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政府發文,房屋拆遷補償、認定出新規!

建築 法律 法制 社會 北京市昌平區信訪辦 2017-04-15

昌平區政府發文,房屋拆遷補償、認定出新規!

昌平的父老鄉親們快注意了

4月13日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官網

公佈了兩項關於

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的通知(昌政發〔2017〕14號)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安置工作的意見(試行)(昌政發〔2017〕15號)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的通知

(昌政發〔2017〕1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現將《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

第一條 為嚴格拆遷管理工作,維護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全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4號)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京國土房管徵〔2003〕60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昌平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本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積極配合,做好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工作。

第三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補助、安置的,適用本規定。因農村建設佔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補助、安置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徵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認定。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按照拆遷地區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40%給予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必須嚴格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00號)。1982年以後劃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為準,且每戶最高不超過0.3畝(摺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縣城鄉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標準進行補償;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上述用地標準的,可按照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摺合267平方米)的標準認定。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面積超出上述規定標準,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審批宅基地條件的,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確認後,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內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拆遷補償,並可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助。

第五條2003年8月1日(《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施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國土部門批准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屬於徵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屬於佔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後執行。拆遷人應按照批准後的標準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2003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6日(《北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市規發〔2010〕1137號)試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拆遷人可參照前款實施補償。

2010年12月6日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規劃國土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未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同意或確認建設的,拆遷時不予補償。

第六條 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根據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農村村民(以下簡稱困難戶),其補助標準為:本次拆遷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0.25畝×30%。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困難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拆遷範圍內有住房並且長期居住,同時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範圍以外沒有住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戶籍註冊地在拆遷範圍內;

(三)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審批宅基地政策條件的。

困難戶申請補助必須在拆遷公告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拆遷人提出,並提交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拆遷人應在收到困難補助申請3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困難戶標準的,在拆遷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由拆遷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間未提出異議的,或重新核查後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拆遷補助和獎勵。

第七條 利用宅基地內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因拆遷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按照每建築平方米300—1000元的標準給予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經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批准後執行。

被拆遷人在申請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被拆遷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准建設手續或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規定同意或確認;

(二)拆遷時被拆遷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

(三)有工商營業執照,且工商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拆遷房屋;

(四)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出具納稅證明或憑證。

對於承租宅基地房屋進行經營的,對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由被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給予補助;雙方沒有約定的,被拆遷人可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對承租人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按照被拆遷房屋每建築平方米15元的標準進行補助。由拆遷人負責搬遷的,不予補助。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給予提前搬家獎,具體標準由拆遷人在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

各鎮(街道)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執行以下標準,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回龍觀鎮、東小口鎮、沙河鎮、北七家鎮、南邵鎮、天通苑北街道、天通苑南街道、霍營街道範圍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每平方米7150—8850元;南口鎮、馬池口鎮、小湯山鎮、百善鎮、興壽鎮、崔村鎮、陽坊鎮、十三陵鎮、流村鎮、延壽鎮範圍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每平方米6800—8220元。具體拆遷項目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在規定範圍內評估確定。

第十條 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當事先徵得區政府同意,且被拆遷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區域內具備安排宅基地條件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土地,被拆遷人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

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另行審批的宅基地面積少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積,對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積給予補償;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部分,按上述補償方法計算補償款的40%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佔地拆遷房屋的,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後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等各項補償補助標準,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2004年區政府令第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已取得區政府批准的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且正在實施拆遷工作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實施拆遷工作,本規定施行後的拆遷項目,按本規定執行。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

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房屋

拆遷補償補助安置工作的意見(試行)

(昌政發〔2017〕1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為進一步推進全區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房屋的拆遷工作,維護被拆遷人合法利益,樹立正確的拆遷導向,促進拆遷項目順利實施,依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市規發〔2010〕1137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調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發佈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昌平區實際,提出本意見。

一、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範圍及原則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或因農村建設佔用集體土地拆遷宅基地房屋,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補助、安置的,適用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准徵用或佔用集體土地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被拆遷人是指在拆遷範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或在合法審批文件上載明的房屋所有權人。

(三)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區集體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政策研究起草、方案審批、拆遷許可、項目指導、監督檢查、中介服務機構監管等工作。各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落實好屬地責任,具體負責組織各方力量開展拆遷工作。

(四)按照《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昌政發〔2017〕14號)的相關要求,各項目拆遷人要在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科學制定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

(五)堅持依法拆遷、陽光拆遷、文明拆遷、和諧拆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要求,做好拆遷有關政府信息的公開工作,按要求應當公示的事項,必須依程序進行公示,並及時完整保存好相關文字、影像等資料。

(六)堅持先拆違、後拆遷的原則,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拆遷項目啟動前,應組織查違、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等部門對拆遷範圍內的非法佔地、違法建設進行認定,並依法進行拆除。

二、宅基地使用權屬及面積確認

(七)被拆遷人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其宅基地權屬及面積應以《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為拆遷補償依據。規劃國土部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應主動向拆遷人提供宅基地權屬及面積的登記檔案。《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載明的權屬及宅基地面積與登記檔案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登記檔案有錯誤外,以登記檔案為準。

(八)被拆遷人未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其宅基地權屬、面積及取得時間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具有資質的專業測繪機構和被拆遷人代表進行現場勘測核實,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責任單位應在現場進行監督並提供政策指導,勘測核實結果經各參與方聯合確認情況屬實後,測繪機構製作勘測核實報告。

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宅基地權屬、面積及取得時間在拆遷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備案確認的宅基地權屬、面積及取得時間作為拆遷補償依據;被拆遷人對勘測核實結果或公示內容有異議的,規劃國土部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據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材料,參考勘測核實情況,對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核,並出具明確一致的審核意見。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審核意見和勘測核實報告進行備案,備案確認的宅基地權屬、面積及取得時間作為拆遷補償依據。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備案情況告知提出異議的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登記檔案載明的權屬及宅基地面積等情況有異議的,應向拆遷人提交書面複核申請,由規劃國土部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拆遷人和相關責任單位對異議進行審核,對審核後認為確需修正的,可按照前兩款方式辦理。

(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認定。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超出宅基地控制標準的部分,按照拆遷地區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40%給予補償。

(十)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面積超出規定標準,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審批宅基地條件的,由被拆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的方式進行確認,確認通過後,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內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拆遷補償,並可給予適當的獎勵和補助,具體的標準在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確定。

三、宅基地房屋權屬及面積確認

(十一)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國土部門批准的建房文件,按照批准的建築面積認定。

本意見施行前被拆遷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規劃國土部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批准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須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其房屋權屬、面積及建成時間等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通過後,並對房屋權屬、面積及建成時間進行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上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複核和備案,備案確認的被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權屬及面積作為拆遷補償核算的證明材料。本意見施行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國土部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批准文件,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四、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

(十二)宅基地房屋的拆遷補償控制標準為房屋佔地面積不超過宅基地面積的85%。符合拆遷補償控制標準的宅基地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不符合拆遷補償控制標準的宅基地房屋,如能夠出具房屋所有權證或規劃國土部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批准文件,可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或批准文件載明的房屋或面積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如不能夠出具,將不給予補償。

(十三)2010年12月6日前建成的宅基地房屋為平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規劃國土部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批准文件,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或批准文件載明的房屋或面積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批准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可按《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第五條和本意見第八條相關要求進行認定補償。

(十四)2010年12月6日前建成的宅基地房屋是二層以上(含二層)房屋,可按下列方式給予補償:

1.宅基地房屋取得相關職能部門審批文件,且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同意或確認建設的,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2.宅基地房屋未取得相關職能部門審批文件,但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同意或確認建設的,二層以下(含二層)房屋,可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二層以上(不含二層)房屋,不予補償。

3.宅基地房屋既未取得相關職能部門審批文件,又未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同意或確認建設的,可按照《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第五條規定,一層房屋按複核確認後的面積以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二層以上(含二層)房屋不予補償。

對於認定為不予補償的二層以上(含二層)房屋,按照先拆違、後拆遷的原則,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拆遷人結合北京市和昌平區拆除違法建設相關規定,擬定具體的拆除違法建設實施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十五)2010年12月6日之後建成的宅基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規劃國土部門、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批准文件,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規劃國土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未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同意或確認,不予補償,並按照先拆違、後拆遷的原則,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拆遷人結合北京市和昌平區拆除違法建設相關規定,擬定具體的拆除違法建設實施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五、被拆遷人獎勵及補助

(十六)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拆遷人不超過20萬元的工程配合獎。具體的獎勵期限和發放標準,由拆遷人根據拆遷項目的實際情況在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在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不享受此項獎勵。

(十七)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且在約定期限內搬離被拆遷房屋,並交由拆遷人進行拆除,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拆遷人10萬元的提前搬家獎。

(十八)登記檔案載明或經確認的宅基地內未建設二層以上(含二層)樓房,且宅基地外無未經審批或確認建設房屋及建築物的,可按照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1500元,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拆遷人節約資源獎。

(十九)登記檔案載明或經確認的宅基地內未建設房屋形成空置土地,可按空置土地面積每平方米2500元,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拆遷人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

(二十)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合法房屋或經認定房屋的裝修及室內外附屬物,經評估後按宅基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可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給予節約裝修補助;自願放棄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評估的,也可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給予節約裝修補助。

(二十一)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按照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安置方式計算應給予的安置房面積,並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先後順序,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拆遷人適當的安置面積補助。具體的安置面積補助標準在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明確。

(二十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暫停公告或在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佈通告前,對利用宅基地內合法房屋經營並取得營業執照且符合相關規定,因拆遷造成損失的,給予被拆遷人停產停業綜合補助。具體的停產停業綜合補助標準可按照區域差異和經營狀況(以納稅額為參考標準)確定,補助面積以依法應予補償的房屋面積結合實際經營狀況確定,認定方式和標準在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明確。2010年12月6日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規劃國土部門的批准文件,或者未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同意或確認而建房屋,是否取得營業執照,一律不予停產停業綜合補助。

已列入拆遷計劃的項目,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暫停公告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佈通告之日後,宅基地房屋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不予停產停業綜合補助。

(二十三)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農村村民,依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對宅基地權屬、面積及取得時間進行確認,確認通過後,拆遷人按照《昌平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標準給予安置困難補助,並可以給予適當獎勵和補助,具體的標準在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明確。

(二十四)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費,臨時安置費以安置人口進行計算確定。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以現房進行安置的,臨時安置費發放期限為4個月;以期房安置的,發放期限為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入住公告日期後的第4個月,週轉期限較長的,拆遷人可結合拆遷項目周邊房屋租賃價格,對臨時安置費的標準適當調整。

六、被拆遷人房屋安置

(二十五)被拆遷人的房屋安置方式和麵積標準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綜合確定。各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拆遷人根據實際情況,在不超過回遷安置房建築規模的基礎上,按照地區平衡、標準一致、兼顧以往、利於拆遷、確保穩定的原則,制定安置方式和麵積標準,並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具體的回遷安置房價格應在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明確,原則上根據相關職能部門批准的回遷安置房建設成本,結合拆遷項目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綜合進行確定。

(二十六)回遷安置房的建築規模應按照宅基地實際拆遷面積結合人口變化等因素確定,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拆遷人報請區政府批准後,向規劃國土部門報審控制性詳細規劃。完成回遷安置後的剩餘房屋由區政府或相關部門統一調配。

報請區政府批准回遷安置房的建築規模前,各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準確查清宅基地和戶籍人口情況,並制定切實可行措施,嚴格控制人口戶籍遷入待拆遷地區。

(二十七)按照本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方式確認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而未實際取得宅基地的,按照下列方式進行房屋安置:

1.對於按人均安置面積標準獲得的安置房面積小於應批未批宅基地面積50%的,給予未實際取得宅基地家庭1套回遷安置房,房屋面積應接近應批未批宅基地面積50%;

2.對於按人均安置面積標準獲得的安置房面積大於應批未批宅基地面積50%的,按人均安置面積計算給予被拆遷人房屋安置面積。

按照上述安置面積計算方法,結合戶型因素,超出人均安置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按回遷安置房建設成本價格購買,不享受房屋安置面積補助。

(二十八)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認定需同時滿足以下3項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且戶籍註冊在拆遷項目範圍內;

2.在拆遷範圍內有經合法審批或備案確認的宅基地和房屋;

3.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直系血親(含被拆遷人及其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屬於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安置:

1.經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在拆遷範圍外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

2.2003年8月1日後遷入拆遷範圍內,且已享受拆遷安置的人員,經戶籍遷出地所在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證明屬實的;

3.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發佈暫停公告或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佈通告之日後,將戶口遷入拆遷範圍內的。

上述規定以外的特殊情況,應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意見第八條規定的方式認定被拆遷安置人口。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遵照執行。

(二十九)在滿足住用需求的前提下,鼓勵被拆遷人自願放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自願放棄房屋安置,可給予貨幣化安置補償,具體貨幣化安置補償標準在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明確。

七、創新宅基地拆遷管理

(三十)拆遷評估標準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調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發佈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市房地產估價行業協會發布並更新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執行。

(三十一)拆遷中介服務機構應按照區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昌平區徵收拆遷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要求進行確定和管理。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對拆遷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管,並建立定期考核機制。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拆遷人應配合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做好對拆遷中介服務機構的業績考評、資格審核等工作。

(三十二)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拆遷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由被拆遷人自願採取村級自主騰退方式開展拆遷工作。自願採取村級自主騰退方式開展拆遷工作的,按下列標準確定管理服務費、村級自主騰退包乾補助費和一次性自主騰退獎:

1.根據騰退項目不同、區域不同、完成時間不同、騰退任務總量不同結合項目資金情況,給予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超過項目騰退補償補助獎勵總額1%的管理服務費。給予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項目騰退補償補助獎勵總額2%—4%的村級自主騰退包乾補助費。給予被拆遷人不超過20萬元/宗宅基地的一次性自主騰退獎。

2.管理服務費的具體用途和使用辦法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使用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3.村級自主騰退包乾補助費首先用於解決騰退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問題,結餘部分歸村集體所有,超出部分由村集體自行承擔。村級自主騰退包乾補助費在自主騰退工作完成前,應存儲到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的專用賬戶,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共管。村級自主包乾補助費的使用,應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聯合制定使用辦法,確保該項補助的使用合法、合規及資金安全。騰退工作完成後,結餘部分劃歸村集體,由村集體依法依規使用。

一次性自主騰退獎可根據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先後順序,確定具體的獎勵標準。

具體的補助獎勵發放時點、發放標準和具體要求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拆遷人根據騰退項目的實際情況在騰退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4.對於在騰退補償補助安置方案中列明的費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一次性自主騰退獎、管理服務費和村級自主騰退包乾補助費均納入項目的騰退成本,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拆遷人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八、保障措施

(三十三)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拆遷人應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項目的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經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核,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拆遷人應將拆遷補償補助安置方案和補償補助安置結果在拆遷範圍內予以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三十四)農村工作、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力社保、公安、規劃國土、民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及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充分發揮各自職責,同步做好被拆遷人口管理、徵地補償、安置房建設、人員安置就業、社會保障、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十五)紀檢監察機關對弄虛作假、騙取拆遷補償補助款等違法行為,要追回非法所得,並依紀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六)按照《關於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居民點搬遷需要建設定向安置房供地辦法的初步意見》(京國土市〔2007〕774號)要求報市政府批准實施的項目,應根據已確定的安置標準進行安置;對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可根據項目情況,按照本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具體安置方式和麵積標準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十七)按照本意見實施的項目,對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可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結合拆遷項目實際情況,本著尊重歷史、嚴格政策、區域平衡、注重實效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十八)本意見未盡事宜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應由拆遷人和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擬定解決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十九)本意見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四十)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試行期2年。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意見》(昌政發〔2010〕19號)同時廢止。本意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已經區政府批准拆遷實施方案且正在實施拆遷工作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實施拆遷工作,本意見施行後的拆遷項目,按本意見執行。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內容來源: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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