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說好房產歸我,離婚後房子卻被法院執行了?!
離婚時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問題。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房屋登記在另一方配偶名下,而離婚協議約定歸己方所有。離婚後,因種種原因,未能...
根據《繼承法》,被繼承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指定繼承人,被遺囑排除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沒有了繼承權。
因此,老人遺囑寫明“房產由女兒繼承”,只是通過條款確定該房產由女兒一人獨自享有繼承權,其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父母、配偶和其他子女無權繼承該房產。
女兒依據該條款完成房產繼承之後,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當夫妻離婚的時候就理所當然的進行財產分割,女婿當然可以分走一半。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只要老人遺囑中寫“該房產由女兒獨自繼承,女婿無權享有該房產份額”。這樣就能很好的規避該風險了。