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明房屋的合法性

建築 法律 信用記錄關愛日 建築材料 跳槽那些事兒 徵地拆遷律師王慶 2019-07-06
最高法院案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明房屋的合法性

最高法院案例 :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明房屋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

對於房屋產權的合法與否,一般應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的前提下才能被確認為合法有效,僅僅依據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實涉案房屋是合法的、經審批的建築。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6721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以書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請人海城區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強制拆除前向申請人盧賢宇進行了法定的催告、聽取陳述申辯、送達和公告,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於2016年7月26日張貼,涉案房屋於2017年1月7日被拆除,未滿6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程序確屬違法。因此,一、二審法院判決確認涉案強制拆除房屋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於案涉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本案中,申請人盧賢宇主張涉案土地為集體所有,並提供由軍屯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其中記載涉案房屋是申請人所有。但申請人並未提供經過當地政府審批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等房屋產權登記證書。對於房屋產權的合法與否,一般應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的前提下才能被確認為合法有效,僅僅依據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足以證實涉案房屋是合法的、經審批的建築。申請人無法提供相關使用權權屬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因此,原審認定案涉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並無不當,申請人以涉案通知書載明項目不準確為由推知涉案房屋不屬於違法建築,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獲得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造成損失。本案中,申請人盧賢宇不能舉證證明其所建房屋的合法性,因此其主張案涉房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但案涉房屋中可再次利用的建築材料應屬於合法財產,依法應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係,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強制拆除的過程中,依法應當妥善處理並保全證據,以證明其在強制拆除過程已盡慎重、妥善之注意義務,對申請人盧賢宇在違法建築中的合法財產予以清空並妥善處理。但被申請人未能提供任何相關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由於申請人僅能提供現場照片及《盧賢宇建房被強拆損失清單》,沒有提供相關建材的購買憑證等證據,已窮盡舉證手段以證明其財產所受損失情況。二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並結合案涉房屋可再次利用的鋁合金門窗框、木條、沙、磚等建築材料的損害程度,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酌定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可利用建築材料及蝦塘牆體損失3.5萬元,符合本案實際,本院予以支持。至於申請人主張強制拆除行為對其蝦塘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因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失金額及損壞程度,本院不予認定。

綜上,盧賢宇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盧賢宇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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