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大英法院首次推行“離婚冷靜期”制度

婚姻 法律 社會 遂寧新聞網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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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並首次通過調節的方式推行“離婚冷靜期”制度。

遂寧大英法院首次推行“離婚冷靜期”制度

原被告已結婚二十餘年,生育有兩個子女。夫妻雙方矛盾起因是由原告劉某在三個月前開始時有夜不歸宿的問題引起,而被告巫某顧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不願意離婚。同時,兩個子女得知父母在法院鬧離婚,負面情緒激烈,揚言如果父母離婚他們就會選擇自殺。原被告雙方親屬也向法官反映雙方結婚多年夫妻關係和睦,僅近幾個月才發生矛盾,並未達到離婚的程度。請求法官想辦法維護其家庭完整,給予雙方一定情緒緩衝時間。

鑑於案件的特殊情況,主審法官首先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對雙方當事人的詢問了解,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原告有明顯賭氣離婚的情緒使然,具備和好可能基礎,且子女正處於青春叛逆期,過於倉促處置該離婚案件,會對各家庭成員造成無法彌補的情感傷害。因此,法官從維護家庭完整及子女健康成長方面對原告做了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並徵得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決定設置一個月“離婚冷靜期”,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冷靜期內做到夫妻之間、與子女之間主動進行感情溝通,並委派家事調解員協助調解和引導,夫妻雙方爾後在親屬的陪同下離開了法庭。

據法院相關工作人員介紹,“離婚冷靜期”是指離婚糾紛案件中給當事人一個反省、改過、冷靜思考、理性表達是否作出離婚決定的期間。法院把維持和改善現存的婚姻關係作為首要的價值取向,適用“離婚冷靜期”處理離婚糾紛案件,有助於促成當事人之間的相互對話,消除當事人之間的誤會,達到修復親情的目的,有利於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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