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人,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交通 撫州 江西 江西東鄉交警 2019-07-15

為規範我區電動自行車管理,全面提升我區文明交通指數,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江西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發佈本通告。現將我區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撫州市東鄉區範圍內,電動自行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號登記,核發號牌、登記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二、凡是符合有關電動自行車編號登記條件的車輛,車主可憑相關有效材料辦理編號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1、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屬單位的,提交其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供委託書和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或者車輛來歷證明;

3、車輛出廠合格證。

2019年4月15日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缺失購車發票、車輛出廠合格證的,所有人可以憑身份證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辦理電動自行車編號登記不收取號牌費用。

4、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發放正式號牌(紅牌)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身份證、合格證、發票;

(2)車輛被錄入《江西省非機動車上牌登記產品目錄》或者具有國家3C強制認證標誌。

電動自行車正式號牌(紅牌)需到東鄉區交警大隊車管所辦理編號登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登記:

1、擅自拼裝、改裝及有鑿改痕跡和被盜搶嫌疑的車輛;

2、提交的證明無效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我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到本區電動自行車登記點申請車輛編號登記,取得號牌、登記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新國標電動車到東鄉區交警大隊車管所申請掛牌;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隨車攜帶登記證,駕駛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

五、2019年12月31日之後,未辦理編號登記,不得在我區範圍內的道路行駛,違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六、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安裝防盜系統。

七、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關於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

1、在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的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行,借道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2、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的道路上,電動自行車靠道路右側通行。

3、不得逆向行駛。

4、橫過機動車道應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線應當從人行橫道線通過。

5、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年滿16週歲。

6、駕駛電動自行車只可以搭載一人。

7、電動自行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車身,寬度不得超出車把;長度前端不得超出前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

8、不得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

9、電動自行車不得安裝遮陽傘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和其他改裝。

10、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八、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九、如上級部門出臺新的相關法規,以新的法規為準

特此通告。

撫州市東鄉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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