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戶因存款被取消 專家:保障條例亟需修訂

經濟 北師大 高嶽 社會 蚌埠檢察 2018-12-10


低保戶因存款被取消 專家:保障條例亟需修訂


製圖/高嶽

法制日報記者 陳磊

□ 法制日報通訊員 趙婕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80多歲老人因有存款被取消低保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這位老人無兒無女、無配偶、無收入,因為名下存款超過兩萬元被取消待遇。

《法制日報》記者根據公開報道統計發現,2016年以來,總計已有7起類似事件發生。此外,一些網站上更是有多起有關諮詢。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至今將近20年,隨著社會的發展,當時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已經滯後,從而導致上述事件的發生。因此,國務院於1999年頒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亟需修訂,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問題出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鄧某是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居民,今年80多歲。她無兒無女、無配偶、無收入,2003年開始享受特困供養人員待遇,並在當地一家敬老院接受集中供養。

今年3月,當地社工部門工作人員對鄧某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化複核時,發現其個人銀行存款超過限額總額。

經過調查核實,當時鄧某名下3個銀行賬戶的存款總額為20805元,其中的14100元為2017年的徵地補償款,2100元為2017年和2018年的股份分紅。

今年5月,當地社工部門發現這一情況後,通知鄧某的親屬,表明存款超過限額將影響享受待遇。3個月後,由於鄧某名下銀行存款超過佛山市6個月的低保標準,當地社工部門按規定取消了她的特困供養資格。

鄧某的親屬向佛山市政務平臺投訴。佛山市三水區民政局答覆稱:三水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980元。其銀行卡財產超出低保標準,已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因此取消其特困供養待遇。

此事經媒體曝光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廣東省民政廳負責人迴應稱,應具體甄別老人的財產構成,如果不適合被取消,將盡快恢復其供養資格。

目前,鄧某支付了敬老院託養費和其他支出後,其銀行賬面上費用已基本達到特困供養人員資格。今年12月,老人就可恢復享受特困供養待遇。

記者根據公開報道梳理髮現,鄧某的遭遇並非個例。自2016年以來,至少有7起類似事件被媒體報道。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管理研究院副教授謝瓊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確定低保待遇需要基於家計調查,經過家計調查,家庭收入在低保線下,就可以享受低保。

謝瓊說,低保待遇的發放也要遵循動態調整機制,對於一個人或者一個家庭來說,低保不是永久資格,當申請人的經濟條件高於低保標準時,就要退出低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一位副教授對《法制日報》記者說,近年來,隨著相關部門之間數據共享工作的推進,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通過技術手段就能查到當事人的存款情況,當發現當事人存款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確實會依照法規、政策取消他們的待遇。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這位副教授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執法部門的做法並沒有錯,問題出在相關標準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的發展,現在已經顯得不合適了。

接受記者採訪的專家建議,亟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進行修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最低生活標準滯後於實踐發展

近年來,因有存款而被取消低保現象受到社會關注。

2016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張某因被民政部門核查銀行卡里有3萬元存款,超出了領取低保待遇的標準,被取消了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資格。

2016年11月,江蘇省常州市80多歲老人孫某因為名下有5萬元存款被取消領取低保的資格。

根據媒體的報道,老人這筆存款的來源,一是老伴兒去世時親朋送的慰問金,一是20多年領取低保待遇省下來的錢,一是逢年過節後輩孝敬的慰問金。

當地隨後的回覆稱:“取消低保的決定,完全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的。接到當事人的反映後,救助處已經和老人所在的鄉鎮聯繫,進一步核查老人的家庭情況。如果將來老人家的生活水平下降,符合救助條件,我們會重新把她納入到低保名單裡。”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申請人低保待遇被取消,還引發了官司。

2017年7月,遼寧省大連市的重度殘障人士張某的低保待遇被民政部門取消,原因是,經核查,他名下有一套房,他母親名下有一套房,他的家庭合計有兩套住房,不符合低保條件。

張某認為,自己作為重度殘障人士,根據政策可以單獨申請低保,於是把相關部門起訴至法院。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撤銷了民政部門的《停保通知書》,恢復了張某的低保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這一條的第二款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楊立雄對此撰文稱,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初,由於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鑑,我國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規定比較粗略。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標準確定。

楊立雄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經過多年實踐,這一標準已經滯後,而且,由於實踐中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層次過低,各地計算方法不統一,導致最低生活標準地區之間差異過大,影響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實施效果。

修改條例將低保事權調至省一級

針對廣東佛山的鄧某被取消低保一事,廣東省有關方面對媒體透露,廣東正在計劃修訂地方規定,將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的財產核定標準由不超過當地6個月低保標準,延長至不超過3年。

接受採訪的專家認為,更為迫切的是,對地方低保規定的上位法——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進行修訂。

我國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肇始於上個世紀90年代。

1997年8月,國務院發出《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推動在全國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9月,國務院頒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正式從制度上確立了我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當時的資料顯示,截至2000年1月,我國有668個城市和1689個縣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已經全部建立起面向非農業戶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為282萬人。

2007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國各地推廣開來。

5年後,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謝瓊認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也在逐步完善,相應制度漏洞也在逐步減少,但也不能否認各地在執行制度時存在偏頗,特別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機械地執行現行低保標準,確實不太合適。

謝瓊建議,關鍵還在於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進行修訂,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制度。

謝瓊舉例說,低保政策優惠疊加,會給低保戶增加很多“含金量”,一旦成為低保戶,就有教育救助、住房救助、醫療救助等,各種優惠疊加,反而比非低保戶條件好,因此,亟需對低保政策進行分類,不能隨意疊加,否則會造成制度不公平。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這位副教授認為,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總體偏低,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來講,有必要修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適當上調低保標準,既符合公平正義,也符合國家發展趨勢。

這位副教授還建議,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事權,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管理、家計調查、待遇發放等,主要由縣級政府負責,影響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實施效果,可以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發,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制定權和發佈權上交至省一級政府,縣級最低生活保障事權以家計調查和待遇發放等為主。

他建議,在修改條例時,可以由省一級統一本區域內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方法,確保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能夠保障申請人基本的生存條件和人身安全,在社會生活中能夠抵禦一定的生存風險。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