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化產業的基本概念與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

經濟 投資 市場營銷 英國 元浦說文 元浦說文 2017-10-14

論文化產業的基本概念與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

“範建華中國文化產業十論”之二論

論文化產業的基本概念與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

範建華

編者按:

“元浦說文”是由中國人民大學金元浦教授創辦的網絡信息公眾平臺,目標在於快速傳遞文化信息,傳播深度思考,彙集文化創意產業業界和學術精英,搭建產、學、研的合作平臺。近期我們將開闢專欄“範建華中國文化產業十論”,連續登載範建華先生的十篇力作,以饗讀者。

範建華先生是我國最早一批研究和實踐文化產業的領軍人物之一。作為我國文化產業理論研究的先行者和產業推動的操盤手,他著作頗豐,已出版了《中國文化產業通論》《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史》《中國文化產業50問》(合著)《節慶文化與節慶產業》(合著)等學術著作;在《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紅旗文稿》《中國行政改革》《思想戰線》等權威學術報刊發表學術論文上百篇,多篇被《新華文摘》《人大報刊複印資料》《中國社會科學文摘》等刊物全文或論點轉載摘編。許多文章提出的思想、觀點,具有原創性、創新性、前瞻性。我們從中擷取10篇有代表性的文章發表,必將有助於中國文化產業理論的不斷創新發展和指導實踐產生積極意義。

近十年來,文化產業在我國的發展風生水起,突飛猛進。由此,也引發國內眾多的專家學者對文化產業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一時間,文化產業成為學術界的一個炙手可熱的研究領域,各類研究成果噴湧而出。理論研究的深入進行,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實踐的快速發展。但令人微感憂慮的是,直至目前,我國文化產業研究界仍然沒有對文化產業概念形成了一個較為統一的認識,很多學者都各執一詞,眾說紛紜。這樣的狀況,不僅不會給我們如火如荼的文化產業實踐帶來更多的好處,相反會成為實踐之累、實踐之痛,甚至會在實踐領域引起一些不必要的混亂。因此,我們很有必要從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出發,進一步釐清文化產業概念。

一、文化產業概念的演變

文化產業追根溯源是一個外來概念。在我國,無論是學界,還是政府部門,正式地使用“文化產業”這個概念至今都不過20年時間。

如果從源頭來看,是德國法蘭克福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瓦爾特·本雅明在其1926年出版的《機械複製時代的藝術》一書中最早使用了“文化產業”這個概念,但當時並沒有引起太大的反響。20年後,同樣是法蘭克福學派的另兩位重要學者霍克海默和阿多諾1947年合著出版了《啟蒙的辯證法》一書提出“文化工業”理論。他們對文化工業持有強烈的批判態度,認為文化工業只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操控意識形態的一種形式,並在商業力量操縱下喪失了藝術價值。他們的觀點受到了西方各國學者的廣泛認同。由於“工業”和“產業”在英文中都使用同一個詞“industry”,所以人們普遍認為是霍克海默和阿多諾最先提出了“文化產業”的概念。

在法蘭克福學派之後,西方關於文化產業的研究逐漸出現了兩種趨勢:一種是延續了法蘭克福學派的觀點,從理論層面對文化產業進行探討,注重研究文化產業的生產機制和生產原則,仍然帶有濃重的批判色彩;一種是更多地側重於文化產業的生產實踐,以經濟學的視野對文化產業的生產、流通、傳播以及消費等環節進行研究。

隨著文化產業實踐的不斷豐富,文化產業發展引起了大多數西方國家在政府層面上的關注,開始通過政策來影響和推動文化產業的發展,使之成長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由此也產生了不同國家對文化產業概念的不同界定。

1997年是世界文化產業發展極其重要的一年。在這一年,許多國家或組織都對文化產業進行了各自的界定。

芬蘭將文化產業定義為“基於意義內容的生產活動”,稱為“內容產業”。

美國製定的“北美行業分類系統”則從知識經濟的角度把一些文化相關產業如通訊、新聞出版、電影、音像錄製、在線服務等劃入“信息產業”範疇。同時把文化產業狀況稱為“版權產業”,將文化產業視為“可商品化的信息內容產品業”。

歐盟指出文化產業是基於文化意義內容的生產活動,幷包括一切具有現代文化內容標識的產品和貿易活動。

英國成立了“創意工業專責小組”,把文化相關產業稱之為創意產業,並對其概念進行了規定,即源於個人創造力、技能與天賦的活動。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把“文化產業”定義為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

新加坡1998年將創意產業定為21世紀的戰略產業,出臺了《創意新加坡》計劃,又在2002年9月全面規劃了創意產業的發展戰略,稱要樹立“新亞洲創意中心”的聲譽,要成為“一個文藝復興城市”、“一個全球的文化和設計業的中心”、“一個全球的媒體中心”;香港也在2002年9月推出研究報告全面梳理了香港的創意產業的現狀;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的政府也都對創意產業進行了研究和規劃;韓國則是在亞洲金融風暴後痛定思痛,把文化產業作為重振經濟的一個突破口,其政府制定了《文化藝術振興法》,明確文化產業是指用產業手段製作、公演、展示和銷售文化藝術及其用品,並以此為經營手段的事業。

從國外各國的實踐及理論研究來看,文化產業(工業)被延伸為內容產業、版權產業、創意產業、文化貿易等等不同稱謂的概念,雖然各自的內涵及外延均有所不同,但實質都有一個共同的出發點和歸宿就是文化意義上的生產。

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踐領域,基本上都沒有文化產業的概念。90年代初,我國部分學者才逐步開始了對文化產業的理論探討。從政府層面來說,也開始在文化部門的第三產業領域有了文化產業的提法。到2000年,中央文件《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首次正式使用“文化產業”這個概念。2002年黨的十六大明確劃分了經營性的文化產業和公益性的文化事業,使文化產業發展在我國獲得了合法地位,引發了我國文化產業的飛速發展。隨著實踐的深入推進,大批相關的學者開始轉而進行文化產業理論研究。但學者們受國外理論的影響,對文化產業的界定五花八門,在提法上有版權產業、內容產業、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等,莫衷一是。從各省市區制定的政策和規劃來看,基本上使用了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兩種提法。

2004年,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宣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從國家有關政策方針和課題組的研究宗旨出發,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文化及相關產業概念界定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同時按核心層、外圍層及相關層對文化及相關產業進行了劃分:以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藝術為主的行業為文化產業核心層,以網絡、旅遊、休閒娛樂、經紀代理、廣告會展等為主的新興文化服務業為文化產業外圍層,以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生產和銷售為主的行業為文化產業相關層。

至此,我國從國家層面上對文化產業有了一個相對統一的界定。但在理論界,文化產業概念之爭仍在繼續。從歷史來看,理論之爭必然累及實踐。因此,我們有必要從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入手,進一步釐清文化產業的內涵和外延。

二、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

任何一個產業的生成、發展、變化,都有著其內在的必然的邏輯聯繫。而這種聯繫實質上是這個產業各核心要素之間交互作用的結果。所以,要準確把握住一個產業的內涵和外延,首先必須弄清楚構成其有機整體的核心要素,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從實踐的角度出發,我們認為,文化產業最為核心的要素應該是人才(創意)、資本、資源、市場。

(一)人才(創意)是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

發展文化產業需要人才支撐。人才是文化產業賴以發展的關鍵要素,是文化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的連接點,或者說人才猶如在文化資源與文化產品之間搭起的一座暢通橋樑。所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人才是文化產業的第一資源。

我們這裡所說的人才是指有創意的人,因為創意在整個文化產業發展中起了關鍵性的作用。與一般的物質生產領域相比,文化產業發展壯大更多的是取決於是否擁有具有創意的人才。

文化產業意義上的創意,是指以文化生產和服務為對象的思維和觀念的活動,包括文化項目的策劃、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設計、文化內容的研發、文化活動的構思,以及文化生產經營的理念、創意的宗旨。創意在文化產業中猶如“孵化器”。文化資源優勢並不能天然地轉化為產業發展的優勢,要變資源優勢為產業優勢,關鍵是創意。創意意味著是對文化資源的加工,對文化資源的再創造、再提高,是文化產業創造價值的根源。創意在文化產業諸核心要素中處於先導位置,創意能力體現為文化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文化產業的價值創造過程是通過創意,即對文化資源的創造、整合、生產和銷售來實現的。通過創意的作用,文化資源優勢就可以轉化為產品優勢,從而進一步形成品牌和市場優勢。因為文化資源所具有的非獨佔性特徵,即使沒有文化資源優勢,也可以通過創意去整合其他國內外文化資源而創造出品牌和市場優勢來。

(二)資本是文化產業發展的關鍵要素

任何一個產業的發展,都離不開資本的支撐。這一點無論是從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角度,還是從西方經濟學的角度,都是一個無可辯駁的事實。無論文化資源多麼的豐厚,也無論創意多麼的獨具匠心,如果缺失了資本,那麼一切都只能是空中樓閣,就始終完成不了文化資源到文化產品的“神奇一跳”。國內外大量實踐證明,文化產業的發展必須要用大量的資金,比如好萊塢一部大片的拍攝,動輒就需要幾千萬甚至上億美元的投入。而在國內,許多地區文化產業發展不順,原因不在於缺少文化資源,不在於缺少人才和創意,甚至也不在於市場前景的不好,最為關鍵的原因是投融資渠道不暢,在於發展資金匱乏的瓶頸制約。

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多年來文化的發展基本上都依賴於政府的投入,而這種投入又多是計劃性的,很多時候與市場嚴重背離。本來應該主要由市場進行配置的文化產業發展資源,結果幾乎都被政府所壟斷。加之長期以來,我國對文化意識形態屬性的異常強調,使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發展領域的門檻超乎尋常的高,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會資本的投資熱情。這種狀況導致了文化產業吸引投資比其他物質生產領域更為艱難的局面。我國各地文化產業發展存在先天性的發育不足,其轉型時間較短,整個產業的發展基礎還顯得非常稚嫩,因此仍然不能完全脫離政府的投入。可喜的是,近十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的蓬勃發展,大大改變了人們對文化產業的認識和看法,社會資本在追求利潤的驅使下,對文化產業投資的積極性不斷空前高漲。國家也從政策層面不斷出臺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措施,近期還出臺了《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從八大方面明確了非公有資本可以進入的文化產業發展領域。

(三)文化資源是文化產業的基礎要素

文化產業發展的過程實質是文化資源不斷轉化為文化產品、文化服務的價值實現過程,這決定了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在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文化資源是一種動態的、非獨佔的、可再生的,能夠為全人類共享的精神財富。但文化資源並不能天然地轉化為文化產品,創意能力的強弱才是決定文化資源佔有多寡的關鍵,也是文化資源開發利用成效大小的關鍵,從而最終決定著文化產業的發展壯大。

因此,如何認識文化資源,並對文化資源進行梳理、歸類,同時在產業發展的層面上對其進行科學劃分,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而人們對文化資源的認識,又必須基於對文化的認識。古今中外的大量學者、專家,一直以來都力圖對文化這個概念進行清晰的解讀和準確的把握,但直到目前,仍然是一個眾說紛紜的局面,人們對文化的定義多達數百種。儘管如此,人們普遍認同的是,文化在當前這個時代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是構成綜合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與文化認識多樣性相對應,人們對文化資源的認識同樣千差萬別。一般說來,人類發展進程中所創造的一切含有文化意味的文明成果以及承載著一定文化意義的活動、物件、事件以及一些名人、名城等等,我們都把其認為是某種形式的文化資源。

從文化資源的形式上,我們可以把文化資源劃分為有形文化資源(如歷史遺存遺址、特色民居建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特色服飾、民族民間工藝品等等)和無形文化資源(如語言文字、文學藝術、繪畫美術、音樂舞蹈、神話傳說、風俗習慣、民族節慶等等);從文化資源的性質上,我們可以把文化資源劃分為歷史文化資源、民族文化資源、宗教文化資源、地域文化資源(如都市文化、鄉村文化)等;從文化資源的內容上,可劃分為精神文化資源、器物文化資源、信息文化資源等;從文化產業發展的角度,我們可以把文化資源劃分為可開發資源和不可開發資源等等。

(四)市場是文化產業價值實現的根本要素

如果從市場營銷的角度來看,消費決定生產、需求決定供給,人們對文化市場與文化產業的關係將有一種全新的認識。我們知道產業是在市場中發展的,也唯有通過市場才能發展壯大,發展文化市場的目的不能僅僅片面理解為營造一個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因為發展文化產業在實現文化的經濟價值的同時,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消費需求,而這種文化消費需求的切實體現就是文化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文化市場不僅是文化產業的起點,也是它的最終歸宿。

發展文化產業需要市場支撐。文化市場是文化產業發展的最根本的要素,發展文化產業必須以市場為支撐。文化項目或者文化產品只有得到市場和消費者的認同,才具有持續的生命力。發展文化產業,應當把培育市場、激活消費作為一個根本。要打破所有制壁壘、行業壁壘、部門壁壘、地區壁壘等各種障礙,取消部門、行業和地區保護主義,實行部門、行業、地區內外平等進入、平等競爭,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文化市場體系。要善於用特色文化產品和服務搶佔市場制高點,擴大市場份額,提高市場競爭力。應當抓住全球文化市場不斷擴大的機遇,實施“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開闢國內外的文化市場。

三、概念之爭,實踐之累

我國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創意產業”、“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的區別和聯繫成為了爭論的焦點。不同地區對文化產業的不同提法,對其內容理解的偏差,導致國家、省級和市級的管理部門引導方式差異較大,已經成為國內文化產業未來發展的主要制約因素。目前,在國內對文化產業的稱謂主要有“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版權產業”、“內容產業”等,其中“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更為普遍一些。我們認為,從目前持有不同看法的學者對自己所認定的概念的分析來看,上述的各種說法的指向基本都是文化產業。也就是說,它們僅僅是文化產業的另一種表述而已。

之所以會產生這些概念之爭,其原因恐怕在於,創意是文化產業區別於其他產業的關鍵點,而文化產業是為人們提供的是以精神消費需求為目的的文化產品或文化服務,所以,“創意”一直被公認為是文化產業的核心屬性,即所謂的“創意為王”。從我們上述對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的分析來看,“創意”的確在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佔據著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我們不能因為創意在文化產業發展中的作用極為突出,因此就用創意產業來代替文化產業。我們的一些學者及一些地區採取了一種變通的辦法,即把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合在一起,稱之為文化創意產業。很多學者在論證文化創意產業合理性的時候,往往認為文化創意產業超越了文化產業,是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相互融合的產物,換句話說,文化創意產業就是文化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甚至說,如果文化產業不換作文化創意產業,就會因創意不足而使自己的產業之路越走越窄。但如果從文化產業豐富的發展實踐來看,這種說法就會顯得多麼的蒼白無力。無論是文化企業家,還是文化個體生產者,他們都不會因為文化產業這個詞中是否添加了“創意”而不重視創意在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作用。如果從這種看似非常具有說服力的論述的邏輯出發,我們是否會因科技在文化產業發展中越來越突出的作用,而又把文化產業再“創新”為“文化科技產業”呢?

因為分歧的根源在於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所以我們有必要再來看一看兩者之間的異同。

創意產業是由英國最先提出來的,隨後得到澳大利亞、新加坡以及我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的認同。從英國提出的創意產業的初衷來看,它更多的是強調通過人的天賦、技能以及創造而產生的活動。其中,人的創造力是居於首要位置的。如果僅僅從其所界定的概念來看,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是有很大區別的,創意產業還不只是侷限於文化活動領域,只要是人的創造力在其中發揮了作用,無論是物質經濟領域,還是精神文化領域,都可以將其劃到創意產業的範疇。我們一般意義上認為的文化產業,同樣也高度重視創意在其中的重要作用,如前所述,創意是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也是文化產業發展的核心動力。在這一點上,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具有高度的一致,從而使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存在大範圍的交叉之處。

儘管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創意產業並不能完全涵蓋文化產業,而文化產業更不能替代創意產業。我們且不說二者的理論來源、產生時間的不同,就是在其內涵和外延上也有諸多的差異。其實,在世界創意產業之父霍金斯那裡,我們也可以看出,他把創意產業基本上劃分為兩類:科技屬性占主導地位的創意產業或者說是充分運用了科技成果和科技手段的創意產業,霍金斯把其劃為科技型創意產業;而與文化成果、文化資源相關的創意產業,則劃為文化型創意產業。科技型創意產業,雖說與文化產業有一定的交叉,但不能完全等同於文化產業。而文化型創意產業,其內涵和外延基本上與文化產業一致,只是與民族民間工藝品、鄉村文化產業等傳統文化產業有一定的區別。

總的來說,文化產業不能夠與創意產業劃等號,不能用創意產業來代替文化產業,也不能用文化創意產業來簡單地把兩者合併在一起。

從實踐領域來看,文化產業的概念之爭其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除了會導致思想的混亂、行動的遲緩外,我們看不到更多的有利的因素。文化產業概念之爭,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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