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下月起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全面記分

【連網】 (連雲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武娜 通訊員 金濤)為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實行累積記分的規定,我市自5月1日起,將全面推行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措施,即對於今年5月1日之後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應當記分的一律記分,之前的違法行為按以前規定執行。

筆者瞭解到,大部分駕駛員在開車過程中都難免出現交通違法行為。然而,以前的非現場處罰只是罰款,不記分。而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將全面推行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措施,對於5月1日以後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應當記分的,一律記分,之前的違法行為按照以前的規定處理。

根據《江蘇省公安機關執法告知服務制度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除違反信號燈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規定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外,對一個記分週期內同一車輛在同一監控點的同一種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電子監控設備記錄達3次尚未處理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交管部門向該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告知,對非本轄區車輛不在此列,有“三同”情況沒有告知的,對應當告知之日起以前的違法不予處罰。

那麼,一次性處理違法行為記分超過12分的,能否繼續處理?市交警支隊法制大隊民警於浩介紹,新規規定,駕駛人在接受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後,累積記分達到或超過12分的,其駕駛證將被扣留,不能再繼續處理違法行為。處理部門會依法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告知其到車輛管理所參加學習,學習期滿後到車管所接受理論知識測試,測試合格方可領取被扣留駕駛證。

而駕駛人違法被記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要到其駕駛證核發地或違法行為發生地車管部門申請,學習期一般為7天,內容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學習結束進行科目一考試 ,考試合格予以清分。同時,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被記滿12分或一次被記24分以上的,還要增加科目三考試。

對於異地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交警部門表示,異地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無異議的,將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並按規定進行記分。當事人提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提出,並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該違法行為。

此外,對接受非現場違法行為處理的市民,必須本人攜帶自己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到各交警大、中隊違法處理接待窗口接受處理,不能使用他人證件或為他人代為處理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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