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存隱患

交通 法律 螃蟹 法制 中國青年網 2017-06-08

公車改革後,公車私用的少了,私車公用的卻漸漸增多,有的地方還試點私車公用,由此帶來的一些法律風險不容忽視。比如,除了安全和成本控制方面的考慮,在私車公用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怎麼界定,如何消除私車公用隱患等等。

深化公車改革

從根本上講,私車公用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是公車改革還是處於摸索階段而不完美科學造成的。因此,要消除私車公用隱患,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是要進一步深化公車改革,以公車改革的科學化“壓縮”私車公用的空間。

江西省萬年縣公安局 朱根明

明確管理標準

目前,私車公用不可避免,但必須加以規範,一是確需公車私用的,應由相關領導簽字審批後方可使用;二是應參照當地出租車或者其他營運車輛的標準對私車車主進行補償;三是一旦發生意外,在交警部門劃定責任的基礎上再根據前兩個標準確定駕駛員應承擔的責任,如果未經領導審批而隨意私車公用,或者已經按照營運車輛的標準支付的對價,則可由駕駛員承擔應賠償的責任,否則,應認定私車公用系職務行為,由單位為事故責任買單。

河南省南召縣法院 史洪舉

儘量避免混用

基於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用人單位都會被認定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我認為,應把公務利益與個人利益分開,在處理公務時,單位有公車就用公車,沒有公車就採取社會化的交通方式,儘量避免使用私車。

湖北省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別道軍

嚴格報告制度

凡是急需用車情況下,單位工作人員私車公用事先必須報告,便於單位領導掌握用車情況。私車公用如發生交通事故,在報警同時更要第一時間向單位報告,以便明確責任,救助傷者,開展財產索賠工作。未經允許的私車公用要嚴格追責。

陝西省寶雞市陳倉區檢察院 杜永清

購買公共服務

筆者認為,單位應該和營運公司簽訂用車協議,對確因工作需要的公務出行,經開具包含用車事由、行車路線、行車時間等內容的“公務租車”申請單,並經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後,租用其營運性質的車輛,唯有如此,方能徹底消除私車公用隱患。

山東省臨清市檢察院 楊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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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記者對成都市青石橋海鮮市場進行暗訪,發現絕大多數商家都是用一種厚厚的大黑袋子裝蝦和螃蟹,如果有人提出異議,有一些商家還會直接拒絕銷售。一位顧客買了235元海鮮,但黑袋子裡水就折算到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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