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以法規形式明確了全社會共同參與,不斷推進文明交通綜合治理等內容,而其中交通違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代替他人“銷分”牟利要受到相應處罰等規定,尤為引人關注。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進入環形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指示方向行駛或者未讓已在環形路內的車輛先行的;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本人殘疾人證或者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推拉式人力車在城市主幹路上行駛的;
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冰雹、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開啟照明燈光的;
駕駛未註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
超過國家規定的行駛速度的;
擅自拆除非機動車限速裝置的;
進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橋或者上跨式立交橋的;
駕駛中以手持方式接打電話、牽引動物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的;
未按規定減速、讓行的;
在限制區域或者限行時間內上道路行駛的;
載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使用變形、殘缺、褪色以及字跡模糊的號牌,影響辨認的;
在機動車號牌上安裝、噴塗、粘貼反光材料的;
在城市快速路停車上下乘客、裝卸貨物的;
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或者超出規定時限停放的。
加裝、改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外部照明裝置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將建立交通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條例》規定將實行交通安全誠信管理制度。違反文明交通,相關信息將納入個人信用記錄管理: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一年內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被處罰後仍未及時檢驗的;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替代他人記分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組織、介紹替代他人記分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同時,太原市人民政府將建立交通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信息來源: 山西太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