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河南法院應訴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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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經濟觀察報

洪宇涵

在金盾股份(300411.SZ)前董事長周建燦墜樓一年半後,公司終於平息了大部分假公章帶來的的債務糾紛。在合計標的金額高達25.69億元的40宗訴訟案件與仲裁案件中,已有15宗原告撤訴,14宗被法院以涉刑為由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先行處理,7宗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剩下的4宗案件,河南長葛法院一審判決金盾股份敗訴。

7月4日,金盾股份等到了來自許昌中院的二審結果,公司在發佈的公告中稱,公司因印章被偽造而牽涉到的原告為單新寶、白永峰、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的4宗案件,經許昌中院二審判決駁回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長葛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判決結果為金盾股份敗訴,需履行還款責任,涉案金額為5998萬元。“對於兩級法院的判決,我不服,上市公司也不服,我們會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維護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金盾股份董祕管美麗對記者稱。7月5日,她實名開通了新浪微博,發文稱不認同判決結果。

瞞不下的債務

2018年1月30日下午5時許,上虞公安110指揮中心接警,一男子在上虞國際大酒店墜樓身亡。經公安現場勘查,初步確定墜樓者為上市公司金盾股份董事長周建燦。“我們還是比較瞭解周總的,這個人作風很正,也沒有賭博之類的不良嗜好。他每年都會投入幾百萬在紹興做慈善。”金盾股份證券部部長、證券事務代表陳夢潔向記者稱。

1989年,26歲的周建燦丟掉了鐵飯碗,用借來的3萬元,開辦了一個作坊式的消防配件廠,既當老闆,也當一線工人,賺得了人生的第一桶金。他曾是紹興市勞模、紹興市人大代表,在2006年至2008年期間,周建燦慈善捐助記錄就接近2000萬元。

而在周建燦墜樓後,反應最迅速的卻是相關的債權人。在2018年1月31日,就有債權人陸續上門。“當時公司對情況也不是很瞭解,因為周總生前雖然是公司的董事長,但他還有金盾控股集團、金盾消防器材、金盾壓力容器和格洛斯無縫鋼管等公司和產業,這些公司和產業與金盾股份所在的章鎮有幾十公里的路程,除了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之外,只有偶爾來和管總(管美麗)聊聊天。”陳夢潔稱。

據悉,周建燦在金盾股份成立的2005年以2550萬元投資獲得了51%的股份,但此後他並未深度參與公司經營,負責日常經營的是總經理王淼根、副總經理陳根榮和副總經理管美麗,這種狀態一直維持到現在。“我們上市公司對於他在外面做這些事情是真的不知道。如果是知道的話,按照管總的性格老早跳起來了。”陳夢潔談到。

在周建燦離世後的第三天,他遺留的鉅額民間借貸陸續顯露出來,這些借貸多以上市公司金盾股份為借款人或擔保人。2018年2月1日,金盾股份收到一份來自河南長葛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書,該院以受理4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由,凍結了金盾股份的多個銀行賬號。但金盾股份查閱相關材料後發現,原告舉證的證據上加蓋的金盾股份的印章竟是偽造的。

當天,金盾股份向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司印章被偽造一案。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於2018年2月5日對金盾股份印章被偽造一案立案偵查,於2月28日,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燦持90%股權)立案偵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張汛(原金盾控股集團投融資部部長)立案偵查。

隨後,金盾股份發公告稱,所有訴訟案件中,原告提供的相關材料上加蓋的金盾股份印章均系偽造,這些借款也並未流入公司賬戶。但債權人不認可這一說法,眾多債權人將金盾股份告上法庭,要求還款。

未能和解的四宗案件

“王總、陳總和管總是一定要保護上市公司的,因為金盾股份從創立、發展到上市,就像自己小孩一樣。而且公司上市後,又牽涉到數萬股民的利益。大量的訴訟案件、財產保全會影響到公司的聲譽和經營。所以,王總和陳總以個人名義去和眾多周建燦民間借貸的債權人談和解,這是非常不容易的。”金盾股份的法律顧問、中豪律師集團合夥人向曙光向記者談到。

根據公司公告顯示,2019年3月28日,大股東王淼根、陳根榮為解決公司印章被偽造而引發的系列事件,與周建燦及金盾集團系企業(浙江金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藍能燃氣設備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無縫鋼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壓力容器有限公司等企業)的民間債權人簽訂的框架協議的債權合計總金額,已達到民間債權人最終債權合計總金額的70%。“管總、王總和陳總他們以個人股東的身份跟大多數的債權人已經有了一個初步的和解,也就是說他們把上市公司所有因假公章而產生的債務,轉化成了個人債務。我認為王總和陳總他們作為大股東,還是比較負責任的。”向曙光稱。按照協議,王淼根、陳根榮以個人名義,承諾給予民間債權人一定金額的債權人受償保證,相關民間債權人將在協議簽訂後10日內撤銷對金盾股份的全部訴訟仲裁和財產保全措施。

儘管加入協議的債權人全部選擇了撤訴,但記者注意到,河南長葛四宗案件原告並未加入該框架協議,這也是目前金盾股份唯一被判敗訴的案件。這四宗案件原告分別為單新寶、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白永峰等,涉案金額5900餘萬元。“在2018年1月30日下午周建燦離世後,1月31日來自河南長葛的債權人單新寶就向法院起訴,長葛法院當日受理,當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法院工作人員次日上午9點就在浙江上虞的銀行開始凍結金盾股份的多個銀行賬戶,長葛法院的速度之快、效率之高,比較特別。”管美麗向記者稱。

“為了避免這幾個案子的負面影響,我們在和其他債權人交涉的同時,也和長葛的原告方交涉了很多次,我們提出仍然以大股東王淼根、陳根榮個人名義與他們進行和解,以現金的形式分期支付。代表單新寶、河南合眾以及蕪湖華天與金盾股份談判的是張偉民等人。我們要求他們借給周建燦的錢扣除砍頭息後再計算一定的利息,雙方在金額上已經比較接近,但是他們對於付款期限的要求比較高,要在今年3月份之前就要拿到所有的錢,但我們兩個大股東是沒有這個能力在這個期限籌集那麼多錢的。最開始談判的時候,他們連從周建燦這裡收的高額砍頭息都不認。”管美麗向記者稱。

敗訴後的上訴

一審敗訴後,金盾股份向許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原告方提交的證據上面,相關文件上並沒有周建燦本人的簽名,加蓋的金盾股份公章經鑑定也是偽造的。”向曙光向記者稱。管美麗向記者稱,“根據張汛的回憶,周建燦只在2017年9月份的第一次借款時參與了談判,當時雙方只簽了一份合同,留存在單新寶處,合同上有些地方還是空白的”。

管美麗稱,周建燦在實施該些借款時,出借人均收取了高額砍頭息,而這些高額砍頭息要麼直接匯給出借人,要麼匯給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根據金盾股份獲取的相關銀行流水明細以及付款憑證顯示,包括長葛四案的款項在內,單新寶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燦發生過多筆借款往來,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筆借款發生當日,均由張汛從其賬戶預先支付砍頭息,砍頭息支付金額通常是借款金額的8-15%不等。

周建燦合計借進的14000萬元中,當天預先支付的砍頭息合計金額達到1628萬元,砍頭息的收款賬戶分別為:單新寶本人、楊莉、蕪湖華天、林川川。其中楊莉不僅代表單新寶收款,還代表蕪湖華天收款,楊莉收到砍頭息之後又立即支付給了單新寶。記者就上述情況多次致電長葛法院與許昌中院,截至發稿未得到迴應。

“根據單新寶與周建燦之間的資金流水,單新寶前後合計借給周建燦的資金達到11000萬元,一、二審法院對如此鉅額的個人借款,應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的規定以及河南高院出臺的關於民間借貸案件審理的相關規定,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是否為職業放貸人等。但兩審法院均未涉及。”向曙光向記者稱。

向曙光向記者稱,“在許昌中院二審判決之後,我們收到了一份債權轉讓通知書,分別是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將債權轉讓給張偉民、張愛民控股的河南合眾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單新寶將債權轉讓給張愛民;白永鋒將債權轉讓給一個叫楊寶峰的人。”

根據啟信寶顯示,河南合眾註冊資本為52200萬元,共三名股東,其中張愛民認繳2150萬元,河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認繳1295萬元,另外一名股東為長葛市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長葛市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處於絕對控股地位。“一家國有控股企業隨意去為外地的民營企業提供擔保,而且將大額資產轉讓給私營企業,這也讓我們很困惑。目前國資委對國有資產的監管非常嚴苛,國資轉讓需要符合嚴格的法定程序。太多問題待解。”向曙光稱。“此外,一二審法院認定周建燦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也值得商榷。首先,表見代理審查的前提是確定行為人是何人,但原告提供的所有證據都無法證明行為人是周建燦,法院的判決書裡面也看不到是根據什麼去認定行為人就是周建燦的,有主觀臆斷之嫌。其次,四案原告也存在明顯的過錯甚至惡意,並非善意相對人。金盾股份作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關聯交易事項都是要信息披露的,但這四宗案件都沒有相關決議和信息披露,四案原告應該注意到這一點。而且周建燦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無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任何合同。几案中,所有借款都是打到周建燦個人賬戶,其中單新寶在案件發生之前多次與周建燦發生過累計金額達到8000萬元的借款。尤其是合眾擔保案件中,作為一家國有控股企業,在周建燦去世之後,馬上就把錢代償給蕪湖華天,然後迅速起訴上市公司,這些都有悖常理的。其實,合眾擔保正常的反應,應當是金盾股份主張借款合同無效,合眾擔保主張被欺詐,要求認定擔保合同無效。如果法院認定擔保無效的話,合眾擔保就不用承擔責任了。長葛四案中,太多不符合常理的地方,需要法院甚至公安機關深度挖掘。”向曙光稱。

在經過了8個月的審理後,許昌中院駁回了金盾股份的上訴,維持長葛法院的原判。記者聯繫了張偉民的代理律師殷金輝,殷金輝稱,“二審開庭時間是2018年10月22日,我們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2019年6月,二審法定期限是3個月,但許昌中院比較長的時間來審理該案件,說明此次審理的結果是非常慎重的,金盾股份應該尊重法院的判決。”

據悉,金盾股份方面已經就該四案向河南高院進行申訴。“我個人和上市公司都對於兩級法院的判決不服,作為公司的創始人和董祕,為了全體股民的利益不受損害,會為上市公司爭取到一個公正的結果。”管美麗向記者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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