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甘州區:把車借朋友出了車禍 車主擔責賠償

交通 法律 轎車 商用車 中國甘肅網 2017-03-26

原標題:把車借朋友出了車禍 車主擔責賠償

中國甘肅網3月24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焦太霞 通訊員 何正功) 朋友借車,張某爽快答應,不料,張某朋友曹某某無證駕駛的時候發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致曹某某死亡。張某被曹某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昨日,甘州區人民法院發佈了該案判決結果。

曹某某在山丹工作,與在山丹縣城經營酒店的張某相識。2015年10月26日,曹某某向張某借車,張某便將自己所有的“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出借給曹某某。2015年10月27日曹某某駕車沿連霍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2164公里+600米處時,與前方同車道內行駛的寧夏固原市何某駕駛的“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曹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及公路公共設施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二支隊九龍江大隊認定,曹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轎車,不具備相應的駕駛操作技能,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何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時,尾部反光標示被篷布遮蓋,粘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從而降低了自身車輛的識別,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曹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何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曹某某的死亡賠償金等由何某某車輛保險費用支付後,其父曹某某又向法院起訴車主張某賠償。

甘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人曹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小型轎車,不具備相應的駕駛操作技能,駕駛經驗不足且在道路通行正常的情況下,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造成車毀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應承擔主要過錯。張某作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出借給沒有取得駕駛資格的曹某某駕駛,未盡到審查義務,存在一定的過失,故應對曹某某的死亡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據此,判決張某賠償原告曹某某之父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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