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過敏測試配藥,江蘇海安一護士遭醫院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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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高院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先後兩次不遵守勞動紀律,甚至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發生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為,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

2019年8月16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勞動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被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需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掌嘴同事 違規配藥

2008年,徐某至海安某醫院從事護士工作,並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7月6日,醫院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綜合管理制度》。

2017年8月13日,徐某在上班期間與同事發生爭執並動手打了對方一巴掌,影響醫療秩序。

2017年9月30日,徐某與醫院的勞動合同到期,徐某繼續從事護士崗位工作,雙方未再續訂勞動合同。

2018年1月1日,徐某在工作過程中未按醫囑和藥品說明書規定做注射前的藥物過敏測試就進行配藥,致使患者陳某在輸液過程中出現過敏反應。

2018年月31日,醫院以徐某多次違反醫院護理管理核心制度,經多次批評教育又無改正之意為由作出辭退通知,決定解除與徐某的勞動關係。

庭審抗辯 各執一詞

2018年8月15日,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原告徐某訴稱,醫院並未向其告知相關管理制度,本人並無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況且,其他工作人員在醫療行為中也存在不遵守醫療規範的情形。故而,醫院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賠償金。

被告醫院辯稱,徐某系衛生技術人員,並在醫院從事醫療護理工作多年,理應知曉必須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制度,遵守醫療護理技術規範。然而,徐某卻不遵守護理技術規範,不履行崗位職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醫院規章制度,醫院多次給予教育,徐某仍拒不改正,醫院對徐某予以辭退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賠償金。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細釋法理 作出判決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即可辭退員工。原告徐某作為一名醫護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發生毆打同事,擾亂工作秩序,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發生危及患者健康安全的事件,對醫院形象及社會產生了不良影響,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告醫院基於對工作秩序和日常管理的維護,與原告徐某解除勞動關係,並無不妥。原告徐某要求被告醫院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徐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醫院解除與徐某的勞動關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上述規定來看,我國勞動法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注重保護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在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情形下賦予用人單位合同解除權。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時,即便相關行為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未作規定,也可依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將其辭退。

本案中,原告徐某作為專業醫療人員,在相關用藥時未做過敏測試即配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符合辭退條件。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徐某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廣大勞動者,在提供勞動的同時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原題為:《未做過敏測試配藥 護士遭到醫院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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