。同時,雖然資本要素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在提高,居民部門的資本要素收入卻下降了。這是由於資本市場的現有規則不利於資本要素收入轉變為居民收入。2012年以來,勞動報酬份額在佔GDP的比例不斷提高,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提高的主要原因。

四、 規模性分配的變化:基尼係數真的下降了嗎?

國家統計局公佈的基尼係數從2009年開始下降,到2015年降為0.462。2016年雖然又提高到了0.465,但變化幅度不大。那麼,能否認為我國的收入差距已經進入了趨勢性的縮小階段了呢?我們認為,雖然城鄉收入差距和地區收入差距都出現了縮小,但還不能就此認為我國總體的收入差距已經趨勢性縮小,因為“統計外收入”作為影響基尼係數測算的重要因素,還未被考慮在內。近年來,約有20%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被現有的住戶調查覆蓋,2015年的統計遺漏率為19.5%。統計遺漏率最高的是高收入群體的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2009年以來基尼係數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被統計遺漏的結果。把“統計外收入”考慮到基尼係數測算中後,我國基尼係數提高了約10個百分點,基尼係數呈現出高位波動而非下降的態勢,這意味著我國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比統計數據更高,實際居民收入差距因而更大,調節收入差距所需的政策力度也更大。

(一) 基尼係數的變化

規模性分配是指居民(家庭)之間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可以使用基尼係數來衡量。基尼係數介於0~1,基尼係數越大,表示不平等程度越高。根據國際經驗,如果一個經濟體的基尼係數在0.3以下,可以認為收入差距非常小;如果大於0.4,可以認為收入差距較大,社會矛盾就會比較尖銳。在再分配體系比較健全的西歐、北歐、澳大利亞、日韓等國家,基尼係數一般都維持在0.4以下,社會環境相對和諧穩定。而像拉美地區一些國家,基尼係數多在0.5以上。

按照我國現行的統計辦法,一般以居民可支配收入數據來計算基尼係數。在2013年國家統計局發佈基尼係數之前,已經有很多民間調查粗算了我國的基尼係數。一般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之初,基尼係數很小,在0.2以下。20世紀90年代基尼係數開始上升,2000年前後達到了0.4,2008年前後接近了0.5。雖然這些民間調查的調查規模不大,但還是基本反映出了我國收入差距不斷增大的事實。這一點在國家統計局公佈基尼係數之後得到了印證。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我國2003年以來的基尼係數如圖4所示。2003年,我國基尼係數達到了0.479,2008年達到了0.491。針對收入差距快速拉大以及其他分配不合理的問題,201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全面細緻地部署了收入分配改革任務。在各方推動下,基尼係數從2009年開始微降,2015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係數為0.462,這是2008年以來的第7年下降,也是2003年以來的最低點。但是到了2016年,基尼係數再次提高到了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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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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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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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躍進”到“文革”結束時期的工資制度調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躍進”時期,國民經濟出現了較大的波動。工資和分配製度在供給制和工資制之間搖擺。在“大躍進”運動中,基本建設規模急劇擴大,造成了職工人數大增。僅1958年一年,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就增加了二千多萬人,相當於原有職工的85%。1960年與1957年相比,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共增加了2593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職工人數的急劇增加,引起了工資基金的大突破。工資基金是國家按照計劃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置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應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1960年與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107億元,增長率為68.6%。由於工資基金增長過快,1958年社會商品購買力超過市場商品可供量,其差額為3.5億元,1960年,差額擴大到74.8億元。

1961年,決策層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時,對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必要性的認識,也逐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取消了供給制、半供給制半工資制,恢復了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在1963年為職工調高了工資。

“文革”期間,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被平均發給職工,平均主義盛行,結果造成了不管幹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都一樣。這嚴重破壞了按勞分配原則,挫傷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給生產建設帶來巨大損失,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困難。十年間,工業勞動生產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職工年平均工資605元,比1965年還少了47元。

(一) 四部門分配關係

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收入分配製度和關係,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要課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隨著國民經濟運行的節奏變化,分配關係也在不斷調整。

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土地改革以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單純的以國營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在農村,主要是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農民,經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層面講,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差別。在這一時期,集體經濟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7%提高到了17%,國企職工收入佔比從16%提高到了26%。

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三者分配關係表現為“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1949年到1978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間,但農村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間,其餘的國民收入分別為政府收入、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平均來看,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分別佔國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6%。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和集體經濟的這一分配關係,在不同的時期有一些調整,如表7所示。

“大躍進”期間,國民收入向鋼鐵等行業傾斜。1957年與1960年相比,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17%提高到了34%。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從26%下降到了18%,集體經濟收入佔比從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變化帶來了一些部門的困難。1961年,黨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調整農、輕、重的比例關係,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調整產業內部的比例關係;在企業中恢復、完善和建立各項合理的規章制度;調整農村人民公社內部的組織形式和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等。1962年,國營企業收入佔比下降到9%,國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領域傾斜,居民收入恢復到了“大躍進”前的水平。“文革”期間,政府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和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有所提高;集體經濟收入佔比穩定。

同時,職工實際工資增長遠遠低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1952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19.40元,1978年為382元,增長了2.20倍,同期,職工年名義平均工資,1952年為445元,1978年為615元,僅增長了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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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個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開放前將按勞分配看成是社會主義階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經存在的多種分配方式都被視為非社會主義性質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當時的“按勞分配”只有兩種形式,即工資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城鎮集體企業,均實行工資制;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工分”制。工資性收入幾乎是城鎮居民收入唯一來源,農村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從集體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於當時的工資等級、標準和水平由國家統一制定,同一部門、行業的工資等級、標準基本上全國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門、行業和地區間略有差別,企業職工的工資多少與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好壞、經濟效益高低關係不大。在農村,農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以生產隊(或大隊)為集體經營單位,在生產隊(或大隊)裡評“工分”,然後憑“工分”取得勞動報酬。“工分”的分值由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所決定,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則取決於農產品的數量和價格,而當時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絕大部分是由國家統一決定的,所以,農民的收入水平實際上受國家計劃調節。在生產隊(或大隊)內部,農民由生產隊“派活”,進行集體勞動,加之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從而出現了嚴重的平均主義分配傾向。由於傳統的計劃體制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的限制,城鄉之間生產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工農業產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無法轉移到城市,城鄉二元體制逐步形成並不斷強化。

綜合來看,改革開放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計劃分配製度,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工資分配實行的是單一型的略有差別的平均分配,並沒有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這造成我國的個人收入平均化趨勢極為明顯。據統計,1978年,城市的基尼係數為0.16,屬於絕對平均範圍,農村的基尼係數為0.21,屬於比較平均範圍,均遠低於0.3-0.4的相對合理範圍。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變化:收入分配格局變動的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但逐步擴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一般來說,資本要素相對具有集中化傾向,勞動要素相對具有均等化傾向,勞動報酬水平偏低的話,收入差距就會拉大(張車偉和趙文,2017)。2012年以來,我國僱員勞動報酬佔全部GDP的比例雖然有所提高,但絕對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種對勞動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為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勞動報酬份額偏低以及工資水平增長緩慢,都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增長。儘管我國居民的儲蓄率較高,但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居民難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由於經濟成果分享機制還不完善,以及前一時期經濟刺激政策效應逐漸淡去、國有部門和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的工資水平增長緩慢等原因,全國平均的僱員實際工資水平有所下降。

(一) 勞動報酬份額與實際工資水平

勞動報酬份額是指僱員部門勞動報酬總額佔僱員部門增加值的比重。與農戶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傳統自僱經濟不同,現代經濟是以公司化方式組織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有明確的僱傭關係,因此經濟活動獲得的報酬能夠按照資本要素和勞動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由此,現代經濟可以被稱為僱員經濟。這種分配關係通常稱為功能性分配。勞動報酬份額越大,勞動者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就越多。

僱員經濟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兩個因素直接決定。一是僱員工資水平,二是僱員總數。在兩者背後,是產業結構、技術變遷等一系列因素影響了勞動報酬份額。沿用之前的方法(張車偉和趙文,2015),我們計算了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見圖1)。加入WTO之後,我國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先降後升。2001年到2011年,僱員經濟部門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力供大於求,實際工資水平持續走低。那一時期,我國農村可轉移人口數量巨大,他們進城務工之後,我國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力軍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由於勞動力供大於求,工資水平較低,經濟增長的成果大部分歸為了資本報酬,因此,儘管工薪就業者的數量不斷增加、僱員化水平不斷提高(見圖2),但勞動報酬份額一直下降。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局面下,勞動報酬份額越低的產業,勞動成本優勢越明顯。這些產業規模相對擴大是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羅長遠、張軍,2009),產業結構效應是勞動報酬份額變化的主要來源(孫文傑,2012;周明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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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由於外部出口需求和內部要素結構的雙重變化,我國勞動報酬份額逐漸回升。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使得發達國家的貿易支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這對我國商品出口的影響非常明顯。2006年,在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淨出口三大需求中,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一度達到15.1%,2002年到2007年平均達到了5.5%。而到了2009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大幅度降到了負的42.6%。2010年到2016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平均為負的3.4%。我國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的,因此,能夠吸納大量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巨大沖擊。國內產業逐漸向非勞動密集型產業轉型。這一時期,我國內部要素結構也發生了變化。2012年前後,劉易斯轉折點到來,新增勞動力數量逐漸縮小,15~64歲人口的數量下降,勞動力市場供求漸趨平衡。內外雙重因素都使得壓低僱員工資的傳統作用力失去了支點。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從2011年的41.5%提高到了2016年的46%。在勞動者數量基本穩定、勞動報酬份額上升的情況下,僱員的名義工資水平大幅度上升,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略有上升。

如圖3所示,以僱員工資和人均GDP的比值作為實際工資水平來看,2003年到2012年的十年中,儘管名義工資在上漲,工資相對於物價水平的購買力也在提高,但相對於經濟增長來說,工薪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實際上經歷了長時間大幅度的下降。經濟增長的成果還沒有合理地惠及普通勞動者,而是更多地轉化成了資本報酬。這就是我國提出“勞動者報酬要和生產率提高同步”的背景。2011年到2016年,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從0.775上升到了2016年的0.836,提高了7.8%。其中,城鎮單位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5%,其他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3.6%。另外,外出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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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資金流量表的數據,可以計算我國1992以來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從初次分配來看,1992~2008年,政府收入和企業收入都呈現上升趨勢,企業部門從17.37%上升到25.26%,上升了7.81個百分點,政府收入則從16.57%上升到17.52%,上升接近1個百分點,而居民部門收入則大幅度下降,由66.06%下降到57.23%,下降了8.83個百分點。初次分配階段居民收入的下降主要由企業部門的上升所解釋。

以初次分配收入為起點,各部門經過收入稅、社會保險繳款或福利、社會補助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等再分配項目調整,形成可支配收入,形成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稅是企業和居民部門向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社保繳費包括企業和個人繳款兩部分,但在國民經濟核算中,社保繳費在初次分配階段被計為勞動者報酬,而在再分配階段,將企業和個人繳款的總和計入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繳納的社保繳款中。社保福利是政府向居民的轉移。由於我國居民社保繳款一直高於政府社保福利支出,故社會保險部分表現為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的淨轉移。社會補助是政府和企業部門對住戶進行的轉移支付,以政府部門支出為主。

再分配後,國有收入的分配格局仍然表現為企業部門和政府部門的收入佔比上升以及居民部門收入的下降。1992~1998年,企業部門份額從11.70%上升到21.60%,上升了9.9個百分點,政府部門從19.96%上升到21.28%,上升了1.32個百分點,居民部門則從68.34%下降到57.11%,下降了11.32個百分點。與初次分配格局相比,再分配使得企業部門收入下降,政府部門收入上升,居民部門收入略有下降。以2008年為例,企業部門收入下降了3.65個百分點,居民部門下降了0.11個百分點,而政府部門則上升了3.77個百分點。政府部門通過再分配得到了更高的收入份額(見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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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國民收入分配都表現為居民收入比重的下降。初次分配階段,國民收入分配主要向企業部門傾斜,企業部門的收入增加解釋了居民收入下降的近90%,居民收入下降剩下的10%則由政府部門收入上升所解釋。在再分配階段,政府部門收入進一步上升,企業部門收入下降,居民部門微降,其中在2004年之前,居民部門收入份額在再分配階段比初次分配階段有所上升,2004年之後則表現為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以2008年為例,政府部門再分配階段收入的上升主要有企業部門收入下降做解釋,因此,再分配階段,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向政府部門傾斜。

2009年到2015年,部門間的初次分配格局大致穩定,再分配向居民部門傾斜。再分配後,企業部門的收入份額變化,由2009年的-3.5%變為2015年的-4.3%,政府部門由3.7%下降為3.6%,居民部門由-0.2%提高到了0.7%。除了再分配之外,勞動報酬份額的提高也是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提高的重要原因。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勞動報酬。2009年勞動報酬佔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約為81%,2015年提高到了84%。同期勞動報酬佔全國GDP的份額也從31.2%提高到了34.5%。

綜上所述,2009年之前,我國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當然,分部門來看,造成居民收入下降的原因在初次分配階段是因為企業部門收入增加造成的,而從再分配階段來看是因為收入分配向政府部門傾斜的結果。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下降的主要原因在於作為居民部門主要收入來源的勞動報酬佔GDP的份額出現了下降。同時,雖然資本要素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在提高,居民部門的資本要素收入卻下降了。這是由於資本市場的現有規則不利於資本要素收入轉變為居民收入。2012年以來,勞動報酬份額在佔GDP的比例不斷提高,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提高的主要原因。

四、 規模性分配的變化:基尼係數真的下降了嗎?

國家統計局公佈的基尼係數從2009年開始下降,到2015年降為0.462。2016年雖然又提高到了0.465,但變化幅度不大。那麼,能否認為我國的收入差距已經進入了趨勢性的縮小階段了呢?我們認為,雖然城鄉收入差距和地區收入差距都出現了縮小,但還不能就此認為我國總體的收入差距已經趨勢性縮小,因為“統計外收入”作為影響基尼係數測算的重要因素,還未被考慮在內。近年來,約有20%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被現有的住戶調查覆蓋,2015年的統計遺漏率為19.5%。統計遺漏率最高的是高收入群體的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2009年以來基尼係數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被統計遺漏的結果。把“統計外收入”考慮到基尼係數測算中後,我國基尼係數提高了約10個百分點,基尼係數呈現出高位波動而非下降的態勢,這意味著我國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比統計數據更高,實際居民收入差距因而更大,調節收入差距所需的政策力度也更大。

(一) 基尼係數的變化

規模性分配是指居民(家庭)之間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可以使用基尼係數來衡量。基尼係數介於0~1,基尼係數越大,表示不平等程度越高。根據國際經驗,如果一個經濟體的基尼係數在0.3以下,可以認為收入差距非常小;如果大於0.4,可以認為收入差距較大,社會矛盾就會比較尖銳。在再分配體系比較健全的西歐、北歐、澳大利亞、日韓等國家,基尼係數一般都維持在0.4以下,社會環境相對和諧穩定。而像拉美地區一些國家,基尼係數多在0.5以上。

按照我國現行的統計辦法,一般以居民可支配收入數據來計算基尼係數。在2013年國家統計局發佈基尼係數之前,已經有很多民間調查粗算了我國的基尼係數。一般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之初,基尼係數很小,在0.2以下。20世紀90年代基尼係數開始上升,2000年前後達到了0.4,2008年前後接近了0.5。雖然這些民間調查的調查規模不大,但還是基本反映出了我國收入差距不斷增大的事實。這一點在國家統計局公佈基尼係數之後得到了印證。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我國2003年以來的基尼係數如圖4所示。2003年,我國基尼係數達到了0.479,2008年達到了0.491。針對收入差距快速拉大以及其他分配不合理的問題,201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全面細緻地部署了收入分配改革任務。在各方推動下,基尼係數從2009年開始微降,2015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係數為0.462,這是2008年以來的第7年下降,也是2003年以來的最低點。但是到了2016年,基尼係數再次提高到了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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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國基尼係數下降的解讀

近年來,我國著力推進城鎮化建設,破除城鄉地區間的要素流通障礙,促成城鄉地區間的平衡發展。這帶來了兩種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結果,即城鄉收入差距和地區收入差距的縮小。但是,發展階段和體制機制帶來的收入差距擴大的作用力並沒有消失。拋開這些因素不談,僅僅是統計體系自身的問題“統計外收入”大量存在,就已經讓我們對目前公佈的基尼係數的可靠性提出了疑問。

那麼,是不是能夠認為我國已經進入了收入差距不斷縮小的軌道了呢?我們認為,現在還不能下這個結論。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統計外收入”長期遊離於國民收入核算體系之外,使得我國收入分配格局看起來撲朔迷離。

“統計外收入”是指難以被常規的住戶調查發現的居民收入,它是社會各界一直比較關注的問題。王小魯(2010)認為被統計遺漏的“隱性收入”為9.26萬億元,約佔當年GDP的30%多。甘犁(2013)認為統計上的居民收入是實際收入的93%。“統計外收入”大致可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合理合法但沒有被統計的收入。

對此,李實和羅楚亮(2011)利用胡潤榜、福布斯榜以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估算了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及其對基尼係數的影響,發現2007年城鎮基尼係數上升了9個百分點,全國基尼係數上升了5個百分點。白重恩(2015年)認為2002年至2009年家庭收入的平均遺漏程度為65%,隱性收入規模佔我國2002~2009年相應各年GDP的19%至25%;城鎮基尼係數為0.5,而非國家統計局公佈的0.34。二是非法非正常收入。這些收入居民不願意也不敢公開,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而資料的可獲性及準確性是相關研究最大的障礙。陳宗勝和周雲波(2001)利用執法機關公佈的資料,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規模及其對基尼係數的影響進行了估計,發現1997年全國基尼係數上升了9個百分點。三是虛擬收入。虛擬收入主要是指居民自有住房服務業產生的財產性收入。楊巧和黨琳(2017)的研究表明,虛擬租金納入我國居民收入統計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總體上縮小了。

這些研究都是我們認識“統計外收入”的有益參考。張車偉和趙文(2018)利用國家統計局《資金流量表》測算了我國1992年到2014年“統計外收入”的規模和結構。根據最新的統計資料推算,2015年我國“統計外收入”的規模為7.33萬億元,統計遺漏率為19.5%,佔全國GDP的比重為10.6%。這部分收入主要是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見圖6)。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張車偉 趙 文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

摘 要: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關係,讓經濟增長更好地惠及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而工資制度改革始終貫穿三類分配關係。目前,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城鄉和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有所縮小。但逐步擴大的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整體偏低。未來,需要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相應回報,並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關鍵詞:工資;收入分配;勞動報酬;居民收入;基尼係數;個人所得稅

JEL 分類號: J17; J38

一、 引言

2018年,我國的人類發展指數排名上升到了第86位(UNDP,2018)。其中,以購買力平價計算的人均國民總收入達到15270美元,排名第77位,已經是實實在在的中等收入國家。同時,我國的產業結構更加合理,經濟增長方式更加可持續,改革開放成果更加豐碩,社會發展前景更加看好。這一系列成就的取得,離不開正確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制度與收入分配關係幾經變革。新中國成立初期,工業基礎十分薄弱。為了保障國家政治獨立、國防安全,滿足經濟建設需要,同時受蘇聯工業化道路成功的帶動,我國確立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集中力量建立起完整的工業體系。期間,工資制度經歷了兩次大的制度變革和數次小範圍的調整。事實證明,這一時期的重工業優先和按勞分配的工資制度以及圍繞其設計的分配製度,符合當時的國情。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變化巨大,分配機制也發生了適應時代要求的新變化。產業結構從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並正在向服務業主導型經濟轉變。所有制結構和分配結構深刻變化,實現由單一公有制到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轉變,從絕對平均主義轉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

新中國成立初期到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分配關係主要是國家、國營企業、職工、集體經濟之間的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之間的關係演變為政府、企業、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重工業和輕工業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之間的分配關係,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關係演變為城鎮原住居民和外來人口之間的分配關係。目前,公有制主體地位鞏固,繼續保持控制力和影響力。非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在促進增長、擴大就業和激發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如何讓經濟增長的果實更好地惠及全體國民,一直是我們前進路上的課題。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拓寬居民勞動收入渠道。工資制度改革,既涉及資本和勞動之間的要素分配關係,還涉及行業之間、就業群體之間、居民之間的分配關係,始終是貫穿各種分配關係的主線之一,也是近一個時期我們收入分配改革的主要著眼點和落腳點。

在新中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回顧工資與收入分配關係變化的改革進程,探討過去經驗所蘊藏著的對未來改革的深刻啟示,能夠讓我們更加清楚地知道我們當前所在的歷史位置和前進方向。本文回顧新中國成立以來工資和收入分配改革歷程,分析當前收入分配形勢,展望未來的收入分配改革。

二、 改革開放前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變遷

收入分配製度在新中國成立前後,有過重大變化,即從帶有平均主義色彩的供給制,改成了等級森嚴、差距較大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楊奎鬆,2007)。對是否通過利用等級差或擴大收入差距的辦法來激勵人們努力工作,進而體現社會主義式的多勞多得的分配特色這種觀點,實際上決策層未能達成一致。這是改革開放之前,我國收入分配關係不斷調整的原因和主線。總體來看,我國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改革開放前的分配關係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基本實行的是公有制經濟按勞分配和其他經濟成分分配方式相結合的收入分配製度,它具有“大集中、小自由”的特點。第二階段實行的是收入分配平均化的分配製度。從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來看,儘管工資差別看起來不大,但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一) 兩次工資改革

1.新中國成立前後的工資調整與第一次工資改革

新中國成立初期,供給制、工資制等多種分配製度並存的狀態,難以適應新的形勢。舊工資制度雜亂且無法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妨礙國民經濟計劃的編制與各地區之間的平衡。對此,1950年8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資條例(草案)》,確定了改革工資制度的三條原則。第一,儘可能改革得比較合理,為建立全國統一合理的工資制度打下初步基礎;第二,照顧現實,照顧廣大人民的生活,做到大多數職工擁護;第三,照顧國家財力和工農關係,不過多增加國家負擔。隨著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完善和不斷髮展,在分配領域實行按勞分配原則的條件也逐步具備。1952年前後,經過各方面的準備工作,全國以各大行政區為單位,分別進行了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

①以工資分作為全國統一的工資計算單位,並規定工資分所含實物的種類和數量。每一工資分,摺合為糧、布、油、鹽、煤五種實物(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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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供給制改為工資制。1950年7月,財政部制定了《中央直屬各機關一九五〇年度暫行供給標準》,規定把實行供給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包括糧食、菜金、煤炭、細糧補貼,鞋襪、棉被補貼,過節費,輕病號補助等項)及其他津貼,一律折米包乾供給。分為大、中、小灶三種待遇標準。大灶待遇的,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165斤;小灶225斤。其他如服裝、技術津貼、保健費、老年優待費、婦嬰費(婦女衛生費、生育費、嬰兒保育費、托兒費、保姆費、六至十五歲孩子生活費等),以及住房、水電、傢俱等項,照舊供給。即伙食費和津貼單獨按大、中、小灶三種標準發給個人自由支配,其他部分仍由公家供給。這是從供給制到工資制的過渡。

2.第二次工資改革

第一次全國性的工資改革是以各大區為單位進行的,還需要進一步在全國層面統一工資制度。到了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由於地區間工人調動頻繁,各地區不同的工資標準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1949年到1952年的恢復時期,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速度快於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開始出現農民向城市流動的現象。

為此,1953年到1955年,沒有在全國層面調高工資。這一時期消費品價格上漲,職工實際工資下降。同時,我國生產力有很大發展,物質基礎相對豐厚。

根據上述情況,國務院於1956年6月通過了《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此次工資改革的原則是:鑑於全國物價基本穩定,取消工資分制度,實行貨幣工資制。職工平均工資提高的幅度,根據國家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情況及當時的政治經濟任務來確定,職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勞動生產率水平相適應,並且要使勞動生產率提高的速度超過職工工資的提高速度。根據國家工業化的政策,提高重工業部門、重點建設地區、高級技術工人和高級科學家、技術人員的工資。

這次工資改革統一了企業工人的工資等級表,以及產業工人的技術等級標準。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倍數、熟練工與非熟練工、繁重勞動與輕便勞動、高溫工作與常溫工作、井下與井上、技術工種與非技術工種的工資差距拉大(以工業門類健全的遼寧地區國營工業企業工人的八級工資制和管理人員工資標準為例,如表4和表5所示)。商業企業業務人員(售貨員、保管員、採購員、服務員)按照商業、糧食、外貿、供銷合作等部門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在部門內部,根據業務內容規定了不同的工資標準。地質、鐵路、民航、郵電、海運、農林水利的工資標準,分別由相關部門參照制定。

1955年1月,軍隊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全部改行了工資制。改為工資制以後,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一切生活費用均由個人負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共30級(見表6),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資加上北京地區物價津貼16%以後,為649.6元,最低20.88元,最高與最低相差31.11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倍數,也是最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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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躍進”到“文革”結束時期的工資制度調整

1958年到1960年,即“大躍進”時期,國民經濟出現了較大的波動。工資和分配製度在供給制和工資制之間搖擺。在“大躍進”運動中,基本建設規模急劇擴大,造成了職工人數大增。僅1958年一年,全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人數就增加了二千多萬人,相當於原有職工的85%。1960年與1957年相比,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共增加了2593萬人,增長了一倍多。

職工人數的急劇增加,引起了工資基金的大突破。工資基金是國家按照計劃下達為支付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基層單位全體職工勞動報酬而設置的一種基金,是各單位職工工資的來源。包括按工資標準支付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計件工資、保留工資、停工工資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工資總額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浮動工資、自費改革工資等。工資基金的總額,應與社會總產品中能夠出售給領取工資者的消費資料總量相適應。1960年與1957年相比,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增加了107億元,增長率為68.6%。由於工資基金增長過快,1958年社會商品購買力超過市場商品可供量,其差額為3.5億元,1960年,差額擴大到74.8億元。

1961年,決策層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同時,對貫徹執行按勞分配原則的必要性的認識,也逐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取消了供給制、半供給制半工資制,恢復了獎勵制度和計件工資制度,並在1963年為職工調高了工資。

“文革”期間,獎金和計件超額工資被平均發給職工,平均主義盛行,結果造成了不管幹和不幹、幹多幹少、幹好幹壞都一樣。這嚴重破壞了按勞分配原則,挫傷了職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給生產建設帶來巨大損失,給人民生活帶來極大困難。十年間,工業勞動生產率下降了10%,1976年全民職工年平均工資605元,比1965年還少了47元。

(一) 四部門分配關係

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收入分配製度和關係,一直是黨和國家的重要課題。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主要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和與之配套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製度。分配關係調整的原則是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調整範圍主要在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農民之間。隨著國民經濟運行的節奏變化,分配關係也在不斷調整。

新中國成立初期,通過沒收官僚資本、土地改革以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等,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單純的以國營經濟、集體經濟為主體的公有制經濟,在農村,主要是以家庭經營為特徵的個體農民,經過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經濟。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層面講,只存在單一的公有制,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形式的差別。在這一時期,集體經濟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52年的55%下降到了1957年的41%,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7%提高到了17%,國企職工收入佔比從16%提高到了26%。

國家、國營企業、職工三者分配關係表現為“國家得大頭、企業得中頭、個人得小頭”。1949年到1978年,農村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在80%到90%之間,但農村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40%到50%之間,其餘的國民收入分別為政府收入、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平均來看,國營企業收入、國營企業職工收入分別佔國民收入的18%、19%,政府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為16%。政府、國營企業、國營企業職工和集體經濟的這一分配關係,在不同的時期有一些調整,如表7所示。

“大躍進”期間,國民收入向鋼鐵等行業傾斜。1957年與1960年相比,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從17%提高到了34%。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從26%下降到了18%,集體經濟收入佔比從41%下降到了35%。分配格局巨大的變化帶來了一些部門的困難。1961年,黨中央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提出了一些理順關係、調整經濟的重大政策措施。比如:調整農、輕、重的比例關係,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係;調整產業內部的比例關係;在企業中恢復、完善和建立各項合理的規章制度;調整農村人民公社內部的組織形式和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等。1962年,國營企業收入佔比下降到9%,國民收入重新向民生領域傾斜,居民收入恢復到了“大躍進”前的水平。“文革”期間,政府收入佔比下降幅度較大,從1966年的19%下降到1976年的10%;國營企業收入佔比和國營企業職工收入佔比有所提高;集體經濟收入佔比穩定。

同時,職工實際工資增長遠遠低於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的增長速度。1952年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為119.40元,1978年為382元,增長了2.20倍,同期,職工年名義平均工資,1952年為445元,1978年為615元,僅增長了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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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個人收入分配方面,改革開放前將按勞分配看成是社會主義階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經存在的多種分配方式都被視為非社會主義性質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當時的“按勞分配”只有兩種形式,即工資和“工分”。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城鎮集體企業,均實行工資制;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工分”制。工資性收入幾乎是城鎮居民收入唯一來源,農村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為從集體所得的工分收入。

但是,由於當時的工資等級、標準和水平由國家統一制定,同一部門、行業的工資等級、標準基本上全國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門、行業和地區間略有差別,企業職工的工資多少與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好壞、經濟效益高低關係不大。在農村,農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以生產隊(或大隊)為集體經營單位,在生產隊(或大隊)裡評“工分”,然後憑“工分”取得勞動報酬。“工分”的分值由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所決定,生產隊(或大隊)的純收入則取決於農產品的數量和價格,而當時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絕大部分是由國家統一決定的,所以,農民的收入水平實際上受國家計劃調節。在生產隊(或大隊)內部,農民由生產隊“派活”,進行集體勞動,加之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從而出現了嚴重的平均主義分配傾向。由於傳統的計劃體制和嚴格的戶籍制度的限制,城鄉之間生產要素不能自由流動,工農業產品不能自由交易,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無法轉移到城市,城鄉二元體制逐步形成並不斷強化。

綜合來看,改革開放以前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是一種高度集中的計劃分配製度,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工資分配實行的是單一型的略有差別的平均分配,並沒有真正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這造成我國的個人收入平均化趨勢極為明顯。據統計,1978年,城市的基尼係數為0.16,屬於絕對平均範圍,農村的基尼係數為0.21,屬於比較平均範圍,均遠低於0.3-0.4的相對合理範圍。從更為寬泛的福利角度來看,住房、祕書、警衛、司機、專車、勤務、保姆、廚師、特供、醫療、教育各個方面的分配,在各階層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說,改革開放前居民收入差距的真實情況可能並不像基尼係數顯示的那樣小。

三、 功能性分配的變化:收入分配格局變動的趨勢

改革開放以來,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不斷化解,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了起來。但逐步擴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先富帶動後富”的機制還不健全,力度還不夠大。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一般來說,資本要素相對具有集中化傾向,勞動要素相對具有均等化傾向,勞動報酬水平偏低的話,收入差距就會拉大(張車偉和趙文,2017)。2012年以來,我國僱員勞動報酬佔全部GDP的比例雖然有所提高,但絕對水平依然偏低,是一種對勞動者不十分有利的分配格局。作為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勞動報酬份額偏低以及工資水平增長緩慢,都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增長。儘管我國居民的儲蓄率較高,但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居民難以從資本市場上獲取合理的收入。2017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但由於經濟成果分享機制還不完善,以及前一時期經濟刺激政策效應逐漸淡去、國有部門和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的工資水平增長緩慢等原因,全國平均的僱員實際工資水平有所下降。

(一) 勞動報酬份額與實際工資水平

勞動報酬份額是指僱員部門勞動報酬總額佔僱員部門增加值的比重。與農戶經濟和個體經濟等傳統自僱經濟不同,現代經濟是以公司化方式組織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有明確的僱傭關係,因此經濟活動獲得的報酬能夠按照資本要素和勞動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由此,現代經濟可以被稱為僱員經濟。這種分配關係通常稱為功能性分配。勞動報酬份額越大,勞動者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就越多。

僱員經濟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兩個因素直接決定。一是僱員工資水平,二是僱員總數。在兩者背後,是產業結構、技術變遷等一系列因素影響了勞動報酬份額。沿用之前的方法(張車偉和趙文,2015),我們計算了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見圖1)。加入WTO之後,我國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先降後升。2001年到2011年,僱員經濟部門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力供大於求,實際工資水平持續走低。那一時期,我國農村可轉移人口數量巨大,他們進城務工之後,我國以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力軍的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由於勞動力供大於求,工資水平較低,經濟增長的成果大部分歸為了資本報酬,因此,儘管工薪就業者的數量不斷增加、僱員化水平不斷提高(見圖2),但勞動報酬份額一直下降。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局面下,勞動報酬份額越低的產業,勞動成本優勢越明顯。這些產業規模相對擴大是勞動報酬份額下降的重要原因(白重恩等,2008;羅長遠、張軍,2009),產業結構效應是勞動報酬份額變化的主要來源(孫文傑,2012;周明海,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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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由於外部出口需求和內部要素結構的雙重變化,我國勞動報酬份額逐漸回升。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使得發達國家的貿易支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這對我國商品出口的影響非常明顯。2006年,在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淨出口三大需求中,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一度達到15.1%,2002年到2007年平均達到了5.5%。而到了2009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大幅度降到了負的42.6%。2010年到2016年,貨物和服務淨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平均為負的3.4%。我國出口的商品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的,因此,能夠吸納大量就業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受到巨大沖擊。國內產業逐漸向非勞動密集型產業轉型。這一時期,我國內部要素結構也發生了變化。2012年前後,劉易斯轉折點到來,新增勞動力數量逐漸縮小,15~64歲人口的數量下降,勞動力市場供求漸趨平衡。內外雙重因素都使得壓低僱員工資的傳統作用力失去了支點。僱員經濟部門的勞動報酬份額從2011年的41.5%提高到了2016年的46%。在勞動者數量基本穩定、勞動報酬份額上升的情況下,僱員的名義工資水平大幅度上升,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略有上升。

如圖3所示,以僱員工資和人均GDP的比值作為實際工資水平來看,2003年到2012年的十年中,儘管名義工資在上漲,工資相對於物價水平的購買力也在提高,但相對於經濟增長來說,工薪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實際上經歷了長時間大幅度的下降。經濟增長的成果還沒有合理地惠及普通勞動者,而是更多地轉化成了資本報酬。這就是我國提出“勞動者報酬要和生產率提高同步”的背景。2011年到2016年,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從0.775上升到了2016年的0.836,提高了7.8%。其中,城鎮單位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5%,其他僱員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3.6%。另外,外出農民工的實際工資水平提高了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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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資金流量表的數據,可以計算我國1992以來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從初次分配來看,1992~2008年,政府收入和企業收入都呈現上升趨勢,企業部門從17.37%上升到25.26%,上升了7.81個百分點,政府收入則從16.57%上升到17.52%,上升接近1個百分點,而居民部門收入則大幅度下降,由66.06%下降到57.23%,下降了8.83個百分點。初次分配階段居民收入的下降主要由企業部門的上升所解釋。

以初次分配收入為起點,各部門經過收入稅、社會保險繳款或福利、社會補助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等再分配項目調整,形成可支配收入,形成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收入稅是企業和居民部門向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社保繳費包括企業和個人繳款兩部分,但在國民經濟核算中,社保繳費在初次分配階段被計為勞動者報酬,而在再分配階段,將企業和個人繳款的總和計入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繳納的社保繳款中。社保福利是政府向居民的轉移。由於我國居民社保繳款一直高於政府社保福利支出,故社會保險部分表現為居民部門向政府部門的淨轉移。社會補助是政府和企業部門對住戶進行的轉移支付,以政府部門支出為主。

再分配後,國有收入的分配格局仍然表現為企業部門和政府部門的收入佔比上升以及居民部門收入的下降。1992~1998年,企業部門份額從11.70%上升到21.60%,上升了9.9個百分點,政府部門從19.96%上升到21.28%,上升了1.32個百分點,居民部門則從68.34%下降到57.11%,下降了11.32個百分點。與初次分配格局相比,再分配使得企業部門收入下降,政府部門收入上升,居民部門收入略有下降。以2008年為例,企業部門收入下降了3.65個百分點,居民部門下降了0.11個百分點,而政府部門則上升了3.77個百分點。政府部門通過再分配得到了更高的收入份額(見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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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國民收入分配都表現為居民收入比重的下降。初次分配階段,國民收入分配主要向企業部門傾斜,企業部門的收入增加解釋了居民收入下降的近90%,居民收入下降剩下的10%則由政府部門收入上升所解釋。在再分配階段,政府部門收入進一步上升,企業部門收入下降,居民部門微降,其中在2004年之前,居民部門收入份額在再分配階段比初次分配階段有所上升,2004年之後則表現為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以2008年為例,政府部門再分配階段收入的上升主要有企業部門收入下降做解釋,因此,再分配階段,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向政府部門傾斜。

2009年到2015年,部門間的初次分配格局大致穩定,再分配向居民部門傾斜。再分配後,企業部門的收入份額變化,由2009年的-3.5%變為2015年的-4.3%,政府部門由3.7%下降為3.6%,居民部門由-0.2%提高到了0.7%。除了再分配之外,勞動報酬份額的提高也是居民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提高的重要原因。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勞動報酬。2009年勞動報酬佔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約為81%,2015年提高到了84%。同期勞動報酬佔全國GDP的份額也從31.2%提高到了34.5%。

綜上所述,2009年之前,我國收入分配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當然,分部門來看,造成居民收入下降的原因在初次分配階段是因為企業部門收入增加造成的,而從再分配階段來看是因為收入分配向政府部門傾斜的結果。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下降的主要原因在於作為居民部門主要收入來源的勞動報酬佔GDP的份額出現了下降。同時,雖然資本要素收入佔國民收入的比重在提高,居民部門的資本要素收入卻下降了。這是由於資本市場的現有規則不利於資本要素收入轉變為居民收入。2012年以來,勞動報酬份額在佔GDP的比例不斷提高,是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斷提高的主要原因。

四、 規模性分配的變化:基尼係數真的下降了嗎?

國家統計局公佈的基尼係數從2009年開始下降,到2015年降為0.462。2016年雖然又提高到了0.465,但變化幅度不大。那麼,能否認為我國的收入差距已經進入了趨勢性的縮小階段了呢?我們認為,雖然城鄉收入差距和地區收入差距都出現了縮小,但還不能就此認為我國總體的收入差距已經趨勢性縮小,因為“統計外收入”作為影響基尼係數測算的重要因素,還未被考慮在內。近年來,約有20%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被現有的住戶調查覆蓋,2015年的統計遺漏率為19.5%。統計遺漏率最高的是高收入群體的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2009年以來基尼係數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被統計遺漏的結果。把“統計外收入”考慮到基尼係數測算中後,我國基尼係數提高了約10個百分點,基尼係數呈現出高位波動而非下降的態勢,這意味著我國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比統計數據更高,實際居民收入差距因而更大,調節收入差距所需的政策力度也更大。

(一) 基尼係數的變化

規模性分配是指居民(家庭)之間的收入差距。收入差距可以使用基尼係數來衡量。基尼係數介於0~1,基尼係數越大,表示不平等程度越高。根據國際經驗,如果一個經濟體的基尼係數在0.3以下,可以認為收入差距非常小;如果大於0.4,可以認為收入差距較大,社會矛盾就會比較尖銳。在再分配體系比較健全的西歐、北歐、澳大利亞、日韓等國家,基尼係數一般都維持在0.4以下,社會環境相對和諧穩定。而像拉美地區一些國家,基尼係數多在0.5以上。

按照我國現行的統計辦法,一般以居民可支配收入數據來計算基尼係數。在2013年國家統計局發佈基尼係數之前,已經有很多民間調查粗算了我國的基尼係數。一般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之初,基尼係數很小,在0.2以下。20世紀90年代基尼係數開始上升,2000年前後達到了0.4,2008年前後接近了0.5。雖然這些民間調查的調查規模不大,但還是基本反映出了我國收入差距不斷增大的事實。這一點在國家統計局公佈基尼係數之後得到了印證。

根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我國2003年以來的基尼係數如圖4所示。2003年,我國基尼係數達到了0.479,2008年達到了0.491。針對收入差距快速拉大以及其他分配不合理的問題,201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全面細緻地部署了收入分配改革任務。在各方推動下,基尼係數從2009年開始微降,2015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係數為0.462,這是2008年以來的第7年下降,也是2003年以來的最低點。但是到了2016年,基尼係數再次提高到了0.465。

「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原創」我國工資與收入分配改革的回顧與展望

(二) 我國基尼係數下降的解讀

近年來,我國著力推進城鎮化建設,破除城鄉地區間的要素流通障礙,促成城鄉地區間的平衡發展。這帶來了兩種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結果,即城鄉收入差距和地區收入差距的縮小。但是,發展階段和體制機制帶來的收入差距擴大的作用力並沒有消失。拋開這些因素不談,僅僅是統計體系自身的問題“統計外收入”大量存在,就已經讓我們對目前公佈的基尼係數的可靠性提出了疑問。

那麼,是不是能夠認為我國已經進入了收入差距不斷縮小的軌道了呢?我們認為,現在還不能下這個結論。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的“統計外收入”長期遊離於國民收入核算體系之外,使得我國收入分配格局看起來撲朔迷離。

“統計外收入”是指難以被常規的住戶調查發現的居民收入,它是社會各界一直比較關注的問題。王小魯(2010)認為被統計遺漏的“隱性收入”為9.26萬億元,約佔當年GDP的30%多。甘犁(2013)認為統計上的居民收入是實際收入的93%。“統計外收入”大致可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合理合法但沒有被統計的收入。

對此,李實和羅楚亮(2011)利用胡潤榜、福布斯榜以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估算了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及其對基尼係數的影響,發現2007年城鎮基尼係數上升了9個百分點,全國基尼係數上升了5個百分點。白重恩(2015年)認為2002年至2009年家庭收入的平均遺漏程度為65%,隱性收入規模佔我國2002~2009年相應各年GDP的19%至25%;城鎮基尼係數為0.5,而非國家統計局公佈的0.34。二是非法非正常收入。這些收入居民不願意也不敢公開,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而資料的可獲性及準確性是相關研究最大的障礙。陳宗勝和周雲波(2001)利用執法機關公佈的資料,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規模及其對基尼係數的影響進行了估計,發現1997年全國基尼係數上升了9個百分點。三是虛擬收入。虛擬收入主要是指居民自有住房服務業產生的財產性收入。楊巧和黨琳(2017)的研究表明,虛擬租金納入我國居民收入統計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總體上縮小了。

這些研究都是我們認識“統計外收入”的有益參考。張車偉和趙文(2018)利用國家統計局《資金流量表》測算了我國1992年到2014年“統計外收入”的規模和結構。根據最新的統計資料推算,2015年我國“統計外收入”的規模為7.33萬億元,統計遺漏率為19.5%,佔全國GDP的比重為10.6%。這部分收入主要是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見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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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最容易產生“統計外收入”。高收入群體收入水平高,有著較強的隱藏收入的動機。這就是所謂的“藏富心理”。低收入群體雖然也有藏富心理,但無富可藏。高收入群體的避稅手段更多。對此,黃奇帆就提出“工作在大陸、工資在海外”或者“錢在企業、不拿工資”等避稅方式。這顯然是普通勞動者難以做得到。高收入群體的“統計外收入”,必然對全國基尼係數有著顯著的影響。

在沒有全國性的微觀調查數據的情況下,我們無法推算“統計外收入”對基尼係數的影響。不過,我們可以提出一些猜測性的看法供讀者討論。第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統計外收入”對基尼係數的走向有著顯著的影響,從而改變了基尼係數的下降趨勢。從目前統計改革的進展來看,國家統計局2012年進行的城鄉一體化住戶調查,主要目的是解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統計核算問題,尤其是農民工收入的核算問題。從這個角度來說,有理由推斷統計遺漏率2012年以來的下降並不是高收入階層的收入統計改善的結果。也就是說,高收入階層仍然存在著大量的收入統計漏報現象。這對於基尼係數的影響顯然是非常大的。第二種可能的情況是,“統計外收入”對基尼係數下降的走勢改變不大。但是,考慮到目前“統計外收入”的體量如此巨大,以及我國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成長緩慢的現實情況,我們傾向於認為我國實際的基尼係數可能仍舊在高位徘徊,還沒有出現趨勢性的下降。

五、 對策思考

改革開放以來,各方不斷化解歷史所積累的和市場固有的收入分配矛盾,但逐步擴大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經成為經濟健康發展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負面因素。其中,功能性分配格局失衡是收入分配不合理的重要原因和源頭。從初次分配來看,勞動報酬份額依然偏低,是一種對勞動者不利的分配格局。作為居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勞動報酬份額偏低以及工資水平增長緩慢,都直接影響了居民收入增長。居民部門收入佔國民收入的份額約為54%,雖然近年來略有上升,但還遠未達到合理水平。

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必然帶來較大的收入差距。國家統計局公佈的基尼係數從2009年開始下降,到2015年降為0.462。2016年雖然又提高到了0.465,但變化幅度不大。那麼,能否據此認為我國的收入差距已經進入了趨勢性的縮小階段了呢?我們認為,雖然出現了像城鄉地區收入差距縮小這樣的積極現象,但不能據此認為總體的收入差距已經趨勢性縮小,因為“統計外收入”作為影響基尼係數測算的重要因素,還未被考慮在內。近年來,約有20%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未能被現有的住戶調查覆蓋,2015年的統計遺漏率為19.5%。遺漏率最高的是高收入群體的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2009年以來基尼係數的下降可能是高收入群體的部分收入被統計遺漏的結果。如果把“統計外收入”考慮到基尼係數測算中後,我國基尼係數提高幅度較大,那麼,這意味著我國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比統計數據更高,實際居民收入差距因而更大,調節收入差距所需的政策力度也更大。

建立合理有序的分配秩序,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的目標,級需要我們在初次分配中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讓各類要素取得合理的回報,又需要我們在再分配環節,合理調節收入差距,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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