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落!
無端背上百萬債務,
誰都會嚇出一身冷汗!
前幾天
贛縣某大型房產公司負責人
來到贛縣區公安局報案稱
其莫名其妙負債100多萬元
究竟發生了什麼
我們一起來看看
“債務”從何而來
還要從6月12日說起
報警人突然收到某公司催款通知
報警人經認真核查後
發現從未跟對方公司打過交道
報警人瞬間一臉懵的
怎麼無端就欠款了
細思極恐的報警人
仔細閱讀對方公司提供的租賃合同
終於發現端倪
合同加蓋的公司印章
雖然印有自己房產公司名稱
但在細節上
卻與正式印章有很大差異
以此認定是籤合同的程某
私自偽造公司印章與對方簽訂合同
發現事態相當嚴重
房產公司負責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真相這才逐漸浮出水面——
偽造公司印章簽訂合同
2017年,程某承包某建築公司腳手架搭建業務,而該建築公司正是房產公司基建項目的承包人。由於項目較大,程某為儘快完成腳手架搭建任務,找到建材租賃公司想要租賃大量腳手架,但建材租賃公司需要程某以法人身份簽訂財產租賃合同,才願意出租。怎奈程某隻是一個小小包工頭,根本沒有法人資質,所以才耍起了小聰明,通過找人私自偽造房產公司印章,才與建材租賃公司順利達成租賃合同的簽訂。
聰明反被聰明誤
按照合同約定,程某每月向建材租賃公司支付租金,但是幾個月後,程某卻未按合同約定向建材租賃公司支付足額租金,至今已拖付租金約100多萬元,與程某多次溝通無果後,建材租賃公司才找到了房產公司追要餘款,最終導致事情敗露。
贛縣警方掌握充分證據後
將程某依法傳喚至局辦案中心
程某對其偽造公司印章簽訂租賃合同一事
供認不諱
目前,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在進一步偵查中
偽造公司印章罪
→偽造公司印章罪是指沒有印章刻制權限的人,擅自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
→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質,本質是能夠體現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代表公司與相對方發生權利義務關係,體現公司商業信譽和商業形象。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企業應當做好以下措施:
1. 企業印章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備案,並刻制帶有防偽標誌的印章。
2. 完善內部印章保管、使用規章制度。做到印章的專人保管和每次用章的登記,以核對合同、文件上印章是否在企業登記臺賬之內,用於鑑別偽造印章。
3.避免一章多刻,企業只有唯一的印章,將會大大降低鑑別偽造公章的難度。如果企業存在多章的情形,應當儘量能有對外公開使用多次的記錄,因為偽造的印章並不會存在多處公開真實使用的情況。
4. 儘量採取“印章+簽名”的方式簽訂合同、協議,增加防偽程度,讓一枚假印章無法達到造假目的。
5. 企業發生更換印章,並銷燬舊印章的,應當做好舊印章印鑑的存檔和啟用新印章的公示,防止造假者以假印章來代替舊印章。
6. 發現印章被偽造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並及時制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
別小看這小小的印章
一不小心就被盯上可能要“背鍋”
該做好的防護還是要做好
誠信經營才是王道
來源:贛州公安
編輯:孫沐雨
編審:馮星星
監製:邱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