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文:嚴厲打擊出租車客運領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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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與省交通運輸廳聯合印發《關於嚴厲打擊出租汽車客運領域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辦法》。內容如下:

出租汽車客運領域容易滋生違法犯罪活動,黑惡勢力組織非法出租客運經營、操縱市場、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聚眾干擾抗法、暴力抗法問題突出,已經嚴重影響交通運輸市場秩序和行業穩定。為做好交通運輸重點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嚴厲打擊該領域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制定本辦法。

一、案件移送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發現未經許可從事巡遊出租汽車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涉嫌犯罪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移送程序

交通運輸部門(含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下同)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對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對案情複雜、是否涉嫌犯罪難以認定的違法案件,可以邀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參加案件討論或書面向其諮詢。批准移送的,應在24小時內以交通運輸部門名義向有關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材料;不予批准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二)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過程中,原則上實行同級移送、同級受理。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需要累計,以及跨行政區域案件的移送,一般由達到移送條件的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上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指定下級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查辦。

(三)交通運輸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填寫《案件移送書》,並附下列材料。案件移送書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交通運輸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受理,或者在《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

1.案件移送書,載明移送部門名稱、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辦人及聯繫電話等。案件移送書應當附移送材料清單,並加蓋交通運輸部門公章;

2.案件調查報告,載明案件來源、查獲情況、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處理建議等;

3.涉案物品清單,載明涉案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徵、存放地等事項,並附採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等表明涉案物品來源的相關材料;

4.現場照片、詢問筆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認定意見、責令整改通知書、票據、合同、證明文件等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5.對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還應當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公安機關審查發現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交通運輸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補正。發現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不全的,可以提出由移送案件的交通運輸部門補充調查,或者自行補充調查。

(五)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迅速進行審查,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認為應當依法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交通運輸部門;認為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填寫《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交通運輸部門,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六)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送達移送案件的交通運輸部門,並退回案卷材料。對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可以同時提出書面建議。有關撤銷案件決定書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其他職責,按照《山東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證據收集與使用

交通運輸部門打擊非法從事出租客運經營行為,通過以下措施取得的證據,以及由此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可以作為辦案證據使用。

(一)由群眾舉報的違法案件,提供的時間、地點、涉案車輛車牌號、支付憑證(含電子截圖,下同)等經查證屬實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運輸部門可以直接向違法行為當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下達《違法行為通知書》並依法送達,違法行為當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逾期不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的,交通運輸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於舉報人不願意告知或者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受案登記時註明,併為其保密。

(二)被新聞媒體曝光的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門可以將其作為視聽資料收集取證,視聽資料等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的,交通運輸部門可以直接向違法行為當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下達《違法行為通知書》,違法行為當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逾期不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的,交通運輸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交通運輸執法人員現場查處的違法案件,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對詢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可以替代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必要時,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

(四)經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交通運輸執法人員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採取便衣、隱蔽錄音錄像、隱蔽拍照等方式提取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且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但不得以反覆糾纏、許諾重金、虛擬災害等手段和方式引誘取證,不得采取欺騙、誣陷當事人或者其他違法方式取證。

(五)交通運輸部門可以通過技術系統、設備固定違法事實,通過重點場所、執法車輛安裝的或者執法人員隨身攜帶的錄音錄像設備對現場情況進行攝像、拍照或者錄音的方式取證;

(六)違法嫌疑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並有視音頻記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交通運輸部門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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