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最高可罰2000元'

交通 法律 深圳 廣州日報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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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暢)記者昨天從市人大獲悉,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有關決定。修訂後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悉,此次修訂共35處。相對之前的有關規定,《條例》強化了對電動自行車衝紅燈、逆行、酒駕,違規使用遠光燈、違規變道等行為的治理,同時將釐清和規範不繫安全帶的法律責任,並將從嚴懲治“買賣分”違法行為。

電動自行車逆行等違規行為罰300元

新《條例》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作了處罰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定通行或者逆行的處三百元罰款”;“飲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同時,新《條例》對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為處罰由三百元調整為五百元,並將駕駛改裝、加裝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納入處罰。對釐清和規範不繫安全帶的法律責任,新《條例》也作出了規定: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乘車人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對乘車人處二百元罰款;營運機動車駕駛人未張貼安全帶使用提示和語音提醒乘車人的,對駕駛人並處二百元罰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行駛時存在上述情況的,分別處以五百元罰款。

而對客車超載問題,增加了對超過核定人數載客的駕駛人予以罰款、扣證、記分,並對車輛所有人和使用單位予以罰款處罰。

開車刷微信、看抖音都將受罰

現行《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駕駛機動車“手持使用電話”的處三百元罰款。交通事故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深圳市涉交通死亡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總計316人,其中94人存在“開車玩手機”等分心駕駛行為(佔總數1/3),駕駛人注意力不集中是引發交通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新《條例》將“手持使用電話”改為“手動操作移動電話、電子設備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新《條例》還增加了在機動車道內使用滑板、電動平衡車、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設備處一百元罰款的規定,適當加重了行人違反規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道的處罰力度,規定為二百元罰款。面對“買賣分”損害交通管理秩序的嚴重違法行為,新《條例》增加一條規定:替代他人記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記分的,分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存在金錢給付或者其他交易行為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並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實施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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