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房屋是因為什麼被徵收?徵收真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嗎?

交通 文物 投資 經濟 盛廷徵地拆遷律師 2017-04-30

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前提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了商業需要及商業徵收行為。然而,實踐中存在著不少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進行的商業徵收。

舉個例子來看:某區政府徵收部門以道路改建及舊城改建為由,將道路周邊片區的大量住宅予以徵收。委託人的房屋在徵收範圍之內。盛廷律師在代理該案件後經調查發現,在項目立項審批時,確實為舊城改建,但規劃後的情況為徵收面積的25%用於道路改建和舊城區改建項目,其餘75%用於商業開發。該徵收真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嗎?

“公共利益的需要”到底說的是什麼?

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該條包括國防和外交兩個方面,國防需要主要是指因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而使用國有土地的情形,及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設施用地,主要有國防工程設施、基地倉庫設施、營房工程設施、國防及軍事設施等用地。一般情況下的企業化工廠設施用地,列編農場、部隊農場、部隊自辦農場用地,軍馬廠用地,生產經營用地等非軍事設施用地不能認定為國防需要,不宜通過徵收方式實現。

外交是一個國家在國際關係方面的活動。這裡的外交需要用地主要是指經我國外事機構批准、按照對等原則用於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的駐華使領館、辦事處等建設需要的用地。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基礎設施是指為了社會生活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工程設施,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基礎設施建設必須是基於政府組織實施的,政府組織實施的項目不限於政府直接實施或者獨立投資的項目,也包括了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項目。企業、事業單位等非政府組織基於自身利益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不應認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公共事業是指面向社會,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基本目標,直接或間接提供公共服務的社會活動,具體指: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的規定,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性的救助災害、救濟貧困、輔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其比公共事業範圍要寬泛,因此二者不能等同。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施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依據《國務院辦公室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規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以及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第二類是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房屋等;第三類是農村危房改造。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根據該條規定,由政府依法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項屬於兜底條款,即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也可以規定特定的用地情形為公共利益需要,以補充的方式對該條進行了周延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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