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司機,上車前未繞車查看,碾壓車下醉酒者,被判賠的真實案例

交通 轎車 動物 骨折 木林普法 2019-05-06

如果多研究一下現實中的交通事故真實案例,我們可能會發現,在交通事故中,很多大家想不到的奇事怪事,都有可能發生。很多事故,大多都是可以預防的,很多都跟駕駛人考試中的相關要求有著緊密聯繫,只是因為平時沒有養成這種習慣,因為疏忽麻痺,因為想當然,導致事故的發生。

今天,木林普法跟朋友們交流的這個話題是,上車前的繞車一週觀察,可以提前解決很多問題!比如,可以查看一下車身周邊及車下是否有其他人或動物,可以查看一下車輛的外觀包括車牌等情況是否正常,可以查看一下輪胎氣壓是否正常及輪胎下有無異物,看一下車輛的進出及周邊人員、車輛的活動情況,甚至於可以防止被碰瓷,等等。


大意司機,上車前未繞車查看,碾壓車下醉酒者,被判賠的真實案例


假期中,朋友圈中最熱的莫過於晒出遊,在美景、美食、美人的背後,也晒出了不少車水馬龍的擁堵和排隊。面對這種人多車多的情況,駕車出遊的朋友們可得注意了啦!在人員情況比較雜亂的休息場所,在公共停車區,特別是在道路、廣場等露天地段施劃的停車泊位內停車時,以及一些光線條件不夠好的地方,或者人容易麻痺放鬆的時段,如果駕駛人真的能夠做到在開車上車前的繞車查看,絕對可以提前預防和化解很多意外事件的發生。

(一)從路邊正常的停車位上啟動車輛開出時,碾壓可能是之前鑽到其車下的行人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過這方面的真實案例。

大意司機,上車前未繞車查看,碾壓車下醉酒者,被判賠的真實案例

2013年3月1日23時17分,在北京市海淀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南側路邊的停車上,喬XX從正常停放在道路一側劃線的停車位內駕駛京HDXXXX號轎車,起步行駛時,未及時發現飲酒後倒於其車的周XX,在車輛起步前進了不到一米的距離便發現其車走不動,下車查看時發現周XX倒於其車下,頭部在左前輪內側,腿在右前輪後面。經屍體檢驗,認為周XX受傷部位與喬XX的車輛接觸部位相符,周XX系胸部及頸下部受較大外力擠壓導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海淀交警支隊因無法查清周XX倒於車下的原因,故此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二)法院審理中認為:

①結合交警支隊在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中查明的相關事實,結合相關鑑定結論,再聯繫周XX身體除了接觸喬XX所駕車輛底盤外未檢出其他方式的機械性損傷等情況,認定周XX的死亡與喬XX的駕駛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作出明確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本案即是結合交警的詢問筆錄、當事人的庭審陳述以及鑑定意見書等證據,綜合判斷後得出交通事故存在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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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喬XX對此不認可,且提供了法醫學文證審查論證意見書相佐證,但該論證意見書系其單方委託做出,且該論證意見書依據的檢材均為文字材料複印件,故其效力無法與交管部門委託鑑定機關對周XX進行屍體檢驗所做出的鑑定意見。

③周XX因夜間飲酒後躺倒於喬XX的車前下方,致使自身置於危險境地,導致喬XX車輛起步後將其碾壓致死。通常情況下,駕駛人進入機動車,打開車燈、發動車輛,然後起步,是需要一段時間的,在這段時間內,一個躺於機動車前下方的正常人應當能夠感知感知到車燈的光線和發動機的轟鳴場,從而採取一些呼救、逃脫等避免受到傷害的方式,但周XX因為醉酒,喪失了對上述危險的感知力,其行為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④喬XX將車輛停放在停車位內,自己從車輛左後方走到車輛左前門後進入駕駛室並將車輛啟動行駛,雖然行為沒有明顯違反交通法律法規,但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在取得駕駛資格前的培訓及資格考試中,均被要求開車前應繞車一週檢查車輛外觀及安全狀況,該要求應屬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的行規,也是機動車駕駛人安全保障義務的一部分。喬XX在上車啟動車輛前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未能避免此次事故的發生,其自身對事故的發生亦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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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周XX的過錯大於喬XX的過錯,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考慮到喬XX是機動車駕駛人,周XX是行人,機動車作為調整運輸工具,在道路運行中處於優勢地位,也更能夠控制風險,享受高速工具的行為人應該對因此而產生的危險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故在本案中,對駕駛人喬XX的注意義務和謹慎駕駛義務適當加重,以體現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道路交通運行中弱勢群體的保護,鑑於此,酌情判定喬XX對周XX的死亡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三)該案給我們的啟示:

一是,上車前繞著車身四周轉著看一圈的動作,應當成為我們每一位駕駛人的駕車習慣之一,雖然這個案子有極端性,發生的概率極低,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因為停車起步離開時未注意觀察,導致車身近前大人、小孩死傷的事故卻特別多。相關例子,在網上能很容易地搜索到。對於車上沒有裝可以進行四周查看影像監視系統的朋友們來講,這一點要特別注意。多點安全意識,稍微留點心,總沒有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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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之前在網上曾出現一些人,針對停車起步人進行碰瓷的做法,這些碰瓷者大多都會站在車輛跟前,利用原先就有的骨折傷情,通過再次製造碾傷事故,來敲詐駕駛人。所以說,發現車身四周有人靠的特別近的情況時,就要引起注意,上車啟動前先進行和言悅色的勸離、提醒,確認安全後再啟動駛離。

三是,事故認定並不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對於交警沒有作出明確責任劃分的事故,當事人或近親屬起訴後,法官也能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各方當事人有無過錯情況進行再判斷,從而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四是,在民事賠償責任認定中,對於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事故,法官多會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進行裁判,在受害人有過失,難以分清各自過錯責任大小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適用公平原則,合理分配交通事故責任承擔。該規則體現了現代法治抑強扶弱,保護弱者的精神。需要注意的是,適用時要防止不當擴大優勢機動車一方的注意義務和責任範圍,參照常人、通常情況下是否會發生損害,結合機動車駕駛路況、周圍環境、雙方之間距離等因素來作出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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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歡樂出行,莫忘安全。手撐方向盤,全車人的安全心間。不疲勞、不飲酒、不分心,專心駕駛保家人平安;多禮讓、多觀察、多提醒,文明駕駛保他人平安。

案例來源:

《中國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糾紛》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終字第379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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