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民意 | 昨日我市召開加強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管理立法聽證會

交通 法律 桂林 桂林交警 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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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下午,《桂林市城區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草案)》(後簡稱《辦法》(草案))立法聽證會在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樓會議室召開。市公安局《辦法》(草案)立法小組的主要成員與來自政府部門代表、郵政、環衛等行業主管部門代表,律師代表、快遞業協會、機動車檢測協會等行業代表,老年人代表、消費者代表、經銷商代表等11名代表,以及各新聞媒體的記者、部分市民代表共同參加了本次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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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聽證會主要是針對此次立法目的以及圍繞《桂林市城區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關注度較高的幾個有爭議問題進行進一步討論和解釋。

一是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分類管理問題。

二是各單位對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的管理職責問題。

三是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生產、銷售商的權利義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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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路面上敞篷式的、封閉式的,甚至外形酷似汽車的三輪、電動四輪車輛越來越多,而且大多存在無號牌無保險,甚至駕駛員無駕照等問題,闖紅燈、逆行、超載等道路交通違法現象非常突出,安全隱患非常嚴重,容易誘發交通事故。加上縣城一些旅遊景點存在大量非法拉載乘客索要高額運輸費的現象,因此衍生的道路交通問題也越來越多,也給桂林這座著名的國際旅遊城市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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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車非法拉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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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無證三輪車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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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四輪車無牌無證上路

桂林市公安局自2016年起,多次組成專門調研組深入各縣、城區開展調研。經2018年市人民政府第54號常務會議決議,正式將桂林市城區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列入2018年政府規章制定計劃項目。

聽證會上,代表們對《辦法》(草案)的出臺有利於交通安全、社會秩序和城市管理等持贊成觀點。代表們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議,建議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都能各司其職,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能,對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進行管理;建議立法單位充分考慮市場供需現狀,分區域、分人群合理安排好各方需求,給三輪車、電動四輪車設定相應的過渡期,以免一紙禁令給特殊行業、特殊群體造成較大壓力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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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編整理摘錄了部分現場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及聽證方的現場解答。

大家一起來看看是什麼內容:

Q:

機動車檢測協會代表:《辦法》(草案)中關於“三輪車”的表述,是否包括人力和電動三輪?

A:

本《辦法》中的“三輪車”包括人力、畜力、殘疾人輪椅車等符合國家非機動標準的三輪車,也包括由燃油、電動機驅動的機動三輪車。

Q:

快遞協會代表:快遞物流配送車輛所派送快件涉及千家萬戶,快遞服務為門到門服務,可否由主管部門統一備案在不影響市容或交通前提下,給予快遞車輛臨時停靠的權利?

A:

可以由交警支隊、城管委和快遞行業進行協商,由交警支隊或者城管委劃定快遞車輛的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停放區域。

Q:

環衛行業代表:目前我市各城區環衛站使用的大部分電動三輪車輛最大輸出功率為1KW,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中相關標準,應屬於非機動車是否準確,劃定是否準確?

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和《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等規定都對機動車作了具體定義,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中屬於機動車範疇。只以輸出功率為標準限制三輪車為非機動車不夠全面,這是我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綜合評定其為機動車。

Q:

環衛行業代表:根據《草案》第八條:由於環境衛生工作是我市建成區全覆蓋,全時段作業,若按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在道路上行駛無法完成每日清運任務,造成垃圾圍城如何解決?

A:

《草案》第八條的設定,是立法調研起草領導小組根據桂林市環衛、郵政、路政施工等特殊行業的特殊需要特別擬定的,其目的在於為特殊行業逐步淘汰不合規車輛留下一定的緩衝期。具體時間段在國家層面對於電動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的政策、法規以及相關標準的出臺後,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協商後確定緩衝期的最後截止時間。

Q:

老年人代表王女士:我們這些老人的下一代人90%都是獨生子女,大多數都是空巢老人,普遍退休工資較低,想買一輛正規汽車是很難買得起的,三輪車、四輪電動車(即“老年代步車”)的安全係數相對而言比電動兩輪車好些。建議有關管理部門完善三輪車、電動四輪車的上牌制度,允許上路,如不給上路,就從源頭不給生產、銷售。

A:

這個問題非常具有代表性,因為該問題困擾著大多數的老百姓。王阿姨所說的車輛正是我們俗稱的“老年代步車”,這類車輛在本《辦法(草案)》中有所體現,進行了歸類。

普通機動車之所以能夠上牌是因為其不僅符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外並被列入《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老年代步車”有生產許可證,但是不在《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範圍內,沒有辦法取得上路權。

“老年代步車”生產本來目的是讓這些車輛在封閉的廠礦、企業、封閉的景區裡面行駛的,它在《特種設備目錄》裡,嚴格的說“老年代步車”是特種設備,不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行駛。

Q:

消費者代表唐先生:有部分商家在賣車時講可以上路,不需要上牌,但又不給上路,結果是消費者來承擔後果。希望有關部門加強管理職責,不讓不合法合規的車輛在市場上銷售、流通。

A:

根據立法調研起草領導小組在立法前期的調研情況來看,我市目前市場上流通的不符合國家非機動車以及機動車標準的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多以廠(場)內機動車輛、非公路旅遊觀光車的名義生產出來,其車輛使用範圍是有明確的限定的。在市場銷售中,許多銷售商家對消費者隱瞞這一點,或者誘騙消費者認為此類車輛無需上牌就可以上路。為了打擊這種非法銷售行為,本《辦法》在第九至第十八條對於生產、銷售商的權利與義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權責等進行詳細的規定。

Q:

銷售商代表:已進入市場未達標三輪四輪車輛,能不能由政府出面,給予適當補貼,強制收回,集中報廢、銷燬車輛,消化庫存?

A:

立法調研領導起草小組在對其他省市的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立法規制的先進經驗的考察調研中,發現有部分省市對於已進入市場的未達標三輪車和電動四輪車以適當補貼,強制收回等形式降低車輛的保有量,確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在我市的管理實際而言,還需要著眼於本市實際再另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相應的車輛處置辦法。

聽證會上,主持會議的相關負責人表示,“草案還需繼續聽取各方意見,經過層層論證,進行修改,報市政府通過後才能確定。”會後,市公安局交警部門將對聽證會參與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梳理、彙總,並形成聽證報告,報市政府按程序研究出臺。

如果市民針對《桂林市城區三輪車與電動四輪車管理辦法(草案)》有意見和建議,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立法調研起草小組發郵件,郵箱:[email protected]

提示:點擊左下方閱讀全文查看《辦法》(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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