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為嚴厲打擊非法“帶路”行為和“車匪路霸”等涉黑涉惡犯罪以及“車蟲子、證販子”等非法中介違法行為,淨化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1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罰款

7月9日23點許,新泰交警巡邏至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車牌號魯A7A1xx白色桑塔納轎車。說“熟悉”是民警當天發現這輛車多次尾隨在一中隊執勤警車的後面,蜀黍命令嚴密監控該車,等待時機對其查處抓獲,零點左右,民警在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查處一輛超載違法大貨車時,這輛白色桑塔納也緊跟駛來,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控制,但駕駛人強詞狡辯拒不承認跟蹤警車。

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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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厲打擊非法“帶路”行為和“車匪路霸”等涉黑涉惡犯罪以及“車蟲子、證販子”等非法中介違法行為,淨化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1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罰款

7月9日23點許,新泰交警巡邏至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車牌號魯A7A1xx白色桑塔納轎車。說“熟悉”是民警當天發現這輛車多次尾隨在一中隊執勤警車的後面,蜀黍命令嚴密監控該車,等待時機對其查處抓獲,零點左右,民警在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查處一輛超載違法大貨車時,這輛白色桑塔納也緊跟駛來,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控制,但駕駛人強詞狡辯拒不承認跟蹤警車。

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2

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為嚴厲打擊非法“帶路”行為和“車匪路霸”等涉黑涉惡犯罪以及“車蟲子、證販子”等非法中介違法行為,淨化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1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罰款

7月9日23點許,新泰交警巡邏至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車牌號魯A7A1xx白色桑塔納轎車。說“熟悉”是民警當天發現這輛車多次尾隨在一中隊執勤警車的後面,蜀黍命令嚴密監控該車,等待時機對其查處抓獲,零點左右,民警在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查處一輛超載違法大貨車時,這輛白色桑塔納也緊跟駛來,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控制,但駕駛人強詞狡辯拒不承認跟蹤警車。

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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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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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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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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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7月10日22時許,王某某駕駛車輛在威海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手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僱傭的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警察檢查。

7月10日19時至22時許,孔某某在丈夫徐某某的指使下,夥同曲某某分別駕駛車輛在303省道、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對講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多名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檢查。

03

男子醉駕盯梢警車

7月5日凌晨2時20分,新泰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指導員程亮駕駛警車帶領本隊民警巡邏至東都鎮新建三路新莊路口時,發現一輛魯J7****黑色別克轎車停在路邊,一青年男子不停張望路上車輛,眾多可疑點表明該車涉嫌盯梢警車,於是判斷這條路上應該有超載違法車輛,於是駕車快速經過該車向前追緝,在該路口東三百米處發現了正在行駛的嚴重超載大貨車。

在對違法車輛進行檢查時,嫌疑人劉某駕駛黑色別克轎車行駛到警車前邊,通過車窗觀察警車號碼,並通過微信群向其他成員透漏執法人員位置。劉某見並未引起交警注意,便在警車前邊掉頭繼續觀察執法現場情況。在其減速之際,民警一塊上前,成功將該車攔截。

在對劉某進行盤查時,劉某拒不承認其盯梢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後民警命令其下車接受檢查,劉某見沒有逃竄機會,無可奈何的下車接受檢查。檢查中程亮發現劉某滿身酒味,於是,對劉某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劉某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劉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於是,程亮便告知劉某其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帶其到醫院抽取血樣進行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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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厲打擊非法“帶路”行為和“車匪路霸”等涉黑涉惡犯罪以及“車蟲子、證販子”等非法中介違法行為,淨化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1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罰款

7月9日23點許,新泰交警巡邏至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車牌號魯A7A1xx白色桑塔納轎車。說“熟悉”是民警當天發現這輛車多次尾隨在一中隊執勤警車的後面,蜀黍命令嚴密監控該車,等待時機對其查處抓獲,零點左右,民警在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查處一輛超載違法大貨車時,這輛白色桑塔納也緊跟駛來,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控制,但駕駛人強詞狡辯拒不承認跟蹤警車。

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2

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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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7月10日22時許,王某某駕駛車輛在威海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手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僱傭的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警察檢查。

7月10日19時至22時許,孔某某在丈夫徐某某的指使下,夥同曲某某分別駕駛車輛在303省道、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對講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多名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檢查。

03

男子醉駕盯梢警車

7月5日凌晨2時20分,新泰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指導員程亮駕駛警車帶領本隊民警巡邏至東都鎮新建三路新莊路口時,發現一輛魯J7****黑色別克轎車停在路邊,一青年男子不停張望路上車輛,眾多可疑點表明該車涉嫌盯梢警車,於是判斷這條路上應該有超載違法車輛,於是駕車快速經過該車向前追緝,在該路口東三百米處發現了正在行駛的嚴重超載大貨車。

在對違法車輛進行檢查時,嫌疑人劉某駕駛黑色別克轎車行駛到警車前邊,通過車窗觀察警車號碼,並通過微信群向其他成員透漏執法人員位置。劉某見並未引起交警注意,便在警車前邊掉頭繼續觀察執法現場情況。在其減速之際,民警一塊上前,成功將該車攔截。

在對劉某進行盤查時,劉某拒不承認其盯梢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後民警命令其下車接受檢查,劉某見沒有逃竄機會,無可奈何的下車接受檢查。檢查中程亮發現劉某滿身酒味,於是,對劉某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劉某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劉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於是,程亮便告知劉某其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帶其到醫院抽取血樣進行化驗。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發現劉某在一名為"後勤保障娛樂場所"的33人的微信群內,群內成員通過微信發送信息不斷詢問、報告交警部門執法車輛位置,以便其存在超載改型違法行為的車輛逃避檢查的目的。後劉某因妨礙執行職務被新泰市公安局東都派出所做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等血液檢測完畢後做進一步處理。

04

泰安交警抓獲一名“帶路人”

6月26日20時許,泰安支隊界首中隊民警沿新104國道由南向北巡邏至天平立交橋南匝道附近時,發現一輛停在路邊的魯A****6小型轎車行跡可疑,遂對該車進行檢查。檢查時,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華某雷正在車上休息,懷疑其涉嫌非法“帶路”,要求其出示證件,查看其手機信息,發現華某雷的手機微信裡有洩露張夏鎮和萬德鎮執勤警車位置的信息,最終確定其確實有向其他車輛駕駛人提供躲避執法檢查信息等違法行為。目前,華某雷已移交至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清區大隊依法進行處理。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為嚴厲打擊非法“帶路”行為和“車匪路霸”等涉黑涉惡犯罪以及“車蟲子、證販子”等非法中介違法行為,淨化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1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罰款

7月9日23點許,新泰交警巡邏至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車牌號魯A7A1xx白色桑塔納轎車。說“熟悉”是民警當天發現這輛車多次尾隨在一中隊執勤警車的後面,蜀黍命令嚴密監控該車,等待時機對其查處抓獲,零點左右,民警在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查處一輛超載違法大貨車時,這輛白色桑塔納也緊跟駛來,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控制,但駕駛人強詞狡辯拒不承認跟蹤警車。

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2

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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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19時至22時許,孔某某在丈夫徐某某的指使下,夥同曲某某分別駕駛車輛在303省道、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對講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多名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檢查。

03

男子醉駕盯梢警車

7月5日凌晨2時20分,新泰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指導員程亮駕駛警車帶領本隊民警巡邏至東都鎮新建三路新莊路口時,發現一輛魯J7****黑色別克轎車停在路邊,一青年男子不停張望路上車輛,眾多可疑點表明該車涉嫌盯梢警車,於是判斷這條路上應該有超載違法車輛,於是駕車快速經過該車向前追緝,在該路口東三百米處發現了正在行駛的嚴重超載大貨車。

在對違法車輛進行檢查時,嫌疑人劉某駕駛黑色別克轎車行駛到警車前邊,通過車窗觀察警車號碼,並通過微信群向其他成員透漏執法人員位置。劉某見並未引起交警注意,便在警車前邊掉頭繼續觀察執法現場情況。在其減速之際,民警一塊上前,成功將該車攔截。

在對劉某進行盤查時,劉某拒不承認其盯梢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後民警命令其下車接受檢查,劉某見沒有逃竄機會,無可奈何的下車接受檢查。檢查中程亮發現劉某滿身酒味,於是,對劉某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劉某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劉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於是,程亮便告知劉某其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帶其到醫院抽取血樣進行化驗。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發現劉某在一名為"後勤保障娛樂場所"的33人的微信群內,群內成員通過微信發送信息不斷詢問、報告交警部門執法車輛位置,以便其存在超載改型違法行為的車輛逃避檢查的目的。後劉某因妨礙執行職務被新泰市公安局東都派出所做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等血液檢測完畢後做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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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交警抓獲一名“帶路人”

6月26日20時許,泰安支隊界首中隊民警沿新104國道由南向北巡邏至天平立交橋南匝道附近時,發現一輛停在路邊的魯A****6小型轎車行跡可疑,遂對該車進行檢查。檢查時,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華某雷正在車上休息,懷疑其涉嫌非法“帶路”,要求其出示證件,查看其手機信息,發現華某雷的手機微信裡有洩露張夏鎮和萬德鎮執勤警車位置的信息,最終確定其確實有向其他車輛駕駛人提供躲避執法檢查信息等違法行為。目前,華某雷已移交至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清區大隊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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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郯城交警抓獲“分販子”

7月4日上午, 郯城交警大隊車管所民警從監控中發現多名人員聚集一起商談私語,且長時間在違法處理自助機前逗留,形跡可疑,存在“買分賣分”嫌疑。聞訊後,分管副大隊長徐希強立即帶領民警聯合巡警對可疑人員進行現場控制傳訊。

經調查訊問,中介違法行為人高某(女,37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三街人),自2018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方某蘭(女,56歲,郯城縣郯城鎮坡裡村人)、陸某秀(女,53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二村人),自2016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為嚴厲打擊非法“帶路”行為和“車匪路霸”等涉黑涉惡犯罪以及“車蟲子、證販子”等非法中介違法行為,淨化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1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罰款

7月9日23點許,新泰交警巡邏至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車牌號魯A7A1xx白色桑塔納轎車。說“熟悉”是民警當天發現這輛車多次尾隨在一中隊執勤警車的後面,蜀黍命令嚴密監控該車,等待時機對其查處抓獲,零點左右,民警在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查處一輛超載違法大貨車時,這輛白色桑塔納也緊跟駛來,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控制,但駕駛人強詞狡辯拒不承認跟蹤警車。

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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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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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7月10日22時許,王某某駕駛車輛在威海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手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僱傭的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警察檢查。

7月10日19時至22時許,孔某某在丈夫徐某某的指使下,夥同曲某某分別駕駛車輛在303省道、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對講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多名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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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駕盯梢警車

7月5日凌晨2時20分,新泰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指導員程亮駕駛警車帶領本隊民警巡邏至東都鎮新建三路新莊路口時,發現一輛魯J7****黑色別克轎車停在路邊,一青年男子不停張望路上車輛,眾多可疑點表明該車涉嫌盯梢警車,於是判斷這條路上應該有超載違法車輛,於是駕車快速經過該車向前追緝,在該路口東三百米處發現了正在行駛的嚴重超載大貨車。

在對違法車輛進行檢查時,嫌疑人劉某駕駛黑色別克轎車行駛到警車前邊,通過車窗觀察警車號碼,並通過微信群向其他成員透漏執法人員位置。劉某見並未引起交警注意,便在警車前邊掉頭繼續觀察執法現場情況。在其減速之際,民警一塊上前,成功將該車攔截。

在對劉某進行盤查時,劉某拒不承認其盯梢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後民警命令其下車接受檢查,劉某見沒有逃竄機會,無可奈何的下車接受檢查。檢查中程亮發現劉某滿身酒味,於是,對劉某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劉某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劉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於是,程亮便告知劉某其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帶其到醫院抽取血樣進行化驗。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發現劉某在一名為"後勤保障娛樂場所"的33人的微信群內,群內成員通過微信發送信息不斷詢問、報告交警部門執法車輛位置,以便其存在超載改型違法行為的車輛逃避檢查的目的。後劉某因妨礙執行職務被新泰市公安局東都派出所做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等血液檢測完畢後做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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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交警抓獲一名“帶路人”

6月26日20時許,泰安支隊界首中隊民警沿新104國道由南向北巡邏至天平立交橋南匝道附近時,發現一輛停在路邊的魯A****6小型轎車行跡可疑,遂對該車進行檢查。檢查時,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華某雷正在車上休息,懷疑其涉嫌非法“帶路”,要求其出示證件,查看其手機信息,發現華某雷的手機微信裡有洩露張夏鎮和萬德鎮執勤警車位置的信息,最終確定其確實有向其他車輛駕駛人提供躲避執法檢查信息等違法行為。目前,華某雷已移交至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清區大隊依法進行處理。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5

郯城交警抓獲“分販子”

7月4日上午, 郯城交警大隊車管所民警從監控中發現多名人員聚集一起商談私語,且長時間在違法處理自助機前逗留,形跡可疑,存在“買分賣分”嫌疑。聞訊後,分管副大隊長徐希強立即帶領民警聯合巡警對可疑人員進行現場控制傳訊。

經調查訊問,中介違法行為人高某(女,37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三街人),自2018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方某蘭(女,56歲,郯城縣郯城鎮坡裡村人)、陸某秀(女,53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二村人),自2016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為嚴厲打擊非法“帶路”行為和“車匪路霸”等涉黑涉惡犯罪以及“車蟲子、證販子”等非法中介違法行為,淨化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1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罰款

7月9日23點許,新泰交警巡邏至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車牌號魯A7A1xx白色桑塔納轎車。說“熟悉”是民警當天發現這輛車多次尾隨在一中隊執勤警車的後面,蜀黍命令嚴密監控該車,等待時機對其查處抓獲,零點左右,民警在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查處一輛超載違法大貨車時,這輛白色桑塔納也緊跟駛來,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控制,但駕駛人強詞狡辯拒不承認跟蹤警車。

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2

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7月10日22時許,王某某駕駛車輛在威海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手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僱傭的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警察檢查。

7月10日19時至22時許,孔某某在丈夫徐某某的指使下,夥同曲某某分別駕駛車輛在303省道、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對講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多名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檢查。

03

男子醉駕盯梢警車

7月5日凌晨2時20分,新泰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指導員程亮駕駛警車帶領本隊民警巡邏至東都鎮新建三路新莊路口時,發現一輛魯J7****黑色別克轎車停在路邊,一青年男子不停張望路上車輛,眾多可疑點表明該車涉嫌盯梢警車,於是判斷這條路上應該有超載違法車輛,於是駕車快速經過該車向前追緝,在該路口東三百米處發現了正在行駛的嚴重超載大貨車。

在對違法車輛進行檢查時,嫌疑人劉某駕駛黑色別克轎車行駛到警車前邊,通過車窗觀察警車號碼,並通過微信群向其他成員透漏執法人員位置。劉某見並未引起交警注意,便在警車前邊掉頭繼續觀察執法現場情況。在其減速之際,民警一塊上前,成功將該車攔截。

在對劉某進行盤查時,劉某拒不承認其盯梢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後民警命令其下車接受檢查,劉某見沒有逃竄機會,無可奈何的下車接受檢查。檢查中程亮發現劉某滿身酒味,於是,對劉某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劉某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劉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於是,程亮便告知劉某其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帶其到醫院抽取血樣進行化驗。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發現劉某在一名為"後勤保障娛樂場所"的33人的微信群內,群內成員通過微信發送信息不斷詢問、報告交警部門執法車輛位置,以便其存在超載改型違法行為的車輛逃避檢查的目的。後劉某因妨礙執行職務被新泰市公安局東都派出所做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等血液檢測完畢後做進一步處理。

04

泰安交警抓獲一名“帶路人”

6月26日20時許,泰安支隊界首中隊民警沿新104國道由南向北巡邏至天平立交橋南匝道附近時,發現一輛停在路邊的魯A****6小型轎車行跡可疑,遂對該車進行檢查。檢查時,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華某雷正在車上休息,懷疑其涉嫌非法“帶路”,要求其出示證件,查看其手機信息,發現華某雷的手機微信裡有洩露張夏鎮和萬德鎮執勤警車位置的信息,最終確定其確實有向其他車輛駕駛人提供躲避執法檢查信息等違法行為。目前,華某雷已移交至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清區大隊依法進行處理。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5

郯城交警抓獲“分販子”

7月4日上午, 郯城交警大隊車管所民警從監控中發現多名人員聚集一起商談私語,且長時間在違法處理自助機前逗留,形跡可疑,存在“買分賣分”嫌疑。聞訊後,分管副大隊長徐希強立即帶領民警聯合巡警對可疑人員進行現場控制傳訊。

經調查訊問,中介違法行為人高某(女,37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三街人),自2018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方某蘭(女,56歲,郯城縣郯城鎮坡裡村人)、陸某秀(女,53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二村人),自2016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初期掌握的情況,辦案民警迅速固定證據,依法移交郯城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進行進一步立案調查處理。目前,三名違法嫌疑人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天並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山東公安交警提醒

買分賣分(提供虛假證言)存在諸多隱患和危害,請讓交警蜀黍為您解釋一下:

第一,製造道路混亂,影響交通安全。交通違法多者,尤其是交通違法超過12分的駕駛人,本來應該通過重新學習交通安全法規或者吊銷駕駛證來進行矯正,可是那些賣分者讓買分者規避了矯正,這樣就可能使買分者駕駛車輛的危險係數越來越高,最終受害的還是人民群眾。

第二,影響警方辦案,面臨拘留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涉及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責任。賣分不僅僅是賣分,還是承認一段駕駛車輛的行駛軌跡屬於自己,即你駕駛車輛在某時經過了某地。而我們賣分的時候根本不知道,這輛車、這個時間、這個地點是不是跟一些嚴重的案件有關。如果有關,可能將面臨刑事責任,給自己帶來很多麻煩。

提醒廣大駕駛人

請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更不應參與跟蹤盯梢警務人員、通風報信的行為

對抗公安交警執法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為嚴厲打擊非法“帶路”行為和“車匪路霸”等涉黑涉惡犯罪以及“車蟲子、證販子”等非法中介違法行為,淨化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1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罰款

7月9日23點許,新泰交警巡邏至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車牌號魯A7A1xx白色桑塔納轎車。說“熟悉”是民警當天發現這輛車多次尾隨在一中隊執勤警車的後面,蜀黍命令嚴密監控該車,等待時機對其查處抓獲,零點左右,民警在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查處一輛超載違法大貨車時,這輛白色桑塔納也緊跟駛來,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控制,但駕駛人強詞狡辯拒不承認跟蹤警車。

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2

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7月10日22時許,王某某駕駛車輛在威海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手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僱傭的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警察檢查。

7月10日19時至22時許,孔某某在丈夫徐某某的指使下,夥同曲某某分別駕駛車輛在303省道、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對講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多名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檢查。

03

男子醉駕盯梢警車

7月5日凌晨2時20分,新泰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指導員程亮駕駛警車帶領本隊民警巡邏至東都鎮新建三路新莊路口時,發現一輛魯J7****黑色別克轎車停在路邊,一青年男子不停張望路上車輛,眾多可疑點表明該車涉嫌盯梢警車,於是判斷這條路上應該有超載違法車輛,於是駕車快速經過該車向前追緝,在該路口東三百米處發現了正在行駛的嚴重超載大貨車。

在對違法車輛進行檢查時,嫌疑人劉某駕駛黑色別克轎車行駛到警車前邊,通過車窗觀察警車號碼,並通過微信群向其他成員透漏執法人員位置。劉某見並未引起交警注意,便在警車前邊掉頭繼續觀察執法現場情況。在其減速之際,民警一塊上前,成功將該車攔截。

在對劉某進行盤查時,劉某拒不承認其盯梢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後民警命令其下車接受檢查,劉某見沒有逃竄機會,無可奈何的下車接受檢查。檢查中程亮發現劉某滿身酒味,於是,對劉某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劉某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劉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於是,程亮便告知劉某其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帶其到醫院抽取血樣進行化驗。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經查,發現劉某在一名為"後勤保障娛樂場所"的33人的微信群內,群內成員通過微信發送信息不斷詢問、報告交警部門執法車輛位置,以便其存在超載改型違法行為的車輛逃避檢查的目的。後劉某因妨礙執行職務被新泰市公安局東都派出所做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等血液檢測完畢後做進一步處理。

04

泰安交警抓獲一名“帶路人”

6月26日20時許,泰安支隊界首中隊民警沿新104國道由南向北巡邏至天平立交橋南匝道附近時,發現一輛停在路邊的魯A****6小型轎車行跡可疑,遂對該車進行檢查。檢查時,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華某雷正在車上休息,懷疑其涉嫌非法“帶路”,要求其出示證件,查看其手機信息,發現華某雷的手機微信裡有洩露張夏鎮和萬德鎮執勤警車位置的信息,最終確定其確實有向其他車輛駕駛人提供躲避執法檢查信息等違法行為。目前,華某雷已移交至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清區大隊依法進行處理。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5

郯城交警抓獲“分販子”

7月4日上午, 郯城交警大隊車管所民警從監控中發現多名人員聚集一起商談私語,且長時間在違法處理自助機前逗留,形跡可疑,存在“買分賣分”嫌疑。聞訊後,分管副大隊長徐希強立即帶領民警聯合巡警對可疑人員進行現場控制傳訊。

經調查訊問,中介違法行為人高某(女,37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三街人),自2018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方某蘭(女,56歲,郯城縣郯城鎮坡裡村人)、陸某秀(女,53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二村人),自2016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初期掌握的情況,辦案民警迅速固定證據,依法移交郯城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進行進一步立案調查處理。目前,三名違法嫌疑人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天並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山東公安交警提醒

買分賣分(提供虛假證言)存在諸多隱患和危害,請讓交警蜀黍為您解釋一下:

第一,製造道路混亂,影響交通安全。交通違法多者,尤其是交通違法超過12分的駕駛人,本來應該通過重新學習交通安全法規或者吊銷駕駛證來進行矯正,可是那些賣分者讓買分者規避了矯正,這樣就可能使買分者駕駛車輛的危險係數越來越高,最終受害的還是人民群眾。

第二,影響警方辦案,面臨拘留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涉及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責任。賣分不僅僅是賣分,還是承認一段駕駛車輛的行駛軌跡屬於自己,即你駕駛車輛在某時經過了某地。而我們賣分的時候根本不知道,這輛車、這個時間、這個地點是不是跟一些嚴重的案件有關。如果有關,可能將面臨刑事責任,給自己帶來很多麻煩。

提醒廣大駕駛人

請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更不應參與跟蹤盯梢警務人員、通風報信的行為

對抗公安交警執法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來源 | 山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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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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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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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19時至22時許,孔某某在丈夫徐某某的指使下,夥同曲某某分別駕駛車輛在303省道、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對講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多名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檢查。

03

男子醉駕盯梢警車

7月5日凌晨2時20分,新泰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指導員程亮駕駛警車帶領本隊民警巡邏至東都鎮新建三路新莊路口時,發現一輛魯J7****黑色別克轎車停在路邊,一青年男子不停張望路上車輛,眾多可疑點表明該車涉嫌盯梢警車,於是判斷這條路上應該有超載違法車輛,於是駕車快速經過該車向前追緝,在該路口東三百米處發現了正在行駛的嚴重超載大貨車。

在對違法車輛進行檢查時,嫌疑人劉某駕駛黑色別克轎車行駛到警車前邊,通過車窗觀察警車號碼,並通過微信群向其他成員透漏執法人員位置。劉某見並未引起交警注意,便在警車前邊掉頭繼續觀察執法現場情況。在其減速之際,民警一塊上前,成功將該車攔截。

在對劉某進行盤查時,劉某拒不承認其盯梢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後民警命令其下車接受檢查,劉某見沒有逃竄機會,無可奈何的下車接受檢查。檢查中程亮發現劉某滿身酒味,於是,對劉某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劉某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劉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於是,程亮便告知劉某其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帶其到醫院抽取血樣進行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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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發現劉某在一名為"後勤保障娛樂場所"的33人的微信群內,群內成員通過微信發送信息不斷詢問、報告交警部門執法車輛位置,以便其存在超載改型違法行為的車輛逃避檢查的目的。後劉某因妨礙執行職務被新泰市公安局東都派出所做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等血液檢測完畢後做進一步處理。

04

泰安交警抓獲一名“帶路人”

6月26日20時許,泰安支隊界首中隊民警沿新104國道由南向北巡邏至天平立交橋南匝道附近時,發現一輛停在路邊的魯A****6小型轎車行跡可疑,遂對該車進行檢查。檢查時,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華某雷正在車上休息,懷疑其涉嫌非法“帶路”,要求其出示證件,查看其手機信息,發現華某雷的手機微信裡有洩露張夏鎮和萬德鎮執勤警車位置的信息,最終確定其確實有向其他車輛駕駛人提供躲避執法檢查信息等違法行為。目前,華某雷已移交至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清區大隊依法進行處理。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5

郯城交警抓獲“分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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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訊問,中介違法行為人高某(女,37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三街人),自2018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方某蘭(女,56歲,郯城縣郯城鎮坡裡村人)、陸某秀(女,53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二村人),自2016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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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初期掌握的情況,辦案民警迅速固定證據,依法移交郯城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進行進一步立案調查處理。目前,三名違法嫌疑人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天並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山東公安交警提醒

買分賣分(提供虛假證言)存在諸多隱患和危害,請讓交警蜀黍為您解釋一下:

第一,製造道路混亂,影響交通安全。交通違法多者,尤其是交通違法超過12分的駕駛人,本來應該通過重新學習交通安全法規或者吊銷駕駛證來進行矯正,可是那些賣分者讓買分者規避了矯正,這樣就可能使買分者駕駛車輛的危險係數越來越高,最終受害的還是人民群眾。

第二,影響警方辦案,面臨拘留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涉及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責任。賣分不僅僅是賣分,還是承認一段駕駛車輛的行駛軌跡屬於自己,即你駕駛車輛在某時經過了某地。而我們賣分的時候根本不知道,這輛車、這個時間、這個地點是不是跟一些嚴重的案件有關。如果有關,可能將面臨刑事責任,給自己帶來很多麻煩。

提醒廣大駕駛人

請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更不應參與跟蹤盯梢警務人員、通風報信的行為

對抗公安交警執法

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來源 | 山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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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公安局政務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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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為嚴厲打擊非法“帶路”行為和“車匪路霸”等涉黑涉惡犯罪以及“車蟲子、證販子”等非法中介違法行為,淨化道路交通運輸秩序,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山東公安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非法“帶路”“帶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01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罰款

7月9日23點許,新泰交警巡邏至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發現一個“熟悉的身影”,車牌號魯A7A1xx白色桑塔納轎車。說“熟悉”是民警當天發現這輛車多次尾隨在一中隊執勤警車的後面,蜀黍命令嚴密監控該車,等待時機對其查處抓獲,零點左右,民警在新安路與西周礦路口,查處一輛超載違法大貨車時,這輛白色桑塔納也緊跟駛來,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下控制,但駕駛人強詞狡辯拒不承認跟蹤警車。

此時,民警在副駕駛座位下查到一部關機的手機,打開後發現微信群裡全都是該駕駛人通報警車位置的語音信息。經查,該男性駕駛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鎮人,24歲。面對證據,朱某承認自己跟蹤交警和報告交警行蹤的違法行為。7月10日上午,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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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盯梢執法車,通風報信被拘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續開展夜間大貨車整治行動中,發現部分建築工地大貨車滿載滯留工地內。民警通過視頻監控,在大隊門前東西兩側發現王某某、孔某某兩人分別駕駛車輛採取蹲點、盯梢的方式獲取大隊民警執勤信息,並將信息通報工程車司機以逃避檢查,民警在現場固定微信、對講機、行車記錄儀等證據後,將該案件移交臨港區公安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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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7月10日22時許,王某某駕駛車輛在威海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手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僱傭的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警察檢查。

7月10日19時至22時許,孔某某在丈夫徐某某的指使下,夥同曲某某分別駕駛車輛在303省道、交警六大隊門口採用蹲守、尾隨、盯梢的方式獲取交警執勤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並使用對講機、微信等通訊工具向多名工程車司機通報上述信息以逃避檢查。

03

男子醉駕盯梢警車

7月5日凌晨2時20分,新泰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指導員程亮駕駛警車帶領本隊民警巡邏至東都鎮新建三路新莊路口時,發現一輛魯J7****黑色別克轎車停在路邊,一青年男子不停張望路上車輛,眾多可疑點表明該車涉嫌盯梢警車,於是判斷這條路上應該有超載違法車輛,於是駕車快速經過該車向前追緝,在該路口東三百米處發現了正在行駛的嚴重超載大貨車。

在對違法車輛進行檢查時,嫌疑人劉某駕駛黑色別克轎車行駛到警車前邊,通過車窗觀察警車號碼,並通過微信群向其他成員透漏執法人員位置。劉某見並未引起交警注意,便在警車前邊掉頭繼續觀察執法現場情況。在其減速之際,民警一塊上前,成功將該車攔截。

在對劉某進行盤查時,劉某拒不承認其盯梢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後民警命令其下車接受檢查,劉某見沒有逃竄機會,無可奈何的下車接受檢查。檢查中程亮發現劉某滿身酒味,於是,對劉某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劉某酒精含量為146mg/100ml,劉某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於是,程亮便告知劉某其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並帶其到醫院抽取血樣進行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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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發現劉某在一名為"後勤保障娛樂場所"的33人的微信群內,群內成員通過微信發送信息不斷詢問、報告交警部門執法車輛位置,以便其存在超載改型違法行為的車輛逃避檢查的目的。後劉某因妨礙執行職務被新泰市公安局東都派出所做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等血液檢測完畢後做進一步處理。

04

泰安交警抓獲一名“帶路人”

6月26日20時許,泰安支隊界首中隊民警沿新104國道由南向北巡邏至天平立交橋南匝道附近時,發現一輛停在路邊的魯A****6小型轎車行跡可疑,遂對該車進行檢查。檢查時,民警發現該車駕駛人華某雷正在車上休息,懷疑其涉嫌非法“帶路”,要求其出示證件,查看其手機信息,發現華某雷的手機微信裡有洩露張夏鎮和萬德鎮執勤警車位置的信息,最終確定其確實有向其他車輛駕駛人提供躲避執法檢查信息等違法行為。目前,華某雷已移交至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清區大隊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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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郯城交警抓獲“分販子”

7月4日上午, 郯城交警大隊車管所民警從監控中發現多名人員聚集一起商談私語,且長時間在違法處理自助機前逗留,形跡可疑,存在“買分賣分”嫌疑。聞訊後,分管副大隊長徐希強立即帶領民警聯合巡警對可疑人員進行現場控制傳訊。

經調查訊問,中介違法行為人高某(女,37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三街人),自2018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方某蘭(女,56歲,郯城縣郯城鎮坡裡村人)、陸某秀(女,53歲,郯城縣郯城鎮西關二村人),自2016年以來多次在郯城車管所從事買賣駕駛證分、幫他人處理車輛違章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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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初期掌握的情況,辦案民警迅速固定證據,依法移交郯城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進行進一步立案調查處理。目前,三名違法嫌疑人已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天並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山東公安交警提醒

買分賣分(提供虛假證言)存在諸多隱患和危害,請讓交警蜀黍為您解釋一下:

第一,製造道路混亂,影響交通安全。交通違法多者,尤其是交通違法超過12分的駕駛人,本來應該通過重新學習交通安全法規或者吊銷駕駛證來進行矯正,可是那些賣分者讓買分者規避了矯正,這樣就可能使買分者駕駛車輛的危險係數越來越高,最終受害的還是人民群眾。

第二,影響警方辦案,面臨拘留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涉及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責任。賣分不僅僅是賣分,還是承認一段駕駛車輛的行駛軌跡屬於自己,即你駕駛車輛在某時經過了某地。而我們賣分的時候根本不知道,這輛車、這個時間、這個地點是不是跟一些嚴重的案件有關。如果有關,可能將面臨刑事責任,給自己帶來很多麻煩。

提醒廣大駕駛人

請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不要抱有僥倖心理

更不應參與跟蹤盯梢警務人員、通風報信的行為

對抗公安交警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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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山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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