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36號:全面營改增試點通知全文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水路運輸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除另有規定的條款外,相應廢止。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附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23日

知識延伸:

全面營改增的意義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範圍,並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範圍,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營改增改革若完成,我國加工製造業和服務業等三次產業間的流轉稅制將實現統一,與經濟活動有直接關係的稅制改革將基本完成,這在我國稅制改革當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簡化稅制促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全面營改增有助於消除服務業重複徵稅,簡化稅制,促進加工製造業和服務業稅制統一,從而有利於轉變經濟增長方式。

1994年分稅制改革確立了增值稅和營業稅平行課稅的基本格局,但客觀上就會出現一些兼營和混合銷售現象。比如飯店內部賣饅頭可能就要繳納餐飲業營業稅,而門外賣饅頭則應繳納銷售貨物增值稅;郵局賣郵票交營業稅,其他部門賣郵票就要交增值稅等。

過去《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增值稅混合銷售曾經一併繳納增值稅,但因影響營業稅作為地方財政收入,後來改為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儘管有助於理順中央和地方之間的財政關係,但這卻增加了稅務機關在稅制執行中的“自由裁量權”。

上述問題在1994年分稅制改革初期表現並不明顯,但在分稅制運行20餘年之後,一方面,現代產業在實際發展過程中高度融合,加工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之間的分野正在變得日益模糊,而針對不同產業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制設計客觀上脫離了我國產業發展的實際和現狀,使得稅務機關征稅和納稅人完稅在很多時候都變得無所適從。再加上我國增值稅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由國稅部門徵收、營業稅作為地方稅由地稅部門徵收,使得稅制變得更加繁雜。全面營改增改革完成之後,上述問題有望迎刃而解。

納稅人稅負變化需要理性研判

在營改增改革以及其他稅制改革當中,一條基本原則往往是“納稅人稅負不增加”。然而,這裡也要考慮名義法定稅率和實際稅率之間的區別。

有的企業原來徵稅不足,有的企業隱瞞收入、偷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之後,徵管鏈條當中買賣雙方會形成銷項和進項之間的稽徵關係,徵管加強,過去納稅人偷逃、隱瞞的稅收收入有可能隨著稅制轉換而“浮出水面”,這樣其稅負有可能增加。事實上,這種情況下增加的稅負並沒有增加納稅人負擔,只是在納稅人之間公平稅負的過程中的“正常回歸”。否則,過去營業稅制下納稅人渾水摸魚、隱瞞收入、偷逃稅款,只會“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擾亂市場秩序和稅收營商環境。

從這種意義上說,全面營改增加強徵管,可以為納稅人創建更加公平的稅制環境,促進納稅人公平競爭和社會整體經濟效率的提升。

後“全面營改增”時代的稅制改革展望

營改增改革完成之後,與企業經濟活動有直接關係的稅制改革基本完成,在我國稅制改革當中具有“里程碑”意義。下一步稅制改革的重點將從“企業稅制”過渡到“個人稅制”,將進入社會領域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等直接面向自然人納稅人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稅制改革將進入“深水區”。

但是,全面營改增之後增值稅制就完美了嗎?實際上並非如此。我們距離理想的增值稅還有很大的距離。

一是如何簡併稅率。增值稅中性稅收的作用主要通過單一的基本稅率來體現,營改增之後稅率檔次增加,包括17%、13%、11%、6%和零稅率等多檔,不僅增加了稅制的複雜性,也限制了增值稅面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納稅人時“一視同仁”的中性作用的發揮。因此,未來進一步簡併稅率將是完善增值稅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是出口退稅率的確定。全面營改增完成之後,增值稅的“體量”會進一步擴大。過去服務業營業稅不能出口退稅的部分,現在逐漸可以出口退稅,這勢必會增加財政負擔。為此,需要在綜合平衡財政負擔能力、出口貿易發展以及中央和地方負擔能力、區域均衡發展的背景下,科學界定出口退稅率。

三是以票管稅向信息管稅轉變。增值稅的稅基是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增加值,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對象是“銷售收入減去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之後的淨值,這樣看來,增值稅事實上是非常接近於企業所得稅的。未來大數據的背景之下,增值稅是否需要併入企業所得稅一起徵收、從而進一步簡併稅制,是在當今信息化浪潮發展背景下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如果這種發展真正成為事實,那將顛覆我國傳統上流轉稅和所得稅、間接稅和直接稅的“稅種二分法”理論,稅制發展將呈現出典型的“所得稅化”或“直接稅化”的趨勢。

四是增值稅徵收有必要從生產地轉向消費地。現行增值稅在生產地徵稅,客觀上會鼓勵房地產等“重稅高利”行業發展、刺激投資。地方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會強化加工製造業和投資行為。未來增值稅應該轉變為消費地徵稅,而非生產地徵稅。所有生產地的稅收收入都納入中央稅,以便用於全國轉移支付,而所有消費地的徵稅都納入地方稅。這樣將降低企業稅費負擔、規範地方政府行為,切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我國現代財政治理體系,真正促進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和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財稅〔2016〕36號:全面營改增試點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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