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一個年輕人給我發來微信說:你是稅哥嗎?我可以問你幾個業務問題嗎?是某某讓我來找你的。
雖然我沒聽清某某是誰,但這個不重要,於是我問:有什麼問題?
他說:是這樣的,我是一個建築公司的會計,剛參加工作不久,有幾個稅務問題不太明白。我儘量快些少佔用您時間。第一個問題是,建築公司是不是收到預收款就需要繳增值稅?為啥總聽說是預繳,預繳不是繳嗎?有什麼區別?
我說:建築公司收到預收款,按政策規定其實並沒有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備註:財稅[2017]58號)理論上講,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稅。但是,因為建築勞務時間跨度比較長,如果嚴格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計算繳納稅款,會造成資金前鬆後緊,入庫稅款的波動也比較大,不利於均衡入庫。所以國家規定,建築企業收到預收款的時候,應該先按一定的比例預繳一筆稅款。預繳和繳的區別就在於,沒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叫預繳稅款;到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叫繳納稅款。
他說:哦,我明白了!設立預繳就是為了調節稅款在入庫時間上的不均衡。
我說:預繳除了調節時間上的不均衡,還要調節地區上的不均衡。對於公司來說,增值稅是在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但你們公司肯定不是隻在當地蓋樓,應該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工程,如果所有工程的增值稅都在咱們這裡繳稅,是不是不太合適啊,所以建築企業需要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他說:原來是這麼一回事啊。那我們這個月有三個項目,一共預收了1500萬的款項,該預繳多少增值稅呢?
我說:你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嗎?這三個項目是一般計稅方式還是簡易計稅方式?
他說:是一般納稅人,有兩個項目是一般計稅,有一個項目是簡易計稅。
我說:如果是一般計稅項目,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如果是簡易計稅項目,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他說:我們只有一個項目有分包情況,要不我一個個算算,你幫我看看對不對?
我說:嗯,你算吧
他說:第一個項目用一般計稅,在河北,預收了1000萬,分包了800萬。那應該預繳的稅款=(1000-800)÷(1+9%)×2%=3.67萬元。
第二個項目用一般計稅在四川,預收了300萬,沒有分包,那應該預繳的增值稅=300÷(1+9%)×2%=5.5萬元。
第三個項目在河南,預收了200萬,簡易計稅,分包了190萬,應該預繳的增值稅=(200-190)÷(1+3%)×3%=0.29萬元。
所以,我應該讓項目經理分別去當地預繳這些增值稅對嗎?
我說:對,就是這樣計算的。
他略帶疑惑地說:可我怎麼聽說如果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就不需要在當地預繳增值稅了,好像是2019年的新規定。是不是我們第三個項目就不用在河南預繳了?
我說:看來你還真是緊跟政策學習了,總局2019年4號公告中有相關規定,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不過你要注意這個政策的適用前提是小規模納稅人,你是一般納稅人不適用這個。
他很不好意思地說:是我沒仔細看。我還有最後一個問題,就是每個項目我搞不清什麼時候該一般計稅,什麼時候該簡易計稅,是可以隨便選擇的嗎?
我說:建築業的簡易計稅,有兩種情況,一類是必須簡易計稅,一類是可選擇簡易計稅。
必須簡易計稅有兩種情況:一是小規模納稅人;二是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
可選擇簡易計稅的有五種情況:
- 一是清包工工程;
- 二是甲供工程;
- 三是建築工程老項目;
- 四是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含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經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對於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 五是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建築安裝服務可以簡易計稅。
他說:聽起來還挺麻煩的,我要不還是寫下來回去慢慢琢磨一下吧。
我說:好,你先回吧。稅法就是挺麻煩的,不能著急,不可能一天都搞明白,只要每天用心琢磨一個問題,時間長了就搞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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