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宋代女詞人李清照不幸婚姻為例,來看宋代的離婚制度

說起離婚,縱橫是沒有經驗的,畢竟我去年才結婚,還沒有到要離婚的地步,但是看現在的新聞,離婚數量增長實在是驚人,在2010年的時候,中國每年就有267.8萬個夫妻選擇離婚,而2017年變為437.4萬,而近兩年離婚率一直處於上升階段。

可以說,離婚對於現代社會來說已經變成一種常規性的事件,而在中國古代,婦女離婚之難難於上青天。

以宋代女詞人李清照不幸婚姻為例,來看宋代的離婚制度

宋代時期是中國古代婦女地位的一個重要轉型期,本文以李清照的婚姻悲劇為例解讀一下一千多年前中國婦女主動離婚是有多難。

李清照與趙明誠的第一段婚姻

每當想起宋詞,我們大概都會想到這樣一句:“尋尋覓覓,冷冷清清、悽悽慘慘慼戚”,這首詞的作者就是宋代著名的婉約派女詞人李清照,其實李清照的詞並非一直都是這樣淒涼,早年也有過“生當作人傑,死亦為鬼雄”的豪言壯志。

那麼,是什麼原因讓李清照的詞風有了如此巨大的轉變呢?很大一定程度上是婚姻的不幸導致的。

李清照出生於宋代文官家庭,其父親李格非是宋代著名文學家蘇軾的學生,在這樣書香門第的家庭中,李清照雖然是女兒身,但也飽讀詩書,看過《知否》電視劇的同學應該看到,宋朝時期對女子的品德要求很高,卻還沒有到“三從四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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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在還未出嫁的時候在汴京城內就小有才氣,最後李家為其尋了一門很好的親事,其夫家也是達官顯貴,這門婚姻是典型的門當戶對。

儘管李清照的丈夫趙明誠後來仕途不順,二人夫妻感情卻很好,因為志趣相同二人要“窮遐方絕域,盡天下古文奇字之志”,最後合力著寫了《金石錄》。

然而不幸的是,靖康之難後,時局變得艱難,兩個人的感情也發生了一些很微妙的變化,最後兩個人的婚姻關係在持續了27年之後,因為趙明誠的病故而結束,李清照遭受第一次婚姻的失敗,成了寡婦。

李清照與趙明誠因為沒有孩子,所以在趙家的地位也不會怎麼樣,古代提倡“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從相關資料來看,李清照並未生下子嗣,這也可能是後來二人夫妻轉變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古代並不是喪夫之後就代表著離婚,而是死後也保持著婚姻關係,宋代關於婚姻的法規,很多都是將古代的禮儀以法律的形式進行承認,按照《儀禮·喪服》規定:“妻為夫……衰三年。”也就是妻子要為丈夫服三年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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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婚姻期間對於李清照來說無疑是痛苦的,喪夫之痛後還要守喪三年。

李清照與張汝舟的第二次失敗婚姻

在三年之後,李清照輾轉來到杭州,本來已經是身心俱疲,對很多東西都看得很淡了,這個時候李清照卻遭到了張汝舟的猛烈追求,原來李清照的前夫趙明誠是有名的金石收藏家,靖康之難前後,趙明誠因為母親去世要去守喪,轉移金石的任務就交給了李清照,趙明誠死後,民間傳言這批金石古董都在李清照的手中。

張汝舟認為李清照有大量的財富,在宋代雖然妻子隨家的財產不屬於夫家的,但是在男權社會下,丈夫對妻子的財產也有使用權。

如果趙明誠真的有大量財產的話,也不會留給李清照,除非李清照有志守寡,才可以繼承亡夫遺產,當然這種繼承的前提也是以不改嫁為前提。

《清明集》中記載:“方天祿死而無子,妻方十八而孀居,未必能守志,但未去一日,則可以一日承夫之分,朝嫁則暮義絕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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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一旦妻子改嫁,則立即喪失對財產的繼承權。

顯然張汝舟的願望是不會成功的,實際上,趙明誠的金石古董在靖康之亂中已經丟失殆盡,張汝舟因為李清照沒有拿出財產,對李清照的態度大變,動輒使用家庭暴力,有一種說法認為張汝舟想要害死李清照,以謀求李清照的財產。

李清照認為自己的再嫁是"猥以桑榆之晚景,配茲駔儈之下材",這段婚姻十分不幸。

宋代時期男性解除婚姻的理由與限制

古代的婚姻關係並不是單單的夫妻關係,也是兩個家族的關係,離婚是一件很重大的事情,在很長一段時間裡都提倡婚姻“從一而終”,但是過不一塊去的事情實在是太多,因此在古代也允許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正常來說,離婚對女方的影響比較大,一旦離婚想要再嫁就十分苦難了。

李清照才藝雙絕,家世又好,在成為寡婦後,雖然有張汝舟前去追求,實際上看重的並非是李清照的智慧與美貌,而是赤裸裸的奔著財產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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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女方對婚姻不滿意,大多也是隱忍,男方相對掌握了離婚的主動權。

古代對於男方要求離婚,給出了諸多的理由,被歸納為七出:不順父母(此指公婆),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宋刑統》將“七出”整理成為:“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

對公婆不孝順的,沒生兒子,淫亂的,嫉妒的,有病的,搬弄是非的,盜竊的,只要有任何毛病都可以成為男人休妻的理由。

很多文人士大夫為了標榜自己的人格,也儘量維持自己的婚姻關係,司馬光曾經表示:“夫婦以義合,義絕則離之。今士大夫有出妻者,眾則非之,以為無行,故士大夫難之。”

為了制約男方無理的離婚請求,宋律又制定了三不去的規定,“三不去者,謂一經持舅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取無所歸。”

簡單來說三不去就是妻子孃家父母都已不在人世,離開夫家就無處安身的;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孝三年的;夫妻雙方原本很窮,後來富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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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不去的情況下,丈夫還休妻,按照《宋刑統》規定:“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除了這傳統的七出與三不去之外,離婚的方式還有和離和義絕,和離在《宋刑統》的規定: “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義絕就是夫妻一方違反了婚姻的關係,必須強制進行離婚,《漢書・孔光傳》曾記載:“夫妻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

李清照為了離婚,將張汝舟犯罪事實告發

從“七出”“三不去”甚至是“和離”與“義絕”,無論是哪種解除關係,都是秉承維護夫權而設定的,夫妻雙方關係是不平等的。

但是《宋刑統》中也規定婦女在遇到下列情況下,也可以提出離婚。

第一條是,訂婚三年不成婚,在古代訂婚就意味著有了婚姻關係,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悔婚退婚的,但是在這個時候,男方是可以不同意結婚,女方卻不可以悔婚,但是如果三年之內,男方還沒有成婚那就是:“諸定婚無故三年不成婚者,聽離”。

第二條是,丈夫外出多年不歸,官府允許婦女在丈夫外出長期不知音訊的情況下,向官府提出改嫁,即“夫出外三年不歸者,其妻聽改嫁”。岳飛就因為在外帶兵打仗長年不歸,最後其結髮妻子上報官府,被官府允許離婚。

第三條是,夫移鄉編管,在古代即使是男性下了大獄,如果其沒有子嗣,官府甚至允許妻子一起住到監獄中,但是一旦被髮配了,“已成婚而夫離鄉編管者聽離”,那樣女方是可以請求離婚的。

以宋代女詞人李清照不幸婚姻為例,來看宋代的離婚制度

在《水滸傳》中,林沖發配之前休妻實際是對雙方都負責的態度。

李清照最後為了跟張汝舟離婚,就是因為張汝舟有營私舞弊的罪行,被李清照以“妄增舉數入官”告上官府,官府經過查實,坐實了張汝舟的罪行,被判除名編管柳州,李清照因此才得以離婚。

除了上述三種女性可以提出離婚的緣由外,將丈夫賣妻子的情況下,妻子可以根據《宋刑統》中的規定:“若其賣妻為婢原情即和離異,夫自嫁者,依律兩離,賣之充賤,更合此條”申請離婚。

李清照告發張汝舟差點被判流放

儘管李清照得以離婚,但是其狀告丈夫的行為也觸犯了宋朝的法律,《宋刑統》中規定:“妻告夫罪,雖得實,徒兩年”,李清照狀告張汝舟雖然大義滅親,本身卻是違法的行為。

前面已經說過,李清照的家世很好,朝中有親戚,而她本身也是名人,在其親戚的幫助下,官府也可能出於輿論的考量,在關押李清照九天後將其釋放。(李清照得以釋放更說明宋代人治重於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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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照經歷兩次失敗的婚姻,尤其是後一次婚姻,更是讓其對人生抱有悲觀的想法,其作詞風格也向婉約化快速發展,“乍暖還寒時候,最難將息。”

這也表明夫妻在婚姻關係中,法律地位不相等的情況,前面已經說到財產繼承方面,丈夫死後,妻子要守寡才能繼承財產,一旦改嫁就沒有了;妻子死後,財產就全是丈夫的了,這一點在《知否》中,顧廷燁的母親嫁入侯府就能看出來,顧廷燁一直認為侯府想要侵吞他母親的家產。

在其他方面,男子可以尋花問柳,而女子一旦出現生活作風方面問題,將要面臨極大的生命危險,《宋刑統》中“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在一些落後的地方甚至會將偷情的女人浸豬籠。

在夫妻犯案之後的待遇來看,女性還是處於弱勢地位,如果男性犯罪,妻子也會受到連坐,在宋代曾經有這樣的案子,丈夫殺了妻子的父母兄弟,官府在判案的時候竟然要將妻子一塊給定罪,最後這個案件以男方殺女方父母已經屬於“義絕”的範疇,按照法律兩個人已經脫離的婚姻關係,這個女人才沒有被判罪。

以宋代女詞人李清照不幸婚姻為例,來看宋代的離婚制度

而夫妻發生打鬥的話,也是重判妻子,而輕判男方,宋刑統》規定:“諸毆傷妻者,減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論……過失殺者,各勿論。”“諸妻毆夫,徒一年,若毆傷重者,加凡鬥傷三等,死者斬……過失殺傷者,各減二等……殺者各斬。”

總結:

從李清照的兩段婚姻,尤其是最後以告發丈夫最後差點被流放為代價才取得離婚來看,在宋代女性想要離婚還真的是不容易,實際上宋代時期在整個中國歷史上處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飛速發展的前提下,也是女性社會地位較高的時期。

在這樣的情況下,想要離婚都如此困難,在宋朝之後的明清兩朝程朱理學上升為國學的情況下,女性的地位必然是更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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